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二舉行五月份例行「委員談話會」,其中有一項報告案是本院副秘書長與司法院副秘書長代表兩院進行雙邊會商的結果,目的是就尖尾在去年底提出的「監察權與司法權行使界面爭議」一案,尋求司法院高層共同釐清長期存在於兩院之間的困擾,也就是監委對法官行使監察權的界限。這個議題可以追溯到半世紀前陶百川擔任監委時期,就已經經過行政、司法、監察三方會談並決議,監察委員對司法官的糾彈儘量不在案件尚未定讞前;一旦法官完成獨立審判後,則再無任何不可觸碰、不受糾彈的「審判核心」,再無「自由心証」或「法律見解」可為脫罪的藉口,一律依〈憲法〉第 99 條賦予監察委員的權力,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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