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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力被低估的大法官釋字68號

影響力被低估的大法官釋字68號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日前出版「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一書,內容收錄法律學者對於威權統治時期九號與萬年國會、軍事審判體制有關的大法官解釋解讀成果,由於學者們係以首度出土的「釋憲檔案」為基礎,因此,對於每一號大法官解釋作成的過程,能有別於以往,做更深入的探討。 其中作成於一九五六年的釋字六十八號解釋,這一則國考不會考、老師上課不會教的解釋,絕大多數的法律系學生不知道內容為何的這一號解釋,卻恐怕是威權統治時期影響最多人的一則解釋,而影響的層面更是指向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權。 長久以來,外界在究責白色恐怖該由誰來負責時,多將焦點放在特務、軍事審判機關,以及兩蔣父子身上,少有人把矛頭指向理應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然而,大法官在釋字六十八號解釋,藉由將「參加叛亂組織」的「繼續狀態」定下了一道「客觀可操作」的標準,只要凡是沒有向政府自首,或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已經離開叛亂組織者,「犯罪行為」就視同持續狀態,這一則被學者批評誤解「繼續犯」概念的解釋,此後成為決定數百位以上政治犯命運的關鍵。 從「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就可以找到許多跟此號解釋有關的判決,多半是二、三十年前在大陸時期參加與共產黨有關團體(是否與共產黨有關,完全取決於官方的認定,與真實狀況未必相符),而來到台灣後因為沒有自首而被認為是繼續參加的案件。即便白色恐怖的判決書充滿錯誤與羅織,但在這樣情況下,依然會發現這類案件,就連官方都承認,當事人來台後並未從事叛亂活動,也沒有與共匪聯繫,若從刑法追訴權時效來看,縱使二、三十年前在大陸參加「共黨組織」而構成犯罪,但也已逾時效而須判決免訴。但正因為有釋字六十八號解釋,只要當事人沒有出來自首,犯罪行為就視為處於繼續狀態。 學者研究此號解釋作成過程發現,多數大法官思考的是防範共匪滲透的「國策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簡言之,若當年大法官能依循刑法法理來解釋,至少可以挽救數百名「叛亂犯」的命運。長期以來,各界都未能注意到大法官解釋與白色恐怖之間的關係,釋字六十八號解釋正是一則被嚴重低估影響力的解釋,值得進一步研究。 (作者為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學生)
陳昱齊 2021-07-12
豈止這九件大法官解釋應公開

豈止這九件大法官解釋應公開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九月廿八日舉辦「大法官與轉型正義:從九份解釋談起」研討會,探討萬年國會、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有關的九件大法官解釋,與會學者一致認為這九件解釋的檔案應該公開,作為探討威權統治時期大法官如何作為鞏固或鬆動威權統治結構的基礎。 促轉會28日舉行「大法官與轉型正義-從9份解釋說起」座談會,主委楊翠在開幕式致詞。(記者廖振輝攝)     大法官作為憲法解釋者,每一號解釋都涉及政府體制與人民權利,影響之大自不待言,以這一次研討會聚焦的九件解釋為例,就牽涉到威權統治下的軍事審判與救濟之門的關閉,以及萬年國會的建立、鞏固與終結等面向,影響範圍既深且廣。但長期以來,外界對於做成解釋的過程,僅能仰賴極為有限的公開資料,主要是解釋理由書及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書。但在釋字第七十九號解釋以前,大法官解釋僅有解釋文而沒有理由書及意見書。直到一九五八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立法後,才規定解釋文應附具理由書,也才開始有不同意見書的制度,而協同意見書的制度更是到一九九三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後才出現。 換言之,外界對於大法官解釋做成過程的折衝,各個大法官論理的理由,除了撰寫不同意見書者之外(學者從這九件解釋的檔案中也發現,有些不同意見書在解釋公布當時還不一定會公布,這更說明了釋憲檔案公布的重要性),通常只能看到最後結果,此時,大法官會議的檔案便是重要的分析素材。 除了這九件解釋外,大法官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做成的其他號解釋資料也都應該公諸於世,如此才能使我們對於大法官於威權統治時期所扮演的角色有更全面性了解。 例如學者指出,在釋字第一二九號解釋中,有大法官提到「總裁手令」有所指示等,是否在其他號解釋中也曾發揮過影響力?師大公領系的劉恆妏老師明白指出,從國民黨的「總裁批簽」檔案中,可以發現在釋字第八十六號解釋做成的過程中,有明顯政治力介入情形。 這些檔案的公開未必就是揭露大法官的「負面」。如同學者研究所指出,在這些侵害人權、鞏固威權體制的解釋中,仍有少數大法官願意挺身表達不同意見。但如果資料都不公開,所有大法官就必須背負集體黑鍋。 釋憲檔案的公開是轉型正義追求還原歷史真相、釐清責任歸屬的一環,有高度的公益目的,司法院應以正面的態度面對威權統治時期大法官的角色,莫以「評議秘密」為由自外於轉型正義。 (作者為政治大學研究生,文史研究者)
陳昱齊 2020-10-02
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幫兇?

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幫兇?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終於2017年底由總統公布,接下來就是籌備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關於「促轉條例」的立法目的,第1條開宗明義要處理「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過去二十多年來對於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深化是有目共睹的,但比較少人會去討論,事實上,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在威權統治時期,也是促成「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共犯。 來源:Pixabay 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理應是「憲法的守護者」、「人權的捍衛者」,然而,在威權統治時期,大法官會議所做成的一些解釋,不僅沒有捍衛,反而成為毀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幫兇。最著名的解釋莫過於「萬年國會」源頭的釋字31號解釋,以及「總統做到死」的釋字85號解釋。 民意代表定期改選是民主政治的常識,但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隨即面臨中央民意代表無法依照原選區進行改選的問題(「大陸淪陷」之故)。1951年5月,任期三年的第一屆立法委員即將屆滿,在「黨國體制」的運作下,先由國民黨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決議,再由行政院提請總統轉咨立法院同意,由立委自己同意自己「繼續行使職權一年」,接下來的兩年,由於反攻大陸仍在準備中,透過同樣流程,立委任期由三年實質上變成六年。到了1954年,任期六年的國大代表與監察委員也面臨改選問題,國民大會代表的任期問題,行政院透過「對憲法的解釋」(第28條)化解了國大代表無法改選的困境,而監委與立委,則交由大法官來解套,1月29日,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31號解釋,以「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為由,肯認「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為「萬年國會」體制提供憲法位階的背書,而此一違背民主政治基本運作原則的解釋,效力長達36年,直到1990年大法官才以釋字261號解釋予以推翻。 1960年,已擔任兩任總統的蔣中正,依照憲法規定不得再連任,蔣中正斬釘截鐵地對外強調「不會修改憲法」,在「修憲」途徑遭明確反對後,擁護蔣中正三連任的人士,朝向以修訂臨時條款的方式來解套,但當初制訂臨時條款時是依照憲法規定,在當時的環境下就面臨「國大代表總額」不足的問題。依照憲法第174條規定,臨時條款的修改須有國大代表總額1/5之提議,2/3之出席及出席代表3/4決議,重點就在於總額是3045人,但實際來臺的國大僅1600餘人,這樣的人數固然可以達到「提議」門檻,但「出席」門檻就跨不過去。最終,透過行政院出面,針對「國大代表總額」問題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於1960年2月12日做出釋字第85號解釋,以「大陸淪陷國家發生重大變故已十餘年,一部分代表行動失去自由,不能應召出席會議」為由,重新解釋憲法所稱的「國民大會代表總額」為「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集會之國民大會代表人數」為基準,總額人數由3045人一下對砍,解決了人數不足以修訂臨時條款之問題。自此,憲法第47條形同具文,蔣中正三連任、四連任、五連任,直到1975年才死在任上。 這兩號解釋,將憲法明文的規定視而不見,對民主憲政之破壞,已是教科書所公認,後來固然因時代環境而變遷而不得不走入歷史,但其造成的憲政秩序毀壞,影響卻長達30多年。過去60多年來,大法官解釋對台灣民主憲政秩序的影響是相當巨大的,這兩號解釋只是舉例,其他還有與白色恐怖侵害人權相關的釋字68號、129號、272號解釋等。由於司法院始終拒絕公布大法官會議的記錄,尤其是上開兩號解釋做成的當時,沒有理由書、也沒有意見書,外界無從得知討論過程,自然也無法釐清責任歸屬。正值政府重新清查各機關的政治檔案,司法院應主動公開歷次的大法官會議記錄,讓社會來檢視大法官的歷史責任,落實促轉條例之立法意旨。
陳昱齊 2018-01-01
總統,那些神秘檔案…

總統,那些神秘檔案…

最近以來,原本停滯的轉型正義工作在各界的壓力下,總算甦醒過來,立法院陸續三讀通過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檔案管理局也發布新聞稿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已設置「政治檔案應用專區」,線上開放十萬頁的政治檔案。政治檔案的清查與開放是絕對必要的,對於過去部分「消極不開放」的政策更應該藉此機會徹底檢討。 除了檔案管理局之外,在國史館內也有一批自總統府移轉的檔案,內容同樣屬於「政治檔案」範疇,但這些早就超過三十年,甚至四十年以上的檔案,卻有部分仍不對外開放,例如題為「臺灣獨立黨在日活動情形」、「彭明敏等在美活動」、「黨外組織海外活動」、「高雄美麗島事件質詢與建議」等,甚至還有「陳文成案專卷」也同樣不開放。 原來國史館曾函請總統府辦理這些檔案的解密作業,結果馬英九時代的總統府第二局卻在二○○九年七月十六日,以華總二檔字第09810046540號函回覆國史館,要求將這些檔案繼續保密,直到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再行檢討。原因為何無從得知,但充分凸顯馬政府不願面對歷史真相的保守心態。 強調轉型正義的基礎在於政治檔案開放的蔡政府,豈能在這件事情上面與馬政府看齊?既然蔡總統屢次重申政府清查、開放政治檔案的決心,這一批被馬政府不見天日的政治檔案,總統府應該主動清查解密並線上公開,為政治檔案的開放做出應有的示範。 (作者為政大台史所博士生)
陳昱齊 2017-12-11
修正國安法第九條 刻不容緩

修正國安法第九條 刻不容緩

臺灣推動轉型正義,從官方的角度來說至少也有二十多年,但長年來仍停留在金錢補償,對於真相探究近乎沒有進展,二二八事件尚且有官方正式的研究報告,但影響臺灣社會時間更長、牽涉人數更廣的白色恐怖,卻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份正式的報告,蔡總統雖然宣示要在三年內完成轉型正義調查報告,但時間已過了一半,卻連個影子都沒有。 歷史真相的探究,除了專家學者研究外,法院的審判本也是還原真相的重要途徑。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依「懲治叛亂條例」之規定歸「軍法審判」,對於人權保障的程序與實質都不如普通司法,這也就是為什麼「戒嚴法」明文規定,於戒嚴期間受軍法審判的案件,均得於解嚴後提起上訴,就是藉此匡正軍法審判可能的弊病。戒嚴理論上是短期緊急的措施,但臺灣卻是一戒三十八年,當大家還在緬懷蔣經國解嚴的德政時,卻遺忘了他用國安法做為解嚴的配套措施,其中一條的規定就是不准過去受軍法審判的確定案件,於解嚴後提起上訴,之後也被大法官以維持法安定性為由肯認並未違憲,戒嚴戒得夠久,竟然成為剝奪人民訴訟權的依據,令人傻眼。 先不論大法官解釋,本就受時代環境限制,以前做成的解釋後來因時空環境變化而遭推翻的案例所在多有。立法院才應該是匡正過去自己錯誤立法的主事者。關於國安法限制政治案件提起上訴,早在第二屆國會時,就有政治犯前輩謝聰敏提出修正案,到上一屆立法院仍有立委提出各種版本,但屢屢被國民黨退回程序委員會,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第九屆的立法院,民進黨首次取得多數,也提出修法版本,即將於今日在內政委員會審查,朝野立委應該共同支持修法,還給政治受難者應有的權益,尤其隨著大量政治檔案的出土,新事實、新證據一一浮現,政府不該再以法安定性、案件負荷量大為由,阻斷政治案件的平反。 「金錢補償」與「回復名譽證書」都不代表「法律上無罪」,讓政治受難者爭取「法律上的平反與無罪」是台灣推動轉型正義的重要一步,透過法院審判,體認到並糾正過去的錯誤、違法,宣示司法是為保障人權而存在。當政治受難者一一凋零之際,拖了三十年的國安法第九條修法更顯得刻不容緩。 (作者為政大臺史所博士生)
陳昱齊 2017-11-15
威權到底統治多久?

威權到底統治多久?

  行政院院會二十日通過文化部所提「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國家人權博物館歷經五年多的籌備,終於將正式成立。整部組織法草案只有四條,第二條是人權博物館的權限職掌,第一款為「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這當然符合人權館的定位,立法說明進一步補充所謂的「威權統治時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 起始點沒有什麼問題,而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則是以李登輝總統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的時間為準,這個時間點與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一致。但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的「戒嚴時期」卻不相同,該條例所稱的「戒嚴時期」在台灣地區是到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則是到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威權統治時期」當然涵蓋「戒嚴時期」,就這一點來說,組織法草案所定期限顯然過於保守。 此外,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箝制人權的「懲治叛亂條例」還未廢止,刑法第一百條還沒修正,「黑名單」也尚未全面廢除,許多侵害人權的法令都繼續有效,以八十年四月三十日當作「威權統治時期」的「終點」顯然不足,更何況「威權統治」的幽靈始終盤據台灣上空,人權博物館實在不必畫地自限。 (作者為政大台史所碩士)
陳昱齊 2017-07-21
台灣版的國家寶藏

台灣版的國家寶藏

一群旅美台灣人計畫推動「國家寶藏」計畫,希望建立海外台灣歷史文件的網路開放資料庫,挖寶地點鎖定美國國家檔案局、聯合國檔案、國會圖書館、總統圖書館、喬治華盛頓大學的國家安全檔案館等。根據初步搜尋結果,光是國家檔案局內與台灣相關的文獻就有數千萬筆,內容包羅萬象,這項計畫若能成功,勢必能為台灣研究帶來全新的風貌與刺激。 在美國固然有豐富的「台灣研究寶藏」,但一般台灣人若無法親自前往美國,恐怕也難以參與本項計畫,其實在台灣本地,也有無盡的國家寶藏待挖掘,如何讓這些國家寶藏變得更容易接觸,降低挖寶的門檻,是重要的課題。 主管全台所有國家檔案典藏的國家檔案管理局,現下就已典藏來自全國各行政機關、民間團體的國家檔案計有十八.六九公里,換算頁數估計超過一.一億頁;檔案來源從中央機關總統府、國民大會、五院、各部會到地方政府、公營事業、教育機構、農會、工會都有,內容涵蓋政治、司法、內政、外交、國防、交通、文化、教育、衛生醫療、農業、科技、工程、財政、經濟、僑務等不同面向。絕大多數檔案是以中文寫成,相較於美國的檔案,對台灣人而言,入手挖掘的門檻相對較低。 可惜,如此豐富的國家檔案,利用的人還很少,主要原因在於現行制度採取「申請制」,且審核速度相當緩慢,無形中增添許多檔案應用的障礙。「國家寶藏」計畫之所以要動員人力去檔案局拍攝,是因這些檔案尚未數位化的關係,而在台灣檔案管理局的資料,雖然數位化比例並不高,但換算頁數也有七、八百萬頁,這些檔案為何不能全數上網公開?除了檔案管理局之外,其他如國史館、中研院等學術機構,每年都花費不少人民納稅錢進行檔案數位化,但線上開放的比例卻頗低,大多數必須到館查閱,這對住在遠處的民眾來說相當不方便,更別提對台灣有興趣的國外民眾了。 美國版的「國家寶藏」計畫由民間發起,同樣概念也可應用在台灣、且能由官方發起,將已數位化的檔案公開至無國界的網際網路,台灣版的「國家寶藏」,不僅能嘉惠所有研究者,也能將台灣研究的觸角推向全世界。 (作者為政大台史所碩士,鑽研戰後政治史)
陳昱齊 2017-07-11
轉型正義卡關:不見天日的「破案獎勵名單」

轉型正義卡關:不見天日的「破案獎勵名單」

獲得獎勵,照理說是一件好事,如果是學生得獎,學校會張貼在公佈欄上,如果是公務員,還會得到模範公務員獎勵,舉辦公開授獎儀式,若是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還會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周知。但在過去白色恐怖時間,卻有一種獎勵好像見不得人似的不能公開,令人大感困惑。 來源:https://flic.kr/p/oFdRwu 眾所周知,許多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都是冤案、假案或錯案,造成冤案、假案或錯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項便是「檢舉/破案獎金」的制度。「懲治叛亂條例」規定可以沒收叛亂犯的全部財產,「檢肅匪諜條例」進一步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30%作告密檢舉人獎金,35%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據此,行政院訂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國防部也訂有「檢舉及破獲軍中匪諜獎勵辦法」等。 根據學者研究,在「劉明電案」中,警總在1958年沒收他名下財產,費時四年才變賣完畢,共得新台幣391餘萬元,另有法定孳息(股息、紅利、地租)等207餘萬元,合計總數近600萬(當時是天價!!),而靠「判決書」立功的軍法處,自處長以下共69人「分紅」,連劉明電待都沒待過的看守所都分得一筆錢。又如「沈鎮南案」,保安司令部於沈鎮南於被捕後次日,就急著追查他的財產下落(想必是為未來的分配做準備),相關追查財產的公文,前後時間長達兩年半之久(只能用「鍥而不捨」來形容)。在沈鎮南被槍決後,負責偵辦此案的保二總隊就急忙向上級表示,破獲本案該隊貢獻很大,請層峰發給出力人員獎金以資獎勵,還順道附上「協助人員名冊」,上至保安處、軍法處處長、下至保二總隊的司機通通有份,最後核定名冊多達179人,幾乎人人有獎。由以上兩個案例,不難想見在「檢舉/破案獎金制度」之下,製造匪諜案成為升官發財的終南捷徑,前調查局官員李世傑就認為:「辦刑案,最誘惑人的,是獎金」。 來源:https://pixabay.com/photo-2029642/ 為了想要瞭解白色恐怖時期,這種「檢舉/破案獎金制度」是如何運作的,筆者查閱了國防部所藏的「國軍檔案」目錄,發現有不少諸如「偵破○○○違法案人員獎勵」、「○○單位勳獎案」、「○○單位官兵獎金核發案」之類的檔案,其中不少是牽涉到白色恐怖政治案件,這些資料對於要解開筆者的疑問無疑是關鍵檔案。漫長等待換來的卻是全數「不同意提供應用」回覆,理由千篇一律是依檔案法規定,因檔案內容涉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故不同意提供應用。 這次的申請經驗突顯出臺灣推動轉型正義的幾個大問題: 第一、這一類的檔案與白色恐怖時期整體國家體制的運作高度相關,為什麼還保存在國防部,而非移轉給國家檔案局,再次證明筆者在〈各單位回報敷衍了事 轉型正義檔案應採全宗徵集〉一文所說的,現行檔案局的「政治檔案」徵集方式大有問題,是否要將檔案交給檔案局,原行政機關擁有極高裁量權,而檔案局本身又沒有能力進行覆核,這種「抽離式」的徵集方式讓原本應具有脈絡的檔案變得零散,這也就是為什麼,政治檔案的徵集工作,從檔案局成立迄今超過15年,都還沒有辦法進行完畢的原因。每一次的徵集都會有「新發現」,並非代表檔案局做得好,相反地,反而突顯出檔案局的不用心及部分單位的不配合。 第二、國防部認定相關的「獎勵名單」涉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這裡的「第三人」應當指的是「獎勵名單」上的當事人。依照本文開頭的討論,獲得獎勵這件事情本身怎麼會有不能公開的問題?何以會侵害的其「正當權益」?本應敲鑼打鼓的事情卻變成要遮遮掩掩,怎麼看得覺得奇怪,除非說這個獎勵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從轉型正義的角度來看,有多少的受難者就在這種「獎勵誘因制度」之下喪失了寶貴的性命或被迫在獄中虛擲大好青春,這些人所獲得的獎勵可是踩在受難者的屍體或青春上而來,為什麼不能揭露因此升官發財者的名單? 第三、白色恐怖的究責,固然蔣介石、蔣經國等最高領導人必須負起最終責任,但光是蔣氏父子二人是絕對無法成就整個白色恐怖的各種罪惡,這當中必須有許許多多在不同職位上的人互相配合才有辦法,而這正是我們要瞭解整個白色恐怖時期共犯結構的原因,「獎勵名單」的揭露只是其中一個環節。 行政院正在草擬的「政治檔案法草案」中針對「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明訂「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這一點值得肯定,這些人的資訊沒有道理躲在「隱私權」保護的大傘下,轉型正義的推動能否有進展?調查報告能否如實呈現真相,這些「加害體制」的資訊揭露是最重要的起步。
陳昱齊 2017-02-25
民主改革的「代價」: 60億元與萬年國會的18%

民主改革的「代價」: 60億元與萬年國會的18%

年金改革會議已於22日在總統府進行,召集人副總統陳建仁也提出具體改革方案,其中備受爭議的18%優惠存款利息,將採逐年調降,兩年為一期,分三階段調降為9%、6%、3%,六年後歸零。18%的問題由來已久,若能在這一次的年金改革中,終結這個歷史問題,對於軍公教人員年金制度的永續發展必定有所幫助。 來源:https://pixabay.com/photo-880802/ 就在18%即將邁入歷史之時,其實有一群人的18%,就算這次改革未成也一樣會走入歷史,那就是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的18%。眾所皆知,臺灣的中央民意代表(指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過去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有改選,至多透過增補選的方式,選出占全體比例很低的增額代表,除了這些為數不多的增額代表需要定期改選外,凡是1948年間所選出的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依照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都不需要改選。 然而,民意代表任期屆滿改選是民主政治的ABC,到了1980年代要求改選的呼聲越來越大,立法院先是在1989年1月26日通過「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2月3日總統公布),希望透過優渥的「退職酬金」,讓萬年代表們「自願退職」。但堅守法統的老代表們豈會輕易放棄,條例實施滿半年,自願退職的人數不到40人,跟同時期亡故的人數竟然差不多,成效相當有限。最終透過立委提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方於1990年6月21日做成釋字第261號解釋,要求第一屆未定期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均應在1991年底前退職,並進行第二屆之選舉,萬年國會走入歷史邁入最後階段。 萬年國會雖然走入歷史,但每個退職的萬年代表都領取了優渥的「退職酬金」(約500多萬元,當年的這筆錢可以買好幾棟房子了)。在「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中其實並沒有明訂這筆退職酬金可享有18%的優惠存款利息,但行政院卻在條例生效後立即發佈函釋,「核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酬勞金準用「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也就是萬年代表們可以將這些領到的退職酬金存到台灣銀行的專戶中,比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50%優惠利率計息,且最低不得低於18%。 由於行政院在毫無法源依據下(自願退職條例沒規定,準用的規定也只是「行政命令」)就讓自願退職的酬金可以享有18%優惠存款利息,所以絕大部分的萬年代表都是選擇一次性的退職酬金,再將這筆500多萬元的退休金存入專戶享有18%(以500萬元計算,一年光利息就有90萬元,相當於月領7.5萬)。而且只要人還活著,國庫就必須編列預算補貼這18%的利息差額。因此,即便依照大法官解釋,萬年代表們最晚在1991年底就通通退職了,萬年國會走入歷史,但臺灣社會對於這些萬年代表們的責任卻還未盡了。 根據筆者整理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從1990年起到2015年為止,國庫總共支出60.34億元支付萬年代表們的退職酬金及18%的補貼,而一次性的退職酬金多半在1990至1992年發放,此後的預算多是編列來補貼18%的,由於只要人還活著就可以領這18%,因此,即便到剛剛通過的201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仍由人事行政總處負責編列1124萬元來補貼這些代表的18%,主要就是還有5位及10位的萬年立委與國大仍在世,平均年齡達95歲,或許在這一波年金改革完成立法前,這些人的18%就會早一步走入歷史。 換言之,這碩果僅存的15位萬年代表很可能不會受到這一次年金改革的影響,但這卻是臺灣人民在歷經將近30年用60多億元的納稅錢所換來的「民主改革」成果,提到18%的時候不能忘了這一段歷史。
陳昱齊 2017-01-24
轉型正義?走一趟「永懷領袖文物展視室」

轉型正義?走一趟「永懷領袖文物展視室」

新政府選前高談轉型正義,選後進度停滯,相信很多人都很不滿。位於台北市市中心,佔地廣闊的中正紀念堂,無疑是轉型正義是否及如何實踐的重要指標。新政府上台要八個月了,我們就來看看中正紀念堂有沒有什麼「轉型正義」的轉變? 那尊「全球聞名」、至今仍是臺灣對外觀光宣傳重要圖騰的蔣中正銅像就不用說了,依然好端端的坐立於廟堂之上,接受衛兵的守護,成為觀光客相機底片的殺手,是莘莘學子校外教學的最佳地點。如果說銅像一時間搬遷不易,且因目標過於顯著恐引起反彈聲浪而暫不搬遷,那勉強還可以理解,但總可以從比較軟性的面向來處理吧。所謂的軟性面向指的是位於在那尊「宏偉」銅像下方的蔣中正展示廳。 來源:作者提供 不看還好,一看差點吐血。展示廳的名稱叫做「永懷領袖文物展視室」,這個名稱大概從創立以來就沒改過,政黨第三次輪替了還是沒改,「永懷領袖」四個字已經為裡面的展示內容定了調。展場雖然運用了一些新科技,要拉近沈悶歷史與參觀者間的距離感,但內容普遍停留在「歌功頌德」,內容之八股還真讓人誤以為是在讀以前的歷史課本,只是照片放大,文字放大而已,與十幾年前筆者還是中學生時來參觀的感覺幾乎沒有改變。 來源:作者提供 現場展示的文物中有一類特別多,就是蔣中正歷年來所接受的各式勳章,彷彿在暗示(其實是明示了吧)觀光客說蔣中正有多麼偉大與不凡。在蔣中正長達89年的歲月中,最後的25年,超過四分之一世紀是在臺灣度過,最後也是「客死臺灣」,展場中固然有一區塊專門介紹在臺灣的蔣中正,但基本上只談蔣中正對臺灣經濟有多大貢獻,談他有多親民這一類,至於蔣中正對臺灣這塊土地與人民更刻骨銘心的歷史卻是隻字也未提。 近年來隨著蔣中正日記的開放,中國近代史學界掀起一股蔣中正研究熱潮,研討會一場一場開,論文一篇一篇產出,更促成兩岸史學界的合作,兩岸學者都宣稱要讓蔣中正從神壇上走下來,還原他的真實樣貌。探討的議題,蔣中正與外交、國防、政治,不用說當然是熱門題目,其他較「軟性」的議題諸如蔣中正的愛情、親情世界、宗教信仰、閱讀習慣、休閒活動等,什麼都可以談,什麼都不奇怪,唯獨有一個主題,這些學者死也不談,彷彿在蔣中正的生命中沒有這件事一樣,那就是戰後臺灣的白色恐怖。回到「永懷領袖文物展視室」來,裡頭展示了不少蔣中正的文物、文稿,連穿過的衣服,坐過的車子都展示出來,牆上的照片也不少,展示版上的文字也密密麻麻,但看來看去就是沒有任何一丁點與白色恐怖有關的描述。 來源:作者提供 蔣中正毫無疑問要為戰後臺灣的白色恐怖負責,先不說什麼動員戡亂、戒嚴體制對人權所造成的侵害,光是蔣中正親筆定奪的政治案件就不知道有幾件,在他大筆一揮之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改為死刑的不知道有多少。而「有趣的是」展場中有一處空間特別騰出來,複製出當年蔣中正在總統府辦公室辦公的模樣,據一旁告示牌上的解說,為了重現當年的歷史原貌與空間氛圍,特別到總統府實地丈量空間尺寸。這樣的場景當然成為外國觀光客拍照背景的首選,相機手機拍照的咖擦咖擦聲此起彼落,但有哪位觀光客知道當年蔣中正就是在這個空間,在這張桌上,坐在那張椅子上,拿起那支慣用的紅筆,把部屬送上來的政治案件判決書大筆一揮改成「死刑可也」?觀光客在拍照的同時,又何嘗知道這個空間對於政治受難者而言是難以言喻的苦難場域?還原蔣中正的真實樣貌,難道不該是功過並陳嗎?一個兼具教育意義的展示空間可以如此偏頗地呈現歷史嗎? 來源:作者提供 離開展場出來走到紀念品店,看到的是蔣中正被包裝成「和藹可親」老爺爺的文創商品,蔣中正在他死後41年繼續發揮他強大的殘餘價值,跟最近國民黨每個要參選黨主席的人,一定要言必稱蔣經國一樣,兩蔣仍舊發揮猶如在世時的影響力。蔣中正從一個獨裁者、白色恐怖的決定者搖身一變為「時髦」的文創商品,凸顯台灣所謂的文創,根本性地欠缺對歷史的省思,我想歐洲可沒那個國家敢把希特勒的公仔作為文創商品來販售吧,臺灣對於轉型正義的漠視、對於歷史傷痛的輕忽若非世界第一,恐怕也可以擠進前三名。 轉型正義有很多面向,追討不當黨產因為「有形價值龐大」,因此,國人普遍有感,但轉型正義最終的目標是希望透過對歷史真相的探究,讓人民能記取歷史教訓,讓過去慘痛的歷史能不再重演,諸如中正紀念堂的處理是清除威權象徵重要的一環,有些東西可能需要透過立法才能處理,但有些軟性的東西,例如展示的內容卻是行政權很容易就可以做到的事情,從「永懷領袖文物展視室」的例子來看,顯然執政者根本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 臺灣人要荼毒自己子孫繼續「永懷領袖」已經很悲慘了,還要拖外國觀光客下水那就太不厚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沒有三讀不代表轉型正義的工作就要停滯不前,希望執政者趕快醒醒,實際做點事情吧!
陳昱齊 2017-01-17
從史料看「黨庫通國庫」的歷史

從史料看「黨庫通國庫」的歷史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8月31日正式掛牌開張,首日就接獲兩件檢舉,9月5日又通過檢舉獎勵辦法,檢舉獎金最高為該不當黨產價值的1%,最高1億元。國民黨家大業大,是全球最有錢的政黨,想必已經有許多人磨刀霍霍要來賺這高額獎金了。 這次的不當黨產委員會的委員組成特別找了歷史學者,就是因為知道國民黨的黨產問題不但盤根錯節,許多更是年代久遠,如何找到這些佐證的資料,就非得仰賴歷史學者不可。筆者也想從歷史檔案中找尋不當黨產的蛛絲馬跡,拋磚引玉,希望更多人能加入追討行列。 國民黨不當黨產問題由來已久,外界的抨擊也非始於近日,早在這之前,社會上的有識之士就已指出「國庫通黨庫」的問題了,例如雷震所主持的《自由中國》半月刊就有大量的批評,如今看起來,句句真知灼見,無怪乎蔣介石眼中容不下雷震,非得親自下令將雷震打入大牢不可,茲舉數例如下: 「縣市黨部的經費,由縣市政府在『人民團體補助費』及種種名目項下撥給,已為人盡皆知的『秘密』」(48.5.1社論) 「普遍設立在各公營事業內的產業黨部、郵電黨部、公路黨部、鐵路黨部等,其人員或列入正式編制,或寄名在所隸行政單位,其經費更照例編入各單位預算;有的黨部甚至把黨部招牌,公然掛在所隸行政單位的大門之上,這些也是已經人所共知。」(49.6.1社論) 「據可靠的統計,四十五年度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一年的預算數字,已高達兩千八百餘萬元,四十六年概算數字,更增加到三千一百餘萬。⋯⋯這樣龐大的開支,顯然不是國民黨員本身負擔的,而是加在全臺灣納稅人的頭上。」(48.1.16社論) 「各縣市的民眾服務處及鄉鎮民眾服務站的經費,也完全是由縣預算中支給。」(48.5.1社論) 「在國家財政萬分困難的關頭,任何大小單位,都該盡力節省開銷,⋯⋯但青年救國團卻運用特殊的方式與關係,在各方面要津貼找財源,而置國家財政於不顧。」(47.1.1社論) 《自由中國》雜誌封面(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公有領域) 關於「國庫通黨庫」,有許多種方式,其中最簡單的一種方式就是由國家預算來支應黨的花費,前述所舉《自由中國》已有批評,而曾任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副主委的阮毅成先生,在其所留下的〈中央工作日記〉裡也留有大量的一手記錄,尤其關於各種「經費的紀錄」更是詳細,也為「國庫通黨庫」留下歷史見證。 51年8月4日,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主委徐柏園在中常會報告52年度中央委員會總預算案,當時國民黨中央一年總預算1億又720萬元,由國家總預算編列支應的有9075萬又78元,比例達85%。隔一年10月23日的國民黨中常會上,時任行政院長同時也是國民黨副總裁的陳誠年坦承「現在黨費每年由政府預算負擔者,已達一億餘元,幸立法院中,本黨同志佔多數,易於通過,此後是否順利,殊難一定。」 至於地方層級的黨部,如臺灣省黨部連同其所屬黨部,根據時任省黨部主委的薛人仰報告,52年度預算為5956萬4369元,經費來源分成三大塊,分別是中央補助264萬元(其實也等同於國家預算補助)、自籌131萬6545元及最大一部分省級補助5560萬7824元(民眾服務社就有3千多萬),而省的補助就來自於各個縣市的預算。換算國家納稅人補助93%給臺灣省黨部。54年度預算5793萬670元,「其中由省縣級行政單位補助之收入為5656萬8970元。」比例上升至98%,把臺灣省黨部當作臺灣省政府底下的一個機關來形容恰如其分。 中央預算只要「立法院」一個機關點頭就可以,但地方預算可是要20多個縣市的民意機關同意才行,相形之下質疑聲浪當然比較多,省黨部主委薛人仰就自承「民意機關審議地方政府預算時,由於黨外議員責難,使從政同志苦於應付。蓋此種『夾帶』」性質之編列,隱藏既有困難,說明復有未便,以致常遭刪減。」「每逢縣市長或議員選舉時,黨外競選者輒以本黨濫用公帑充作黨費予以攻擊。」這種將預算「夾帶」在政府預算中的作法,首先,得先過行政機關這一關,也就是縣市政府,這在國民黨自己主政的縣市還容易做到,若是遇到非自己人執政就有困難,例如53年的縣市長選舉,國民黨輸掉了四個縣市,考量縣市長非自己人,故將這四縣市本應分擔省黨部的經費446萬元改由其他縣市分擔,說到底,最後還是由地方政府公務預算支應,納稅人買單。 除了中央黨部及省黨部之外,國民黨轄下還有各式各樣的「特種黨部」,經費來源多數也來自於「相對應的公家機關預算」,茲舉數例如下: 郵政黨部53年度經費218萬8千元,郵政總局以郵政職工敎育名義補助211萬6千元,佔97%。電信黨部53年度經費196萬2020元,電信總局以通信職工敎育費名義,補助185萬4020元,佔95%。產業黨部連同所屬各支區黨部54年度概算654萬5千餘元,「由各生產事業單位以勞工訓練補助費名義撥助者為580萬元。」國民大會代表黨部55年度預算60萬元,國大秘書處補助24萬元。鐵路黨部55年度預算204萬7千3百元,鐵路局補助140萬元,另由鐵路局補貼專任人員10人津貼金全年11萬4千5百元。 在「黨庫通國庫」的歷史中當然少不了「附隨組織」的身影,如54年度,革命實踐研究院獲得省教育廳補助359萬2千元,中央總預算則編列280萬5560元補助青年反共救國團,352萬補助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539萬4550元補助國防研究院,158萬補助華興育幼院。 以上所舉由國家預算支應國民黨開銷的經費,當然都算是不當黨產的一環,如何追討還有賴不當黨產委員會費心思,但可以確定的是不當黨產的挖掘工作才正要開始,各方人士應該積極加入,把不當黨產的真面目徹底揭開,早日將黨產歸還於民,國民黨也該放棄困獸之鬥,誠實面對,否則將國民黨推向歷史灰燼的正會是國民黨自己。
陳昱齊 2016-09-12
全民討黨產,能不一起討「黨案」嗎?

全民討黨產,能不一起討「黨案」嗎?

最近有兩件事很熱門,第一是討黨產、第二是搶救史料,這兩個看似不相關的議題,事實上存在重要的關連性。討黨產,一般多半關注「有形資產」,那些算得出「價錢」的土地、建物等等;搶救史料的議題,外界都將焦點鎖定在從政府機關內外流到民間的檔案資料,著重在「政府機關」身上。但其實兩者可以合起來看,也就是討黨產的同時也可以搶救史料,搶救史料的同時也能幫助討黨產。這聽起來有點繞口,不過若是將兩者放到過去「黨國不分」、「以黨領政」的歷史脈絡下來看,就一點也不奇怪了。 在那個「黨國不分」、「以黨領政」的時代裡,除了蔣介石、蔣經國說了算數的強人統治之外,許多政府的決策都是由國民黨黨中央做出決定後,再交由行政機關來執行,因此,要瞭解當時決策,看國民黨中常會檔案可能比看行政院院會資料還來得重要,要瞭解威權體制下的台灣歷史,國民黨的黨史資料是絕對不能忽略。 國民黨的黨史資料算不算是國民黨「黨產」?當然算,黨產可能取之「非法」,那「黨史資料」應該沒有「非法」的問題吧!確實如此,但誠如前述所言,在「黨國不分」、「以黨領政」的時代裡,「黨史資料」就性質上而言就如同「國家檔案」般的地位,其重要性不能僅以所謂「民間團體內部資料」來看待。 以討黨產為例,國民黨過去如何透過各種非法或形式合法等方式「接收日產為黨產」、「利用特權經營黨營事業」、「國庫通黨庫」等等,哪裡會留有最多的證據與資料?當然就是國民黨本身呀,所以追討黨產的同時,能不一起追「黨案」嗎? 前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日前就拿出一份黨史館的資料(按:該檔案是「蔣中正總統批簽」,就是蔣介石親筆批示的公文),證明國民黨的黨務經費有「政府協款」,「國庫通黨庫」是鐵一般的事實。他也強調,「類似檔案,所在多有」,事實上楊偉中拿出的這份史料還是已經對外公開的,其他未公開的想必還非常多。 前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固然,現在國民黨黨史館有對外開放,但能開放的範圍、限制都是該黨說了算,最近討黨產風氣正盛,除了加速變賣有形的土地、建物外,搞不好連黨史資料也可能被拿去變賣換現金(如果胡先生的二二八與白色恐怖檔案能夠開價到一千萬,相信國民黨的黨史資料身價也不遑多讓),所以,搶救史料的眼光怎能不關注到國民黨黨史資料身上呢? 過去四年屢屢遭國民黨阻撓的「政治檔案法」就把「國民黨及其黨營機構」列為政治檔案徵集的對象,就是因為期待國民黨自己把黨史資料吐出來,就跟叫國民黨不要變賣黨產一樣,根本是緣木求魚,因此,才有必要透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或「政治檔案法」等特別法來處理。若是肯定「黨國不分」是戰後台灣歷史的一大特色,那追討黨產的同時,就也不應該忘記一併追討「黨案」,兩者相輔相成,既能幫助追討黨產又能達到搶救史料的目的,一舉兩得,大家一起努力。
陳昱齊 2016-03-16
從憲兵搜索案憶起《雷震回憶錄》焚燬案

從憲兵搜索案憶起《雷震回憶錄》焚燬案

近日一起憲兵疑似「非法」搜索民眾網路購買白色恐怖時期文件,引發輿論譁然,筆者呼籲外界在關注整起「搜查」行動是否「合法」的同時,應注意軍方是否趁機銷毀檔案文件。會這樣說絕非杞人憂天,因為歷史殷鑑不遠。 圖片來源:網路 一九六零年九月四日,《自由中國》雜誌的創辦人雷震被警備總部以涉嫌叛亂為由逮捕,是為轟動國內外的政治案件。後來在蔣介石總統的親自指揮下,遭到判刑十年。繫獄十年期間,雷震依然筆耕不輟,撰寫日記、書信及回憶錄等,不改其批判黨國體制和蔣介石的職志,寫下多達四百萬字的文稿。然而,這批珍貴的手稿卻在雷震刑滿出獄時遭到獄方強行沒收,從此下落不明。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雷震夫人宋英以監察委員身份提案要求重新調查雷震案,並歸還雷震在獄中遭扣留的文物。監委謝崑山受命調查,但始終得不到國防部回應,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往新店監獄調查,不料,卻傳出雷震回憶錄已在四月三十日遭到獄方焚燬,時間點就在宋英提案調查後的兩週。更令人髮指的是,就在獄方焚燬雷震文稿的同一天,國防部長鄭為元還在立法院接受立委黃煌雄詢問雷震手稿被扣的情況,鄭為元還回答說:「有關雷震獄中回憶錄手稿及中國民主黨組黨文件的下落,目前保存良好,如要取回,應依軍監規定辦理。」事實上,就在監察院著手調查本案時,警備總部正好發現了積壓多年的雷震手稿,這當然不是例行性的作業,而是明白地針對監察院的調查,警備總部隨即以該文稿「非本部軍事檢察官搜索扣押」為由將之退還給國防部軍法局,軍法局再將移送回新店軍人監獄,並建議該監依《監獄行刑法》等規定逕自處理。 新店監獄於四月二十九日召開四月份監務會議討論如何處理這批「棘手」的手稿,為留下歷史紀錄,筆者在此列出與會者的名單:監獄長王祿生上校主持,與會者有副典獄長胡義海、政戰部主任汪將國、副主任黃長江及各部門主管科長呂雲飛、李季華、顧子柏、陳志昌、李申廈等人。會中決議認定該批文稿,其內容多為「攻訐三民主義、詆毀政府、國父與先總統蔣公、為匪張目等。嚴重歪曲荒謬」,應依相關規定「予以沒入並廢棄之」。 除此原因外,監獄長王祿生在接受軍事檢察官調查時,另指出該等「嚴重不當文字」,如流傳在外,「將對國家造成嚴重傷害」,因此,本於職責,經監務會議決議,予以全部銷毀。完全無視於監察院的調查與輿論對這批資料的關注,並隨即於隔日在監獄焚化爐前空地將之焚燬,在場見證者有監獄長王祿生、政戰部主任汪將國、保防官周錫郎、政戰官韋松泉等人。值得一提的是,監獄長王祿生被問及監察院於四月二十二日決議針對本案予以調查,獄方在銷毀該文稿前是否知悉監察院將派員調查,王祿生回答不知道,檢察官再問四月二十二日當日晚報及翌日早報都有相關新聞刊載,電視、廣播也都有報導,何以稱說不知?王祿生回答雷震案發生時其本人尚在求學,對該案毫不知情,且因為「平日公務繁忙,少有時間閱報及收看電視」,故不知情。極為珍貴的雷震文稿就在一連串看似「陰錯陽差」又荒誕又荒謬,實則非常可能是「毀屍滅跡」的狀況下遭到焚燬,實在令人痛心不已。 幾年前幾年才發生監察院秘書長涉違法銷毀檔案遭到監察委員彈劾,今日則還有行政院長說出「這些文件是50年前的文件,在20、30年就應該銷毀」之語,再回想起雷震回憶錄遭焚燬案,不禁令人朝最壞的方向思考,那就是軍方正緊鑼密鼓銷毀檔案,社會各界有必要用更強力的方式,全力阻止可能的悲劇再度重演,治本之道還是在於重新全面性地清查各機關所保存的「國家檔案」(不只是政治檔案),讓這些保存國家歷史過程的檔案,不再流落民間或是深鎖於不見天日的機關庫房中,而能真正成為台灣歷史記憶的一部份。
陳昱齊 2016-03-10
轉型正義的第一哩路

轉型正義的第一哩路

新的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在選前多次強調當選就任後會積極推動「轉型正義」的工作,強調:要整理並公開歷史的檔案,讓真相重見天日,撫平受害者心中的傷痕,任何人都不應該在我們的過去的歷史裡面去隱瞞。 蔡英文2015年出席二二八紀念活動。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副總統陳建仁在出席「全國二二八暨白色恐怖受難團體後援總會成立大會」時也說:未來,轉型正義將是民進黨執政後最先要推動的政治改革,並將成立真相和解委員會。只有追求真相才能讓和解出現,也才能真正保障自由、民主與人權。 2000年至2008年間民進黨也曾經執政過,當時社會對於新政府展開轉型正義工作也包著高度期待,但最終未來有太大的成效,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對於轉型正義的工作自然沒有太大興趣,雖然馬總統對於二二八、白色恐怖等紀念活動仍行禮如儀出席,也不斷代表政府向受難者及家屬致歉,但光從總統府下,國家最高層級修史機關國史館八年來,對於白色恐怖時期檔案的整編與研究幾乎呈現停滯狀態來看,馬總統關心「八年艱苦抗戰」還是遠勝於「白色恐怖」。 轉型正義牽涉的範圍相當廣泛,筆者僅就歷史真相的挖掘來討論,給新政府一些建言。 關於轉型正義的歷史面,最重要的莫過資料的公開,尤其是代表加害者一方的官方檔案,官方檔案固然不可盡信,但不可否認的是官方檔案對於了解戰後台灣白色恐怖具關鍵地位,政治案件的平反也仰賴官方檔案的出土。筆者綜合自身及目前學界的經驗,歸納出三大部分:分別是檔案徵集、檔案公開與案件研究。 第一是檔案徵集,固然在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曾經啟動幾波戰後政治案件檔案的徵集,包含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高雄事件等,從各個政府機關徵集來的檔案,數量不算少,光是政治案件的檔案,目前檔管局所藏的檔案就以數萬卷來計,但從學者研究的經驗來看,可能還有為數不知的檔案仍藏身於各個機關當中,因為種種因素尚未解密,甚至深藏在檔案庫房中不見天日。除了行政機關可能還藏有未公開的檔案資料外,事實上民間團體可能也有許多資料有助於了解戰後台灣白色恐怖,例如在戰後「黨國不分」、「以黨領政」的年代裡,國民黨內的決策往往比行政機關還要重要,重要性不亞於「國家檔案」,但國民黨黨史館所藏資料,目前的身份是「民間團體資料」,雖然也有對外開放,但開放的範圍及相關限制都是該黨自己說的算,而且是否要銷毀、捐贈、轉賣也通通是該黨決定,筆者認為,就如同「黨產應收歸國有」一樣,這些國民黨的檔案也應該予以徵集,這方面恐非現行檔案法能處理,因此,過去一直有倡議要訂定特別法,如《政治檔案法》,但不斷受到國民黨的杯葛,因此,新政府上台後,有必要藉此國會過半的契機,重新提出,直接透過特別法的立法,徵集國民黨的檔案,其他可能還未「現身」的檔案也應該藉此機會重新清查、徵集。 第二是檔案公開,近年來學術界人士不斷反映有關政治案件檔案的調閱受到個資法很大的限制,許多資訊被檔案局人員以「個資」為由予以遮蔽,例如去年就有許多歷史學者連署「要求檔案合理開放應用」,主張:「三十年期滿檔案開放應用時,有關轉型正義或是歷史真相研究需要揭露特定人,屬於個資法『公益目的例外』。而『公務人員以及受公務機關所聘用的人員(如線民)在執行公務時的相關資料,並不屬於個資法的保障範疇。』就是要避免「加害人」躲在「個資」的保護傘下不見天日。 這部分可以修改《檔案法》、《個資法》或是透過前揭《政治檔案法草案》的立法,該部草案確認在隱私權的保障上,區分為「加害人」和「被害人」,後者享有高度隱私權保障,前者則否,且被害人的資訊自由應優先於被害人的隱私權,肯定歷史真相的公開與反省是必須予以保護的重大法益,不得以隱私權為由阻絕歷史真相的公開與反省。 第三是案件研究,目前關於政治案件的研究停留在個別學者、研究生「單打獨鬥」的階段,雖然已有不少成果產出,但相較於龐大的政治案件數量,目前的研究僅是「冰山一角」。筆者認為,必須推動國家級長期的研究計畫,結合專家學者、研究生全面投入檔案整編、出版及研究工作,唯有全面性地研究白色恐怖時期的案件,方能對戰後國民黨統治台灣的機制有更深層的理解,這樣的反思過往也才有真正的意義。 總結來說,新政府應該推動《政治檔案法》特別法立法,重新清查及徵集政治檔案。關於轉型正義或歷史真相的研究,「個資」、「隱私」應適時退位。推動國家級的轉型正義研究計畫,全面透入戰後政治案件的研究。 轉型正義在歷史真相挖掘的面向都是一些非常基礎、但也相對吃力、繁重的工作,但歷史真相的究明本來就必須奠基在這些基礎上,如果我們連白色恐怖的運作體系、加害人、受害人有哪些都搞不清楚的話,追求歷史真相根本是空談。希望新政府上台後,針對筆者所談的幾點能真正推動,讓台灣本來就已經遲到且不完整的轉型正義工作能有最大的進展。
陳昱齊 2016-02-26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學界應發起「尋找林輝煌們」計畫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學界應發起「尋找林輝煌們」計畫

近來法務部推薦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一事引起很大爭論,主要是因為他曾擔任起訴美麗島事件被告的檢察官,以叛亂罪起訴黃信介等八人,並在起訴書中指控美麗島雜誌社「以合法掩護非法,假借爭人權、爭民主、爭自由等口號,發表偏激言論,詆毀政府,分化團結,并故意滋事,製造衝突事件,『長程與短程奪權計畫』兼施,以遂其非法顛覆政府目的。」如今看來,起訴書指控的內容當然有其荒謬、虛構、嫁禍的一面。有人認為當時林輝煌不過是個義務役的軍官,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要他不寫出這樣的起訴書是強人所難,要大家「往前看」他之後的表現。 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見圖)是美麗島事件時起訴被告的少尉軍法官。(圖片引用自由時報,記者陳璟民攝) 這樣的論點並非全然沒有道理,就連當時事件的「首謀」施明德都說「林輝煌算那根蔥」,施明德也指出當時掛名起訴的檢察官蔡藤雄,也只在他們遭收押時對他們做過人別偵訊而已,此後人就不見了,他認為美麗島事件是由王昇為首的軍頭派,及警總司令汪敬煦和調查局長阮成章在背後定奪,這些檢察官「算那根蔥」。 到底當時這份將如今被稱為「民主運動人士」定調為「叛亂份子」的起訴書是否真出自於林輝煌等檢察官之手,是否出自於他們本於確實的證據調查與法之確信所得出,亦或是「上級交代」不得不為,除非當事人自己出來說清楚,否則可能永遠沒有答案,可惜的是,林輝煌本人對於外界對其批評只回應「尊重各界意見靜靜接受」,沒有反駁也沒有承認。 對於林輝煌的爭議,很大原因是集中在他被提名的位置是「最應具備人權觀念」的「大法官」,以及其所牽涉的是「大案」,如果換成是與林輝煌具有同樣「資歷」,但只是要出任其他「較小的官職」的人,恐怕也沒人會特別關注,而這正是因為台灣在司法轉型正義上的「不作為」所致,而要探討這個問題,就必須回到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生成的結構性問題,尤其是近來大家所關注的「人」的角色。 檢察官、法官固然是過去白色恐怖時期許多冤案、假案、錯案起訴、審判過程中的要角,如果沒有他們的「配合」就少了「依法審判」的外表,然而,他們也只是整個案件的其中一個環節,大家別忘了,在起訴、審判的前階段還有各種軍檢警調特等人員的違法逮捕、刑求逼供、羅織罪名、牽連無辜,每一個階段、每一個環節,從事前的佈局、釣魚、到逮捕、偵訊,都是日後政治受難者遭「莫須有罪名」判刑定讞的前步驟,欠缺這些步驟,檢察官可能就得不出「不利於被告的自白書」、「牽連不出更多的共犯」,法官也就無法據以審判。檢討林輝煌的同時必須看到整個更大的共犯結構。 台灣的白色恐怖歷史有個相當鮮明的特色,那就是欠缺「加害人」,1980年代後起興起的平反運動,讓許多政治受難者開始侃侃而談過去的經歷,相關的口述訪談與回憶資料不勝枚舉,但在這些龐大的歷史紀錄中卻幾乎看不到「加害人」的蹤影。許多受難者對於遭到違法逮捕與刑求逼供都有深刻的體驗,身上也多半還留有當時被刑求的痕跡,但對於是誰造成的,卻沒有人能給他們答案。林輝煌因為「名氣大」而被「起底」,但「林輝煌」又何止是林輝煌一個人。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數以萬計,當事人牽涉數十萬人,要完成如此龐大的「整肅行動」,光是一個「林輝煌」如何成就?今日因為林輝煌被提名為大法官人選,而我們來「起底」他,但對於可能同樣是數十以萬計,同樣作為白色恐怖時期迫害人權的共犯-「林輝煌們」,我們卻幾乎一無所知。先別奢談台灣的司法轉型正義能將這些共犯結構的人像部分國家作法一般逐出公職之外,就連釐清共犯結構中每一位成員的「面貌」都還沒有做到,連「林輝煌們」有哪些人?當時位居什麼樣的位置?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我們幾乎一無所知,但可以確定的是像林輝煌一樣平步青雲的共犯們勢必不在少數,或至少也是「安享天年」。如果我們對於林輝煌有感的話,又怎麼會對於「林輝煌們」無感呢? 或許以現在條件環境,難以祭出「逐出公職」的禁令,但台灣人民至少有權利知道「林輝煌們」長什麼樣子。事實上,林輝煌之所以能夠輕易地被「起底」,無非是因為他的大名就留存在「起訴書」上,歷史的紀錄他躲也躲不掉。過去有研究者將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判決書上的法官姓名逐一建檔統計,也有人試圖找出這些法官之後的發展,但總也只是拼圖當中的小一塊,因為欠缺系統性整理,導致於我們對於各個環節、階段的「共犯」所知有限。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多數的「林輝煌們」其實就留存於一頁頁泛黃的檔案上,其所作所為,分工角色在檔案中都有跡可尋,要評價這些人之前至少必須先從這個基礎工作做起。筆者呼籲學界應該發起一個「尋找林輝煌們」的計畫,徹頭徹底將所有白色恐怖時期檔案文書中曾經留下「足跡」的軍檢警調特院及黨國高層的資料逐一整理建檔,作為未來釐清整體共犯結構的有力基礎,這只是轉型正義最根本的工作,卻也是台灣過去最忽視的一塊,藉由林輝煌被提名大法官的爭議,希望台灣社會對此一議題能真正「有感」並付諸具體行動。  
陳昱齊 2015-03-19
朝野應儘速完成政權移交的法制化

朝野應儘速完成政權移交的法制化

 2016年的總統與立委選舉究竟應該合併還是分開舉行確實是該嚴肅討論的問題,中選會主張合併舉行將可節省選務經費約五億元,節省公帑大家都很樂意,但若以國家預算整體支出來講卻未必能省這麼多。圖片來源:維基圖庫。以最近兩次的立委為例,2008年第七屆選舉投票率僅58.72%,到2012年第八屆與總統合併舉行時就上升至74.72%,整整多了16%,國家因此必須多支出候選人及政黨的補助經費,與選務經費的減少兩相抵銷後,合併選舉的效益絕不如中選會所言。站在便利民眾參與政治的角度來說,也不能說這樣不對,但只從經費的角度支持合併選舉,就會產生反對者的疑慮,也就是空窗期過長──即將卸任與上任之政權交接──的問題,這部分要解決就必須依靠相關的法律規範來將衝擊降到最低。2000年台灣首次政黨輪替時,根本沒有人知道如何進行政權移交,陳水扁就曾提到當時的移交是良心移交而非制度移交,是口頭移交而不是清冊移交,整個過程可說是「驚濤駭浪」。但是時至2015年的現在,距離首次政黨輪替已經15年了,2016年可能面臨第三次的政黨輪替,政權移轉的制度依然沒有建立。當年希望建立起制度移交、清冊移交的阿扁,在卸任前還擅自攜走本屬國家檔案的文書資料數十大箱而遭到法辦,顯然阿扁早已忘記剛上台時所吃過的苦頭。2016年輪到馬英九卸任,外界揣測民意只有9.2%且早已跛腳的馬總統,可能會在卸任前的這段空窗期與對岸簽署和平協議,以留下他最在意的「歷史定位」,新總統都已經選出來了,即將卸任的總統簽署如此重大的協議,自然會很有爭議。雖然不一定會發生,但總是要先防患於未然。四個月的空窗期到底長不長,是有討論空間,但是回歸到將空窗期衝擊降到最低的核心關懷來說,與其一直將爭議鎖定在空窗期的長短,不如思考究竟如何讓即將上任及卸任的雙方做好移交的準備,以達到政務運作的無縫接軌。因此,思考合併選舉與否時應先探討政權移交制度的建立,不論空窗期是幾天,重要的是這段期間內雙方應該及不應該做什麼,例如重要機密檔案文書之移轉、國家重大政策決策權是否限縮(如可否簽署國際條約協定?能否提出特別預算?)、人事任免權是否應限縮等等(如可否安插人馬至國營事業單位?可否任用或調免高階官員?),這些都涉及新舊太陽間如何在空窗期間和平共存的重大憲政問題,本就應該有法律的明文規範,而非訴諸人治來決定。 早在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前,就有立委提出「總統職權移交條例」、「正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條例」、「正副總統交接條例」等法案,從2000年之前的第四屆,到現在的第八屆,每一屆都有相關的提案,綜觀各方版本其實內容大同小異,立法精神與目的也都類似,但卻遲遲無法完成立法。2008年國民黨擔心民進黨在卸任前胡作非為,現在的民進黨也擔心2016年重新執政前,國民黨會胡亂來,逾越看守職責,每當各自政黨即將執政前夕,就會嚷嚷要將政權移交法制化,以保障執政權益不受侵害,可見得朝野對於政權移交的法制化有高度共識。在政權輪替已是常態的當下,朝野立委應藉此機會趕緊完成政權移交的法制化作業,讓國家政務不因政權輪替而陷入「驚濤駭浪」之中,讓政權移交能真正成為有所依循的常態作業。
陳昱齊 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