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較法上,確實存有藐視國會罪的立法例,但所謂藐視國會,是指故意阻礙國會行使職責和權力的行為,他的保護法益是確保國會得以行使其職權。因此,例如官員不接受國會質詢、與國會依法行使調查權之範圍內不配合接受調查,或於國會為不實陳述,都有可能是藐視國會罪的處罰態樣,這些可以討論。
但是藐視國會不包含官員答訊範圍超出詢問範圍,或是所謂反質詢好嗎?請問這些侵害了什麼法益?如果這些都要以藐視國會罪刑事處罰,那是不是乾脆叫官員備詢時閉嘴,讓立委唱獨角戲就好?反正這樣回去就可以剪影片了。否則,任何回答,只要立委不高興就安你一個超出質詢範圍或反質詢的帽子然後送法院,還有官員能做事?有沒有符合質詢與答詢的規定,這頂多是主席就能當場裁示的程序事項,也要搞成刑事犯罪處理,目的何在?不就是要恫嚇官員來保全立委大人的面子?
更何況,如果這樣叫做藐視國會,那立委質詢問了很蠢的問題、表現得完全不具備作為立委的專業、破壞人們對立法院的信任,是否也是藐視國會?這種立委自己藐視國會的態樣,怎麼能漏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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