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總統管到學生唱國歌的問題,其實還真是無聊,然而以馬英九這種食古不化的法匠,你如果太過批評他,他可能還會引用早已不合時宜的「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來反駁你。
依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修正公布的「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十條: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第十一條: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一、全體肅立。二、唱國歌。三、升(降)旗─敬禮。(有樂隊或軍號時,得奏樂,或吹升降旗號。)四、禮成。因此要求學生唱國歌還真是於法有據!
只是這樣的法律難道沒有問題嗎?舉一頗離譜的條文,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民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各種車輛,除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或應援車外,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停車。請大家想像:在台北市區,如果照這條法律規定落實施行,會造成多大的亂象!
如此不合時宜的法律竟還讓它存在,在批評馬英九要求學生唱國歌的同時,身為立法委員難道不會為自己的立法怠惰感到汗顏嗎?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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