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力被低估的大法官釋字68號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日前出版「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一書,內容收錄法律學者對於威權統治時期九號與萬年國會、軍事審判體制有關的大法官解釋解讀成果,由於學者們係以首度出土的「釋憲檔案」為基礎,因此,對於每一號大法官解釋作成的過程,能有別於以往,做更深入的探討。

其中作成於一九五六年的釋字六十八號解釋,這一則國考不會考、老師上課不會教的解釋,絕大多數的法律系學生不知道內容為何的這一號解釋,卻恐怕是威權統治時期影響最多人的一則解釋,而影響的層面更是指向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權。

長久以來,外界在究責白色恐怖該由誰來負責時,多將焦點放在特務、軍事審判機關,以及兩蔣父子身上,少有人把矛頭指向理應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然而,大法官在釋字六十八號解釋,藉由將「參加叛亂組織」的「繼續狀態」定下了一道「客觀可操作」的標準,只要凡是沒有向政府自首,或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已經離開叛亂組織者,「犯罪行為」就視同持續狀態,這一則被學者批評誤解「繼續犯」概念的解釋,此後成為決定數百位以上政治犯命運的關鍵。

從「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就可以找到許多跟此號解釋有關的判決,多半是二、三十年前在大陸時期參加與共產黨有關團體(是否與共產黨有關,完全取決於官方的認定,與真實狀況未必相符),而來到台灣後因為沒有自首而被認為是繼續參加的案件。即便白色恐怖的判決書充滿錯誤與羅織,但在這樣情況下,依然會發現這類案件,就連官方都承認,當事人來台後並未從事叛亂活動,也沒有與共匪聯繫,若從刑法追訴權時效來看,縱使二、三十年前在大陸參加「共黨組織」而構成犯罪,但也已逾時效而須判決免訴。但正因為有釋字六十八號解釋,只要當事人沒有出來自首,犯罪行為就視為處於繼續狀態。

學者研究此號解釋作成過程發現,多數大法官思考的是防範共匪滲透的「國策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簡言之,若當年大法官能依循刑法法理來解釋,至少可以挽救數百名「叛亂犯」的命運。長期以來,各界都未能注意到大法官解釋與白色恐怖之間的關係,釋字六十八號解釋正是一則被嚴重低估影響力的解釋,值得進一步研究。

(作者為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學生)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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