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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海光主張台灣獨立?!

殷海光主張台灣獨立?!

【殷海光主張台灣獨立?!】 剛收到最新一期《台灣史料研究》(第50期),裡面有兩篇文章與我有關。一篇是我的論文〈石錫勳與戰後臺灣民主運動〉,另一篇是我在2005年協助薛化元老師採訪與整稿的〈許登源先生訪談〉。 許登源先生是殷海光在台大哲學系的學生,這篇訪談提到殷海光有實際加入中國民主黨的籌組以及主張台灣獨立,是研究殷海光思想極具史料價值的訪談錄,分享給大家。
蘇瑞鏘 2018-01-24
建立專屬台灣人民的人權雙十節

建立專屬台灣人民的人權雙十節

      今天所謂的「雙十國慶」日,源自國民黨所宣稱的「武昌起義」日(1911年10月10日)。然就史實觀之,「武昌起義」對中華民國取代大清帝國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袁世凱北洋派的影響力可能更大),更與當時已在日本統治下的台灣人民杳不相涉。然而,1945年以後,此一建構於中國的國慶日,卻飄洋過海成了台灣的國慶日。更諷刺的是,1949年以後,在中國的土地上,「雙十國慶」已被「十一國慶」取代而成絕響;反倒是台灣人民至今還在慶祝「雙十國慶」,即使兩度取代國民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亦不例外。       久經國民黨洗腦的台灣人民,多對「雙十國慶」的歷史典故倒背如流;然對台灣25年前(1991年)的10月10日,由100行動聯盟發起廢除刑法第100條以爭取言論自由的抗爭故事,卻相當陌生,這只能說是國民黨的「去台灣化」與「中國(國民黨)化」教育太過成功有以致之。25年後的今天,吾人應提倡以此作為專屬台灣人民的人權雙十節,取代國民黨的革命雙十節。在此之前,先來認識100行動聯盟發起廢除刑法第100條的抗爭史。 一、刑法第100條與言論叛亂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主要在保障人民能將內心的意見形諸於外的言論自由。然而,在戰後漫長的強人威權統治時期,台灣人民的言論自由卻常遭國民黨當局鉗制。而當局鉗制言論自由的利器之一,乃是刑法第100條(制定於1935年)。       刑法第100條的內容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便觸犯普通內亂罪,即便只有言論主張而無暴力行為。然而,該法條僅規定「破壞國體」等四個主觀不法意圖,而未提及客觀行為要件。亦即是說,究竟要做出何種行為才算「著手實行」內亂,該法條未有明文規定。1949年當局又制定「懲治叛亂條例」,加重觸犯刑法第100條者的刑責(其違法要件仍規範於刑法第100條當中),導致白色恐怖肅殺的政治氛圍長期壟罩台灣。       台灣在白色恐怖時期,因觸犯刑法第100條的「言論叛亂」案件甚多,1964年彭明敏等人的「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案」、1968年柏楊的「大力水手案」皆是顯例。即使1987年解除戒嚴、乃至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之後,這類「言論叛亂」案件仍持續發生,1991年的「獨台會案」即為一例。直到1992年刑法第100條被修正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增加「以強暴或脅迫」六字),台灣才不再出現「言論叛亂」案件,白色恐怖遂逐漸走入歷史。       廢除刑法第100條,乃是長久以來眾多關心人權的有志之士所共同促成。其中,成立於1991年9月、接著在10月以「反閱兵、廢惡法」的行動衝擊國民黨當局的100行動聯盟,即是最具代表性的團體。 (圖/轉自Flickr Creative Commons) 二、100行動聯盟的緣起與發展       1991年5月9日,調查局以參與史明的獨立台灣會(獨台會)為由,逮捕了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等四人,引發社會譁然。其後民進黨黨團在立法院提案,而於5月17日廢除了「懲治叛亂條例」。然當天獨台會四名涉案人雖獲交保,卻仍被提起公訴,並可能被依刑法第100條加以懲處。此外,在這前後,陳婉真、郭倍宏、李應元等政治異議人士陸續被當局以刑法第100條起訴或判刑。上述情勢的發展讓許多人意識到,必須廢除刑法第100條才能落實基本人權的保障,這些都是100行動聯盟成立的重要背景。       該年9月8日的「公民投票進入聯合國大遊行」,則是該聯盟成立的近因。當日抗議民眾與警方僵持不下,台大經濟系教授陳師孟建議主辦單位先行解散群眾;若是10月10日前上述異議人士仍未被釋放,雙十閱兵再來抗爭,群眾遂逐漸散去。因此,待遊行結束,陳師孟便開始思考未來可能的行動方向。       9月15日,陳師孟與廖宜恩等十餘人在紫藤廬商議,決定以「反閱兵、廢惡法」作為行動的訴求,所謂的惡法即是指刑法第100條。9月18日召開發起人會議,由陳師孟擔任召集人,參與者包括李鎮源(中央研究院院士)、林山田(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永興(關渡療養院院長)、陳傳岳(比較法學會理事長)、張忠棟(台大歷史系教授)、楊啟壽(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廖宜恩(興大應數系教授)、蔡同榮(公民投票促進會會長)、鍾肇政(客家人公共事務協會理事長)、瞿海源(台大社會系教授)等人。9月21日,這個由廖宜恩教授所命名的100行動聯盟正式成立。       往後的20天當中,該聯盟除了在各地舉辦說明會與連署活動,也積極拜會朝野黨團。此外,該聯盟也與宋楚瑜等國民黨要員當面溝通;原本雙方於10月6日達成「使用非暴力方式實現和平政治主張之行為,不構成刑法之內亂罪」的協議,然時任行政院長的郝柏村卻斷然拒絕。       10月8日上午,該聯盟核心成員評估時勢的發展,一度有意停止反閱兵活動。然在10月8日中午,若干聯盟成員於總統府閱兵台前演練「愛與非暴力」的行動時,卻遭到憲兵毆打;因此,該聯盟決定採取抗議行動。10月9日,約有八百人在台大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前靜坐抗議。10月10日凌晨,警方開始對現場群眾進行暴力驅離。 (圖/轉載自台南市議員林宜瑾網頁)       反閱兵行動結束後,該聯盟透過各種途徑,持續關注刑法第100條的問題,以延續該運動的能量。直到1992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00條的修正案,隔天該聯盟才以完成階段性任務而宣布解散。 三、100行動聯盟的特質與定位       在長達半年多的抗爭過程中,100行動聯盟有許多可貴的特質,如強調「愛與非暴力」的抗爭。然非暴力抗爭必須透過專業訓練才能展現,而非只是一種理念或口號。在這場抗爭當中,曾在加拿大受過非暴力抗爭訓練的牧師林宗正與社會運動者簡錫堦,他們將其所學傳授給聯盟的成員。透過愛與非暴力的抗爭,該聯盟的訴求獲得台灣社會相當程度的肯定,而成功迫使國民黨讓步,該行動也因而被視為台灣首次展現完美的非暴力抗爭。 (圖/邱萬興攝)       此外,該聯盟以知識份子為主體,又能整合其他團體,也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過去的反對運動多由政治人物所發動,然該次抗爭卻是由學界人士所主導。難得的是,原本學術討論常有歧見的學者,在參與該運動時,立場卻是相當一致。而且,這些成員的出身背景與專業領域各不相同,卻能發揮各自的長處。另外,該聯盟也整合了其他團體,如「萬佛會」、「基督教長老教會」以及「天主教人權關懷小組」等;甚至連運動路線不甚相同的團體(如「台灣建國運動組織」),後來亦與該聯盟合作「分進合擊廢惡法」。       就歷史定位而言,該聯盟發動這場抗爭,之所以能產生巨大的改革能量,主要來自「力」與「理」等兩個面向。在「力」的面向,林山田教授從「懲治叛亂條例」因群眾抗爭而被立法院火速廢止的經過,體悟到「惡法能廢,靠的是力而不是理」、「惡法能廢,不是專業學理的辯論,而是靠群眾運動所形成的壓力」等道理。該聯盟即是透過「反閱兵、廢惡法」的抗爭,展現群眾愛與非暴力的力量,終於促使當局的妥協。       而這場抗爭不僅是群眾「力」的展現,也來自知識上「理」的說服。該聯盟成員當時透過演講、連署、遊說、請願、助選等途徑,積極宣揚廢止刑法第100條的理念,影響許多民眾乃至部份國民黨的立委。可見這場抗爭,乃是「力」與「理」的完美結合。       經過這次的抗爭,刑法第100條雖只修而未廢,然修正的結果,對言論的開放、海外黑名單人士的返台、政治犯的釋放等等,皆有極大的影響。如之前因台獨言論遭到起訴的黃華、陳婉真等人即是在該法修正後獲釋,至今也未見有人再被當局以該法條定罪,鄭南榕所追求的百分之百言論自由庶幾達成。數十年的白色恐怖時代也遂逐漸走入歷史,台灣的人權保障從此大步邁進。       在強調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今天,吾人所要面對過去的國家暴力,不只二二八與白色恐怖而已,還包括長久以來的黨國洗腦教育,國號、國父、國歌、國旗乃至國慶皆為顯例。在10月10日的今天,提倡以專屬台灣人民的人權雙十節,取代國民黨的革命雙十節,是今日吾輩實現轉型正義所應努力的方向。   作者簡介:蘇瑞鏘,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
蘇瑞鏘 2016-10-10
他們把我們的雜誌和黨搞垮了!

他們把我們的雜誌和黨搞垮了!

  1960.10.08雷震案判決前幾個小時,蔣介石開會裁示:雷震刑期不得少於10年。完全是指揮判決。圖/翻攝自國史館《雷震案史料彙編》     56年前(1960)的今天(9月4日),警備總部以「涉嫌叛亂」為由,拘捕了《自由中國》半月刊的發行人雷震、編輯傅正、經理馬之驌,以及離職員工劉子英等四人。10月8日下午,軍事法庭以雷震明知劉子英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知匪不報),以及連續以《自由中國》的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為匪宣傳)為由,判處雷震10年有期徒刑。劉子英與馬之驌被控顛覆政府,遭判刑與感化數年。傅正則因發表過兩篇反對蔣介石總統違憲三連任的文章,被控「與匪之統戰策略相呼應,便利匪幫之叫囂」,而遭裁定感化。 雷震整整被關了10年,一天都沒少。出獄前寫了一副春聯貼在牢房門口,感嘆「十年歲月等閒度,一生事業盡銷磨」。他被銷磨殆盡的事業/志業,包括他的雜誌(自由中國)和黨(中國民主黨)。雷震過世前三個月,腦瘤開刀後見到老戰友傅正最後一次的談話,一開口便是:「唉!他們把我們的雜誌和黨搞垮了!」甚至生前還自題墓碑:「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中國民主黨籌備委員雷震之墓」,可見他念念不忘《自由中國》與「中國民主黨」兩大志業。 國民黨當局製造雷震案,一舉搞垮了《自由中國》和「中國民主黨」,這不僅是雷震個人的損失,也是戰後台灣自由民主發展的重大挫折,值得加以回顧。而雷震案是白色恐怖時期的大案,在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漸受重視的今天,重新審視該案,也可帶給我們一些啟發。 《自由中國》和「中國民主黨」:雷震一生的兩大志業 《自由中國》是1949年雷震與胡適等人在台灣創辦的刊物,標榜民主與反共,主要作者有雷震、殷海光、夏道平等人。創刊之初,曾得到蔣介石當局的支持。雷震等人期待蔣政權朝民主自由發展,然當局卻是選擇強人威權的道路。該刊從1951年的社論〈政府不可誘民入罪〉、1956年「祝壽專號」裡反省蔣介石施政的文章,到1957年「今日的問題」當中批評時局的系列社論,乃至1960年反對蔣介石總統違憲三連任的多篇文章,批判當局的力道越來越強,雙方的關係也逐漸由交融走向對抗。 誕生於風雨飄搖時代的《自由中國》創刊號。1949年11月20日出版。圖/蘇瑞鏘提供  就在此時,以省議會「五龍一鳳」(李萬居、吳三連、郭雨新、郭國基、李源棧、許世賢)為核心的台籍民主菁英,憤於當局選舉不公,逐漸走向組織反對黨(中國民主黨)的道路。已與蔣政權決裂的《自由中國》知識份子們,也撰文和台籍菁英組織反對黨的行動相呼應,雷震與傅正等人甚至以具體行動參與組黨。然該「黨」卻因雷震案爆發而胎死腹中,發行11年的《自由中國》雜誌也隨之走入歷史。 在戰後台灣史上,《自由中國》的言論對民主憲政思想的推廣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吾人不禁會想:如果當年《自由中國》沒有跟著雷震案一起走入歷史,台灣的言論自由應有進一步發展與深化的可能。那麼,將近30年後鄭南榕捍衛言論自由而自焚的悲劇是否就可以避免? 另外,當時由跨「省籍」的民主菁英合作籌組的「中國民主黨」若能順利成立,那麼台灣的政黨政治是否就無須延遲將近三十年後才開花結果?而且,台灣往後的政治發展,是否就比較不會動輒以「省籍」的二分法來進行「外省人支持國民黨vs.本省人反對國民黨」的粗糙劃分?或是逕以「省籍」將白色恐怖的加害者與受害者進行二分?族群關係是否因此會有比較健康發展的可能? 雷震案:政治案件中的政治案件 當局在處置雷震案的過程中,有許多不當乃至不法的作為。從拘提被告時不遵守法律規範、到所取得自白並非出於被告的自由意志,以及證據認定的不合理等現象,率皆可見當局並未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又如,雷震在獄中所撰四百多萬字的回憶錄,出獄前被違法沒收,解嚴後又被違法焚毀。種種不當乃與不法的處置,無不令人髮指。 當年一舉消滅雷震、《自由中國》和「中國民主黨」,應該是統治當局製造雷震案的主要目的。因此,雷震案不是一般的政治案件,而是由上(蔣介石總統)到下(國家機器)集體動員所致,是政治案件中的政治案件。該案政治性之強,由該年10月8日上午蔣介石在總統府所召開「商討雷(震)案」的極機密會議可見一斑。出席會議者包括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陳誠、總統府秘書長張群、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唐縱、行政院秘書長谷鳳翔、司法院長謝冠生、外交部長沈昌煥、司法行政部長鄭彥棻、檢察總長趙琛、國民黨中常委陶希聖、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主任曹聖芬、國防部軍法覆判局長汪道淵、警備總司令黃杰、警總軍法處長周正等14人。從這份名單可以看出,與會者橫跨黨、政、軍、特各部門的最高負責人,而以蔣介石總統為樞紐。這樣的陣仗,豈只是為了處置「知匪不報」與「為匪宣傳」的一般政治犯而已? 這場在總統府內的極機密會議,更是由總統帶頭破壞法治的顯著惡例。因為10月8日下午,雷震案的軍事法庭初審將要宣判,然當天上午蔣介石就在該會議做出「雷之刑期不得少於10年」與「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等指示。細讀當時《軍事審判法》的條文,並未賦予總統在初審前可以介入審判的權力;即使總統要行使三軍統帥的核覆權(針對判決結果進行核定或發回覆議的權力),依法也要等到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判決以後、而非判決之前。因此,在處置雷震案的過程中,明顯看到蔣介石總統運用政治力違法介入審判。他連自己的政權所訂定的法律都不遵守,其責任明顯可見,毫無推諉的空間。 其實,白色恐怖時期,蔣介石主導政治案件的審判不只雷震案一件。有些被告因罪證不足而被輕判,然下屬將判決上呈蔣介石時,卻遭蔣氏恣意駁回並下令嚴判,乃至大筆一揮:「應即槍決可也。」如此恣意妄為,目無法治,他的銅像、陵寢與紀念館至今多仍屹立不搖,中正路與蔣大頭(錢幣)依舊充斥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何清除這些威權遺緒,是今日推動轉型正義工程必須積極面對的課題。 轉型正義:從雷震案看「開放完整檔案」的重要性 所謂「轉型正義」,是指一個國家由專制轉型為民主之後,如何處理過去因高壓統治所留下來的政治遺緒,以回復正義價值等政治課題。其重點在追究加害者的責任、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保存歷史記憶等等。 2016年初民進黨贏得總統與國會大選後,宣示要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及將在總統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推動轉型正義工程。然上述這些追究、補償與保存等工作,都必須建立在釐清真相的基礎上;而真相的釐清除了運用口述史料,也需藉助官方檔案。不過,許多案件的檔案散落在各機關,或是被刻意隱藏,乃至已被銷毀,導致真相難以究明。 從檔案的面向來看,雷震案有幸有不幸。不幸的部分,是他在獄中所撰寫的四百萬字回憶錄(可視為廣義的檔案),遭官方燒毀,成為近代史研究無可彌補的巨大損失;幸運的部分,緣自2000年陳水扁執政以後開放許多政治檔案,其中就包括雷震案的檔案。尤其是陳水扁任命關懷人權且勇於任事的張炎憲教授為國史館館長,該館以極快的速度,陸續出版了四冊《雷震案史料彙編》,讓吾人得以一窺當局處置雷震案的來龍去脈,包括警備總部長期監控《自由中國》的言論、成立「田雨專案」擬定各種對付雷震的腹案,到正式拘捕以至審判等細部過程。 新政府想要推動轉型正義,檔案的徵集與開放勢不可免。然就實務而言,散落在各機關的政治案件檔案,還有待積極徵集與整理,甚至禁止銷燬;而已經徵集的檔案,在申請應用上又受到許多法令的限制,則必須鬆綁。 以筆者為撰寫石錫勳(《自由中國》的作者,也是籌組「中國民主黨」的召集人之一)的政治案件而向檔案管理局申請檔案的經驗為例,該局回覆筆者的公文內容如下:「台端申請閱覽之檔案計2案,其中部分檔案內容涉及第三人隱私,依檔案法第18條第7款、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非屬公益必要、非經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者,歉難提供。」而即使順利申請到部分檔案,該局也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將部分「提供應用」的檔案內容「予以遮掩及抽離處理」。因此,勢必無法看到石案相關檔案的全貌。 新政府揭櫫轉型正義的大旗,推動真相與和解,立意甚佳。然沒真相就沒和解,而沒檔案就難以獲致真相的全貌。因此,處理政治案件檔案的態度必須更加積極。除鬆綁相關法令的限制,當年國史館徵集與出版《雷震案史料彙編》的積極態度,可以作為處理其他案件的圭臬。 回顧與展望:讓國家暴力永不再犯 回顧戰後初期台灣民主運動的發展,其理念與主張有兩條主要脈絡:一條是日治以來台灣民權運動的縱向繼承,「本省籍」的五龍一鳳屬之;另一條則是五四以降中國自由主義的橫向移植,「外省籍」的雷震、殷海光諸君即是。他們原本在各自的舞台上宣揚自由民主,1960年發為具體行動,共同籌組反對黨,然雷震等人卻因不見容於當道而繫獄。  不過,蔣政權雖然拘束了他們的身體,卻沒有摧毀他們內心對民主自由的渴求以及對台灣前途的關懷。坐了10年政治黑牢的雷震,出獄後不久,面對台灣的國際危機,發表了一篇給蔣介石等統治核心的「救亡圖存獻議」(1972年),當中最引人注目的獻議是:「從速宣布成立『中華台灣民主國』,以求自保自全,並安撫台灣人,開創一個新局面」。這項主張,至今對台灣仍充滿啟發。 傅正更是在1979年雷震過世與美麗島事件爆發後再度投入黨外民主運動,而於1986年成功催生了民主進步黨,親眼看到台灣的政黨政治開花結果。在他生命的末期還明確主張住民自決,他說:「我們主張『住民自決』,是表示說我們在台灣的人有權參與決定今後台灣的命運。由歷史的教訓,我們知道國、共這對難兄難弟以往有兩度合作的經驗,我們是怕,時局一變,台灣住民的權益會被國民黨出賣掉。」現在看來,這段話更顯先知之見。 56年前,在那肅殺的年代,雷震等前輩們為了追求台灣的自由民主,起身對抗專制政權,雖遭到鎮壓,仍不屈不撓。而在台灣的體制由專制轉型為民主之後,這些年來轉型正義的進程卻是步履蹣跚,除補償受害者外,其他並無明顯成就,甚至連轉型正義的價值都尚未普遍確立(如筆者就曾親耳聽到某位老師不斷詆毀轉型正義是「轉型當烏龜」)。思及至此,面對這些民主前輩,能不有愧?展望未來,當戮力完成轉型正義的艱鉅工程,還給受害者應有的正義,並追究加害者的責任,以及妥善保存與傳承歷史記憶,讓國家暴力永不再犯(never again)! 還原雷震案真相的《雷震案史料彙編》,國史館出版。圖/蘇瑞鏘提供。 蘇瑞鏘研究專書:《戰後台灣組黨運動的濫觴:「中國民主黨」組黨運動》。圖/蘇瑞鏘提供
蘇瑞鏘 2016-09-04
從轉型正義看中華民國國歌的過去與未來

從轉型正義看中華民國國歌的過去與未來

文/蘇瑞鏘(政大歷史系博士)    1978年12月5日發生的「中山堂事件」,黨外人士將國歌歌詞的「吾黨所宗」改為「吾民所宗」,不僅被「反共義士」鬧場,事後更被媒體圍剿。(圖片:《中央日報》1978.12.06,第3版) 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國歌,歌詞源自1924年孫文的黃埔訓詞,其後被中國國民黨立為黨歌,進而成為國歌。1945年國民(黨)政府統治台灣,這首黨國歌也就成了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新國歌。1949年之後,在中國的土地上,這首「中華民國國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取代而成絕響;反而與它被制訂的過程杳不相涉的台灣(當時台灣處於日治時期),國民黨當局透過政令、教育、媒體的宣傳以及懲罰的機制,使這首黨國歌傳唱至今。 然而,這首黨國歌在其歷史形成的過程中,從以黨歌為國歌、到歌詞的內涵,乃至法位階等面向,皆曾引發爭議。在強調轉型正義的今天,處理國歌的問題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不過,仍應對其形成與爭議的歷史脈絡有所了解。 國歌的歷史形成 1924年6月16日,黃埔軍校舉行開學典禮。國民黨總理孫文頒發訓詞,此即台灣現行中華民國國歌歌詞的由來。此後,國民黨中常會於1928年10月8日決議以該訓詞為黨歌,1930年3月13日決議「在國歌未製定以前可以黨歌代用」,1937年6月3日決議「明訂以現行黨歌為國歌」,1947年4月16日決議:「關於國歌者,在政府未頒訂新國歌以前暫仍照舊。」   1937年,國民政府訓令以黨歌為國歌。資料來源:〈國民政府訓令直轄各機關規定以中國國民黨黨歌為中華民國國歌應即轉飭所屬一體知照(1937.06.21)〉,收入:國史館審編處(編),《國民政府檔案(一)──中華民國國旗與國歌史料》(台北:國史館,2002),頁367。   綜觀這首黨國歌的形成過程,起初它只是中國南方一隅黃埔軍校的開學訓詞,隨著國民黨軍事北伐後形式上統一中國,這篇訓詞也就逐步成為國民黨統治地區的國歌,其影響力逐漸擴大到原被黃埔勢力所征伐的敵區。1945年同盟國打敗日本,中華民國政府奉盟軍統帥之命派員前來台灣受降,同時也將這首帶有黃埔記憶的歌曲,引進原本敵對且無歷史淵源的台灣。可見這首黨國歌的歷史形成,是國民黨隨著軍、政力量的擴張,不斷將自己的意識形態強加於原敵對地區人民的過程。無怪乎往後數十年間,會引發許多爭議。 國歌的爭議事件 戰後台灣國歌爭議事件甚多,以下例舉幾件加以說明:其一,雷震質疑「以黨歌為國歌」的風波。1952年,時為總統府國策顧問的雷震,在《自由中國》撰文指出:「以黨歌為國歌一事,也是一件極不聰明的作法,因為其他黨派人士,當然不願唱『吾黨所宗』一語。這個『吾黨』明明是國民黨,偏偏要他黨黨人在唱國歌的時候改換黨籍,該是一件多麼傷害情感的事情。」結果,蔣介石氣到解除他的國策顧問職位。 其二,黨外中山堂事件。1978年12月5日,若干黨外人士在台北市中山堂召開「全國黨外候選人座談會」。司儀要求在場與會人士將國歌歌詞當中的「吾黨所宗」改為「吾民所宗」,引起在場勞政武、蕭玉井等「反共義士」的抗議。 其三,戲院播放國歌的爭議。1945年以後,演唱這首黨國歌已成為台灣人民的政治義務,連觀看電影的休閒活動也不例外。當局曾要求戲劇查驗人員及臨場駐警人員,對不唱國歌的觀眾「立刻勸導糾正」,甚至可引《違警罰法》第58條予以處罰。直到1987年解嚴,宜蘭有戲院業者向縣長陳定南反映能否不播國歌,隔年陳定南遂下令取消戲院唱國歌的規定,然當時引起不少風波。 其四,立法院朝野國歌大辯論。1990年10月15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召開會議,其中一個議案是「審查本院委員張博雅等二十六人擬函請行政院公開徵求國歌之臨時提案」,在場發言的朝野委員共十餘人。提案人代表陳定南認為應重新徵求國歌,理由是目前國歌未有憲法或法律的根據,另外則是認為國民黨不該將三民主義作為思想統制的工具。此一提案有不少委員附和,強調國歌須以台灣為主體來思考。但也有委員反對,主要擔心會加深中共的敵意。然反對重新徵求國歌一方,有些可接受修改「黨」字。如洪秀柱認為:「若對『吾黨所宗』的『黨』字敏感,就改好了。」她也主張國歌並非不可改,但必須在認同國家的前提下。綜觀這場辯論,雙方各有各的堅持,但並非毫無共識。       1990年立委陳定南等人提案要求政府公開徵求國歌。資料來源:〈審查本院委員張博雅等二十六人擬函請行政院公開徵求國歌之臨時提案〉,《立法院公報》,80:10(1991.02.02),頁6-7。    其五,綠營慶典唱國歌的困境。綠營政治人物在慶典場合面對這首黨國歌的態度,往往備受矚目。例如,2000年民進黨在總統就職典禮上安排歌手張惠妹演唱國歌,事後張卻遭中國封殺,即使她並非民進黨人。近來主要的爭議,聚焦在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唱國歌的態度。例如,去年應邀出席國慶典禮,當國歌唱到「吾黨所宗」時,她並未唱出「吾黨」兩字。今年參加桃園市元旦升旗典禮,同樣對「吾黨所宗」選擇沉默,然皆招致若干藍營人士的批評。 國歌的爭議焦點 從上述幾件國歌爭議事件,可看出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以黨歌為國歌、歌詞的內容,以及欠缺憲法或法律的依據等問題上。 其一,以黨歌為國歌的爭議 中華民國號稱民主共和國,其對人民的政治承諾並非家天下或黨天下。即便該國歌建構於以黨領政的訓政時期,但依孫文《建國大綱》的規劃,訓政只是軍政與憲政間的過渡,未來終究還是要行憲。因此,當國民黨當局在1930年決議以黨歌暫代國歌時,由於知道國民不全屬黨員,當時的教育部才決定廣徵國歌歌詞。 1934年,當時的教育部長王世杰指出:「黨歌原為總理策勵黨員之詞,以為暫用之國歌則可;將來吾黨依據黨綱歸政於民,實行憲政時,是否仍以黨歌為國歌,尚待商榷。」也就是說,即便勉強接受訓政時期以黨歌暫代國歌的決議,未來行憲時該問題仍應解決。 往後數年間,當局廣徵國歌歌詞達數千首,然竟無一首獲得青睞。1937年更將代理國歌的黨歌「真除」為正式國歌。1945年之後,「以黨歌為國歌」的現象還不斷引起台灣朝野人士的議論。例如,1960年台灣省議員郭國基在質詢時,曾指出「全世界所沒有的,僅自由中國有的,共二十七條」沒有改革的事,其中就包括「黨歌作國歌」。又如,1988年國民黨籍立委王金平等人質詢時指出:「在多元政治下,執政黨是否仍應繼續堅持以黨歌暫代國歌?……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作一全民多數意志的決定。」 其二,國歌歌詞的爭議 首先,歌詞「吾黨所宗」當中的「吾黨」該作何解,是引起最多爭議的部分。1937年國民黨中常會決定以黨歌作國歌,當天的提案也對「吾黨」的解釋定調:「『吾黨』二字,說者以為專指本黨而言,……惟『吾黨』二字,依廣義解釋,吾人同義。」此後,「吾黨」與「吾人」同義,也就成為國民黨當局的官定解釋。戰後台灣的官方出版品、國歌研究論著,乃至國文教科書,也多持此說。然而,反對人士卻多認為「吾黨」是指國民黨。   國中國文課本國歌篇章。資料來源:孫文,〈國歌歌詞〉,收入:國立編譯館(主編),《國民中學國文(第一冊)》(台北:國立編譯館,1986),頁2。   其實,「黨」字解釋雖多,要判斷何者較合乎原義,應置於歷史脈絡和語意脈絡當中加以考察。例如,學者李筱峰曾指出: 孫文當年頒佈這段訓詞的對象,分明是黃埔軍校的學生。黃埔軍校,國民黨黨軍之校也,……因此,歌詞中的「吾黨」所指為何,還需要強辯嗎?……歌詞中還說「咨爾多士,為民前鋒」,這是原本勉勵黨軍的訓詞,很合理,但是拿來要求全民,就更加荒唐了。試問,全民都當「前鋒」,那麼「後衛」不就沒人幹了嗎? 這段文字就是針對「吾黨」二字進行脈絡分析,包括黃埔軍校作為黨校的歷史脈絡,以及訓詞上下文的語意脈絡。就此而論,將「吾黨」解釋為國民黨應較合理。 其次,關於國歌首句「三民主義」的爭議。若將「三民主義,吾黨所宗」的「吾黨」解釋為「吾人」(全國國民),將出現一個嚴重的問題:民主國家的政黨皆有其宗仰的意識形態,執政黨可以拿它所信奉的意識形態(三民主義),來要求「全國國民」(吾黨=吾人)必須「夙夜匪懈,主義是從」嗎?若是可以,改天換黨執政,是否可比照辦理? 另外,支持黨國歌的立場者,常會援引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云云,作為其立論基礎。不過,以黨歌為國歌是1937年的事,而憲法施行卻是1947年的事,可以拿後者去合理化前者嗎? 其三,國歌法位階的爭議 相較於國旗的樣式被寫入《中華民國憲法》(第6條)並制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予以規範,國歌既未入憲、也未立法,只憑訓政時期一紙行政命令,就沿用至今。且處罰不唱國歌的《違警罰法》,其法位階(法律)竟還高過規範國歌內容的法位階(命令)。1990年立委陳定南曾指出:政府要求人民唱國歌,關係到人民的權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的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國歌作為典型的訓政法制遺緒,且僅有行政命令的效力,它的法位階與正當性曾引發不少質疑。因此,早已出現將國歌入憲、或制定「國歌法」的呼聲。例如,1988年國民黨籍立委王金平等人質詢時,即有此主張。然諷刺的是,國民黨長期主導立法院,王金平更擔任多年的立法院長,卻始終未能解決國歌的法律位階問題。 更重要的是,這首有爭議的國歌,若不重新制定或修正內容,就直接立法乃至入憲,豈不是就地提升它在法律上的正當性?日後若想改換,難度恐會更高。 國歌的轉型正義 多年來人們面對這首黨國歌的態度,大致可區分為維持派(堅持原國歌)、修正派(主要修正「吾黨」的「黨」字),以及制定派(制定新國歌)。其中,維持派的立場明顯不符今日轉型正義的價值要求(以黨歌當國歌毫無正當性可言),在此不須多論。 此外,有些是採取折衷立場的修正派。例如,在野陣營的郭國基,1958年在臨時省議會曾要求政府將「吾黨」改為「吾國」。甚至國民黨人當中,1990年省議員楊瓊瓔也曾建議將「吾黨」改為「吾民」,同年華加志、趙少康、洪秀柱等立委亦表示可修改「黨」字。然而,若只將「吾黨」修改為「吾國」或「吾民」,卻保留首句「三民主義」,豈不意味著「全國國民」皆須宗仰國民黨的「三民主義」?這也不符轉型正義的要求。但是,若刪掉作為國歌靈魂的「三民主義」,實與更換整首國歌無異。既然如此,何不重新制定一首新國歌? 就法理而言,當初國民黨將黨歌當國歌只憑一紙行政命令,如今若想制定新國歌,也只須一紙行政命令,難度並不高。從歷史來看,各國更換國歌的情形相當常見,並非驚世駭俗之舉。就以〈中華民國國歌〉為例,現行國歌並非中華民國第一首國歌,之前已更換過幾次。孫文對更換不適當的國歌,也曾表認同。1923年,他在廣州全國學生總會評議會演講時,即曾針對當時中華民國的國歌〈卿雲歌〉表示:「卿雲歌,你們說它是國歌。我想一定是官僚頒布的,有何意義?其實這些形式,頂好現在不講,等我們革命成功後,廣延碩彥,大集羣賢,再製禮作樂未遲。」 1926年,南方的國民黨果然決議廢〈卿雲歌〉而代之以〈國民革命歌〉。到了戰後台灣,亦不乏主張更換國歌者。例如,據前國防部長徐永昌在1954年5月28日的日記所載,胡適在國民大會曾公開指出:「國歌『三民主義,吾黨所遵』云云,安得稱為國歌,應徵求另選。」又如,1990年前後,立法院的朝野委員亦不乏主張徵求新國歌者,紀政、張博雅等人都曾有此議。再如,近日李筱峰與鄭欽仁等學者,亦先後公開呼籲制定正式的國歌。若考量維持派與修正派的窒礙難行,何不效法當年孫文處理國歌〈卿雲歌〉的態度,由新政府「廣延碩彥,大集羣賢」,制定一首以台灣為主體的新國歌,是否更合乎轉型正義的價值要求?
蘇瑞鏘 2016-02-26
馬對白色恐怖認知錯誤

馬對白色恐怖認知錯誤

總統馬英九。資料照片     蘇瑞鏘/政大歷史系博士   長久以來,馬英九對戰後台灣白色恐怖的認知,總認為是國共內戰引起政府戒嚴、而由於戒嚴才造成白色恐怖。因此,他一向主張惟有改善兩岸關係、避免內戰,才能杜絕白色恐怖;今年1月23日出席「世界自由日慶祝大會」時仍表示:「兩岸如果沒有和平,台灣自由民主的發展也一定會受到威脅。過去60多年的發展,包括戒嚴與白色恐怖,都是因為國共內戰的關係。」即是一例。   然而,以國共內戰詮釋白色恐怖的成因,實存在許多盲點。首先,就鎮壓的對象來觀察。白色恐怖時期,國民黨當局鎮壓的對象並不限於共產黨人,還包括台獨人士(如彭明敏)、民主人士(如雷震)等異己,乃至無明顯政治傾向的一般庶民。在這些人當中,有些人明顯反共,或至少非共。   其次,就時間來觀察。早在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旋即在台灣海峽維持中立;1954年台、美雙方更訂立共同防禦條約,中國對台灣的直接武力威脅已告解除。   而且,以「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為首的在台匪諜組織,早在1950年代前期幾乎已被國民黨當局殲滅殆盡。1950年5月13日,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蔣經國即指出:「現除其省工委領導機構,業已全部瓦解外,所有基隆市工委……等中間機構,亦已予以摧毀。」   國家安全局亦曾指出:1952年已「將匪台灣省重整後省委組織全被摧毀」。可見最晚在1950年代中期以後,台灣已無被共軍攻擊和匪諜顛覆等明顯且立即的國家危機;往後數十年間,國民黨當局卻仍持續鎮壓主張台獨與民主等各類異己。甚至到了1991年,國民黨當局一方面終止動員戡亂,結束國共內戰狀態;另一方面卻仍繼續整肅獨台會案的陳正然等四人,以及陳婉真、郭倍宏、李應元等主張台獨的異議人士。馬英九的「內戰結構論」,都無法有效解釋這些現象。   此外,在馬英九的認知裡,為了維護人權必須杜絕白色恐怖,而要杜絕白色恐怖則必須改善兩岸關係以防止戰爭。然而,馬英九主政近八年來,常以改善兩岸關係為由向專制中國讓步,造成原本宣稱要維護的人權反而明顯倒退。   例如,2008年中國官員陳雲林來台,以及2014年兩岸黑箱服貿事件,這些涉及中國因素的事件,皆因頗具爭議而引發台灣人民的抗議,然馬英九政府竟對抗議的民眾施以國家暴力。由此可見,杜絕白色恐怖等國家暴力的關鍵,在於堅定人權的價值,而非犧牲人權價值來迎合專制中國,這正是馬英九認知白色恐怖與兩岸關係的主要盲點。
蘇瑞鏘 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