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纜7法三讀通過3法 破壞海纜最高7年刑、罰千萬

「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三項修正案昨三讀通過,故意破壞海底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者,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罰一千萬元,並一律沒收犯案工具、船隻等。圖為海巡攔查涉嫌下錨拖斷海纜的中國權宜輪「宏泰輪」。(取自海巡署官網)

「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三項修正案昨三讀通過,故意破壞海底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者,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罰一千萬元,並一律沒收犯案工具、船隻等。圖為海巡攔查涉嫌下錨拖斷海纜的中國權宜輪「宏泰輪」。(取自海巡署官網)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三項修正案,明定故意破壞海底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者,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罰一千萬元,並一律沒收犯案工具、船隻等。此外,新法也增訂過失犯刑責,過失破壞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

毀壞輸氣管線、送水管線 關7年

行政院院會九月十八日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五項海纜管理法律,以及規範管理違規船舶的商港法、船舶法,除破壞自來水、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也增訂沒入犯案船隻規定,另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AIS),違者將嚴格處罰。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由經濟委員會主審的其中三法,其餘四法本月一日也經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近期可望三讀通過。

犯案工具、船舶、設備 一律沒收

昨天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自來水事業的海底送水管線、與公共安全有關的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也增訂對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所屬何人,一律沒收。

院會昨也通過附帶決議,請內政部於「海纜七法」通過前,將海纜及管道圖資對外公布,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同時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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