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對扁沒有政治迫害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收賄案,因最高法院針對貪汙罪是應採「實質影響力」或「法定職權」見解至今無定論,導致纏訟6年未定讞,最高法院原訂去年對此案進行最終決議,但行之有年,用來統一見解的最高院刑庭會議,隨即被司法院長許宗力指有違憲之虞,司法院決定要以「大法庭制度」解決,因此一再拖延,統一見解之日遙遙無期,若再未有結論,此案拖過8年,林益世即可依《速審法》獲減刑。

其實林益世所犯的罪行與扁截然不同,林某人是真正的貪污加上恐嚇,不論是「實質影響力」或「法定職權」說都成立,因為林益世對業者陳啟祥的狂妄經典對話,至今仍在網路上流傳,如「國庫印仔(印章)是我蓋的」、「行政院只有2粒印仔(2顆印章),行政院長1粒,跟我1粒印」、「台糖董事長你說要用誰當總仔(總經理),我若不爽,公文你送來我又退回去,你一輩子也當不到,那就是一個職權問題」、「我沒騙你,現在要找我的,真的排都排不完了,全世界也沒幾個人可以找到我」、「你看行政院那麼大間,其實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耶,院長、副院長還有我3個而已。」

請問,這樣不是貪污加上恐嚇又是甚麼?反之,扁有恐嚇人家嗎?有親手收業者的錢嗎?龍潭購地案和金融兼併案與總統之職權有關嗎?如果有關,那麼行政院長、財政部與經濟部長等人為何都沒事?司法又有這兩部會部長的作證,證明扁曾指令他們「放水」嗎?如果都沒有,豈能認定扁有貪污?法官可以憑自由心證嗎?若說扁夫人將錢匯往海外,就說扁是貪汙與洗錢,那麼宋楚瑜十億興票案又如何?司法可以有雙重標準嗎?

負責統一法律見解的最高法院刑庭會議,面對「實質影響力」說及「法定職權」說所引發爭議,去年考量目前對於貪汙罪已有約7成採用「實質影響力」說,可見這樣的見解已經穩定,決定儘速統一見解,但卻又有人擔心若全盤採「實質影響力」說,一刀兩刃,恐讓扁永遠無法翻案,因此主張再研議。隨後,司法院長許宗力公開說,刑庭決議有違憲之虞,推動「大法庭制度」立法用以統一見解,林益世案也因此至今無法定讞,他仍是自由之身。

這樣的見解實在太扯了,扁案豈能與林益世案相提並論?畢竟林益世恐嚇加收錢是證據確鑿,扁完全沒有。如同馬案也無法與扁案相提並論,因為馬曾經將特別費一半,當作自己薪水的一部分,匯入其太太帳戶中,扁則無論在台北市長或總統任內都沒有這樣做,且當時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就說,將特別費一半當作自己薪水的一部分,匯入自己太太帳戶中就是貪汙,為何當時周守訓可以「宋朝公使錢」與「大水庫」等歪論幫馬開脫,對扁卻沒有這麼說?不要忘了,還有辜仲諒的偽證案。

最近,郭台銘捐7千萬給馬基金會,律師鄭文龍嗆:郭台強從三中案拿了好處。沒錯,這就是國民黨高官A錢的高竿之處,可謂「巧奪天工」,讓一般人外行人看不出其中破綻。所以說,國民黨的A錢術是博士後的水準,阿扁涉錢案只是幼稚園程度,哪能與國民黨相提並論?國民黨各組織與高官,真不知有多少可議財產藏在海外!

總之,司法對扁案若無雙重標準與政治迫害,其誰能信!

包青天/教師

< 資料來源:《民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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