請王健壯先生不要再鬧笑話了

林雍昇(科隆大學刑法暨國際刑法法學博士) 
【專文】請王健壯先生不要再鬧笑話了
金管會及 NCC 之權限,與促轉委員會的權限及職權相比,實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但這兩個機關至今從未被宣布違法違憲。圖/台灣文學網,民報合成

王健壯先生在媒體上兩次公開指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如果通過,將是一個違法違憲的法律,因為依據草案規定,將來成立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是台灣前所未有,世界各國僅有的集諸多權力於一身的大怪物,大約等同於明代東廠或東德的國安部之類的怪獸機關,兩次論點大同小異,對於不懂法律的人聽起來煞有介事,怪嚇人的;但對於真的學法律的人聽起來,卻怪笑人的。

因此在大笑之餘只能草草給個最粗淺的回應。

首先,王先生說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臨時機關成員卻有常設機關之職等與職權,這種前所未有的官制,即使不違憲,難道不會引發違法爭議?對此的回應是誰說職等與職權等只適用常設機關,查遍人事法令未曾有任何違反之處,倒是王先生要是堅持的話,奉勸民進黨就不用賦予委員任何公務員職等,薪水照領事照辦,但事前毋須經銓敘部考核,事情搞砸了監察院也無權置喙,這些委員們一定會感謝王先生的諫言。至於王先生跳針式的另幾點質疑,也用最簡單的法律常識答覆之。

關於人事調用權部分,大法官釋字633中說得很明白:「 真調會(319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會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進用人員之規定,其中關於調用行政機關人員部分規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惟真調會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即真調會召集委員如調用行政機關之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者,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然查真調會為隸屬立法院下行使調查權之暫時性特別委員會,其調用行政機關之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固無不合。惟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尊重行政機關及被調用人員,上開調用應經被調用人員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之同意。」換言之,單純行政機關內部的調用即無牴觸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虞,上級機關自得調用下級機關人員,下級機關不得拒絕乃天經地義之事,唯在保障公務員個人的服公職權下,個別公務員有拒絕之權利。這裡的法學知識關鍵字為「行政一體」。

至於行政調查權及封存證物權的質疑,請王先生翻閱一下「證劵交易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金管會都有同樣的權限,在此不予贅述其理論根據。再告訴王健壯先生,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之一,金管會還可以行使限制出境的權限呢!這點促轉會在正式二讀的時候民進黨委員切記不要漏了要加上去。而對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呢,類似拒絕主管機關調查者要受罰的法律俯拾皆是,更狠的請王先生看「銀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的處罰,前者還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也是同樣的刑度。這是行政主管機關從其調查監督權限附隨而來的行政裁罰權,只要有法律明文授權即可。而對於調動憲警權一事,請參照「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在業者不遵守處分情況下NCC同樣得請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這是基於行政協助的法理。

最後是刑事處罰權的指責。不知若王先生看到證券交易法第七章從第一百七十一條開始到第一百七十八條,以及「電信法」第五章從第五十六至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最嚴重甚至可以處罰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後,會不會跳腳或暴走。事實上,只要嚴守「法官保留原則」,這樣的規定實在毫不為奇。

上面特舉幾個同樣是獨立機關(金管會及NCC)為主管機關者其權限,與促轉委員會的權限及職權相比,實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但這兩個機關至今從未被宣布違法違憲,或許王健壯先生特別在意促轉委員會,而給予它的權限及職權規定賦予過多的法學解釋,或對於其他的法律規定太過陌生而有所顧慮,希望未來能進一步與王健壯先生分享優游於法學的浩瀚領域中之樂趣而且不會被嗆到水。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