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論述與100%的言論自由

 

獨立論述與100%的言論自由
鄭南榕(1947-1989),為了追求言論100%自由,在前來逮捕他的員警面前自焚而亡。(圖片: 維基百科,攝影者: 張芳聞)

 

4月7日臺灣民主先進鄭南榕殉道日,已被臺南、宜蘭、高雄、臺中、屏東、臺北等8個直轄市與縣定為言論自由日,年初新科立委王定宇更提議定為言論自由國家法定紀念日。鄭南榕以提倡臺灣獨立和100%的言論自由而著稱於世。但是讓今人詫異的是,鄭南榕是在1987年7月15日解嚴之後的1989年4月7日拒捕自焚的,也就是說臺灣在解除戒嚴之後,雖開放報禁、黨禁,但很長一段時間並沒有實現100%的言論自由。而是否有100%言論自由,臺獨言論是一塊試金石。

跟目前的形勢一樣,統治者們對作為普世價值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權法治等起碼在表面上還有一定的容忍度,但是對謀求某地區獨立的言論和行為上則會毫不容忍、格殺勿論。這也從反面說明了,獨立論述對言論自由的徹底化起到根本性的推動作用。這從臺獨論述在國民黨威權時代和港獨論述在目前中共專制下的遭遇中可見一斑。

1987年7月15日臺灣由蔣經國總統宣布解嚴,臺灣開始走向民主化自由化的道路。但是由於《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仍然有效,所以鼓吹臺灣獨立的言論不在法律保護之內,而要以內亂罪治罪。該條法律寫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這裏的「意圖」二字顯然抹殺了言論之自由。

鄭南榕倡導100%的言論自由,決心以臺獨言論沖擊威權體制及《刑法》第100條對言論自由的最後框限,登載許世楷博士所著的「臺灣共和國憲法草案」,遂被法院以叛亂罪傳訊。鄭南榕認為,即便是臺灣獨立主張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他宣布:「國民黨不能逮捕到我,只能夠抓到我的屍體」。1989年4月7日清晨,警方向雜誌社發動攻堅行動時,不願意遭到逮捕的鄭南榕進入自己辦公室點燃汽油,最終自焚身亡。自焚事件引起巨大迴響,使威權體制對言論自由的最後限制引起公憤、趨向滅亡。

1992年2月29日, 刑法一百條研修小組決議, 刑法一百條修正, 只有暴力行為才構成內亂罪;而任何言論都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不能歸刑法追究。1992年5月16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條文頒布,修改後的條文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有行為才構成犯罪,僅僅「意圖」並不違法。

以上一事,足可證明獨立論述是擴大言論自由度的試金石,獨立運動也必然是民主化的催化劑。看一個國家是否有徹底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容忍要求獨立和自治的聲音,如果做不到這點,就說明該國沒有徹底的、100%言論自由。我們知道加拿大、英國、美國等是徹底言論自由的國家,重要標誌就是各自對魁北克省、蘇格蘭、德克薩斯當地民眾獨立呼籲的高度寬容上。

而香港回歸中國後,《基本法》雖規定港人享有言論自由,港人的言論自由度的確遠遠大於大陸人民,但是最近港人發出的獨立訴求,卻遭到港府和北京政權的野蠻打壓和恐嚇。

日前剛剛宣布成立、提倡香港獨立的香港民族黨,連日來遭到中國當局和特區政府的猛烈抨擊。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指,港獨組織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危害香港的繁榮穩定,危害香港的根本利益。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批評說,港獨是香港和中國的毒瘤,必須依法鏟除。另一方面,香港特區政府也發表聲明,重申港獨言行違反《基本法》、危害香港穩定繁榮、損害廣大香港市民的利益,特區政府將依法處理。而香港律政司司長表示,鼓吹香港獨立,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或其整體利益,有關部門會密切關註事件,必要時會采取行動。

可見,在港獨問題上中國政府露出了所謂允許香港有言論自由的馬腳和虛假,北京政權對港獨的威脅恐嚇再一次的證明香港並沒有100%言論自由。港獨運動無非是香港人人權、自由、民主、法治被中共滲透和破壞後的本能反應而已,港獨運動會進一步擴大香港與北京政權的矛盾對抗,也許會使北京政府有所妥協或改變。而港獨言論是在最徹底地使用言論自由權利,它會激勵更多香港人珍視言論自由、反抗北京政權對言論自由的壓縮和鎮壓。

總之,無論是臺灣還是香港,獨立論述實際上成為當地是否有徹底的言論自由、普世人權的標誌。鄭南榕以臺獨言論謀求得到100%的言論自由,又以最徹底的言論自由實現臺灣自決和獨立的夢想,他以身修法、以身殉道的精神,將時刻激勵臺灣人與全世界所有公義人士,為普世人權而無畏無懼地奮鬥。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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