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條款與張盛和、曾銘宗

媒體報導:「蔡英文總統強調一定要檢討金融監理,推動改革,不要再讓兆豐金這種事情發生,強調釐清責任歸屬,清查沒有上限,一定會給人民一個水落石出的交代。」高檢署亦成立反股市禿鷹小組,督導協調檢調積極偵辦兆豐銀案,但只見金管會對兆豐金蔡友才等六人懲處,檢察機關怎麼無聲無息呢?自由時報週日報導張盛和及曾銘宗「兩人已卸職,彈劾無意義」,事實上,還是可以砍其退休金,並懲戒啊!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就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設瀆職罪規定,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設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如今兆豐金案張盛和、曾銘宗同屬兆豐金案的主管及監督機關,早在二○一五年十月兆豐銀就獲知紐約分行涉違反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今年NYDFS金檢報告出爐,確認屬實,這時張盛和才肯放手蔡友才辭職,且蔡友才是形色匆匆離職的,九月林全才找了華南金控董座徐光曦接任,而兆豐金臨時董事會才於八月三十一日推舉總經理吳漢卿暫代董事長職務,這之間真如蔡總統說的「荒腔走板、匪夷所思」。

公務員雖因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但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又依黃世銘條款,即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四之一條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或未經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於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檢察機關在伸張正義,既有反股市禿鷹小組,卻對兆豐金案無所作為,真叫人費解。

(作者為法務部退休公務員,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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