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鴕鳥 司法威信無存

《新聞分析》

 

記者林慶川/特稿

當前司法最大亂象,莫過於,明明是同類型的犯罪事實,卻常有天差地遠的判決結果,除了少數法官的恣意專斷,及缺乏一套完整的量刑標準外,面對下級審發生重大法律見解歧異時,身為終審法院的最高法院,總是無法迅速統一法律見解來消弭爭議,才會導致民眾不相信判決結果,司法威信自然蕩然無存。

二○一○年,最高法院以「實質影響力說」對陳水扁涉及龍潭購地弊案判決有罪定讞,對於相同類型的貪污罪,究竟要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是「法定職權說」來定罪,法界論戰已久,爭議持續多年未解。

下級審針對相同類型的案件發生重大裁判歧異時,最高法院應透過民刑庭會議來「統一法律見解」,此決議對於下級審具有拘束力,這樣才能增加法院適用法律的穩定度,提升人民對法院裁判的可預測性,但對於此上述爭議,最高法院始終「鴕鳥心態」,像在戲棚下看戲,一副事不關己。

雖然法界普遍認為,依罪刑法定原則,儘快修訂貪污治罪條例或另創新法,才是根本解決之道,不過在修法前,最高法院仍應先統一見解,以免爭議持續未息;而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對於此類型的貪污收賄罪該採哪一說?好不容易開會討論,並已開了五次會,日前要議決時,突然又冒出個「折衷說」,對外美其名指稱是為求周全,但有法界人士懷疑,是因外界紛沓而來的壓力,才突然「議而不決」,最高法院這種態度及效率,真的讓人無法苛同。

「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這是比喻在台灣打官司,運氣真的很重要,法律雖是白紙黑字,但同一件案子,可能因為法官認事用法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比如說,同樣類型的犯罪事實,A法官輕判,B法官卻下重手,深究其因,在於法院沒有一套完整的量刑標準,法官若以自己的好惡來判重及判輕,這樣的司法判決結果,如何讓人民信服?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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