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自由心證與法律解釋―誰相信

頂新案的合議庭,有別一般案件,罕見的對於法律(食安法)採取最嚴格的目的性限縮解釋,與法院判決常情相悖,大方放送被告脫罪的空間。判決裡說修法後,食品(含原料)攙偽、假冒的刑事處罰,既已刪除「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要件,所以基於刑罰謙抑原則,條文必須予以目的性限縮解釋,所以食品攙偽、假冒也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才可以處罰,這是哪門子的法律解釋?合議庭可以超越立法者多加「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要件嗎?這也就罷了,偏偏到了檢察官已經證明越南大幸福廠的油屬飼料油,而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合議庭又再加一條舉證不足的罪狀,說就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這樣還不夠,因為檢察官還是不能證明這個飼料油「確實」危害人體健康。法官竟袒護被告到這種程度!

法律人都知道,「之虞」這兩字白話就是「有可能」,法律明明規定只要證明「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判決偏偏就是要把「有可能」去掉,超越法律加重舉證責任。儘管已提出越南官方文件證明大幸福油廠是生產飼料油、及該廠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生產食用油的證明,法官卻以越南官方文件不是越南主管食用油的機關出具,而不採信(這就奇怪了,越南政府都說大幸福沒有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生產食用油之證明,這也不行)。還有,儘管證明了屏東油槽內的油酸價不正常、含有多種重金屬成分等(也就是檢察官已經證明飼料油的油脂來源沒有管制、製作過程缺乏控管,油槽內原料油品質有問題了),法官就以一句話「檢察官無法具體證明原料有病體豬,且經精煉過後可以食用」等理由,高築法律要件外,再一次將舉證門檻拉高,配合證據的切割,讓魏應充等被告笑納無罪判決。

從判決引述相關人證、物證的脈絡看來,不能否認辯護人的模糊焦點策略奏效,誤導法官對於飼料油的看法,及對食品安全的認識。我們不得不說富可敵國的大財團,他的律師辯護團可以多次進出越南製造有利被告的證據,動員專家證人提供有利的鑑定意見,可以發動輿論修理檢察官,還成功牽著法官鼻子走。聽說現在網路還發動律師寫手,繼續抹黑彰化地檢。

合議庭大概也預期到將受到嚴重批判,判決最末一段神來幾筆提到,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法官任務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價值。又說判決不能媚於輿論,只為了大快人心而做出令民眾歡欣鼓舞的討好判決,輿論激情只在一時,追求程序正義卻是永恆。但是合議庭法官似乎忘了無罪推定,是要謹慎、不要冤枉無辜被告,但絕對不是不管法律規定、及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我們要問,法官你眼中是否只有被告的權利,為被告無罪找盡法律縫隙,再把所有責任歸究證據不足。

這份判決就是合議庭法官告訴人民,法官只在乎「無罪推定」,對於食品廠基本的「能吃推定」義務,都只是一坨大便,不值一提。罷了!法官你可以不用討好民眾,但是這麼無視法律,極力的討好財團被告。反之面對一般民眾的輕罪案件,卻是「有罪推定」,要他們自己積極舉證自己無罪,這才是我們憤怒的原因。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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