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可以佔人家便宜嗎?

一開始大日跟市政府簽的OT合約,不會有2-4樓,
因為那個時候2-4樓還不存在。

如果雙方約定要蓋2-4樓,
雙方就會簽ROT合約,不會是OT合約。

那個R,是Rehabilitate,意思是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

因為有R的話,廠商要增蓋,要花很多錢,資金規劃跟OT完全不同,經營期間也會拉長。

人家蓋東西,投入更多錢,不用拉長經營期間,讓人家回本嗎?

OT跟ROT,是兩個處理方式,不同財務模組,不能任意變換。

當初大日跟市政府簽的合約沒有R,就是市政府把「地下停車場+1樓」給大日經營,大日不用「增建」任何建築,經營結束後,把「地下停車場+1樓」還給市政府。

下面這個合約,
其實是市政府跟大日在OT合約5年到期,再+3年時簽的合約,
那個時候,NET已經蓋好2-4樓,產權是NET的。

市政府看到OT合約竟然長出R,就開開心心的要收割,
可以嗎?

當然不行!

因為2-4樓是NET蓋的,你市政府跟大日簽的是OT,沒有R,財務規劃也沒把R算進去,
那你市政府可以佔人家便宜嗎?

最正確的方式,應該是跟NET談,這個原本合約沒有的,多出來的2-4樓,產權要怎麼處理,
是要由市政府買下呢?還是不用錢買,但延長經營期間。

不管用什麼方式,都比現在強取豪奪來得好。

< 資料來源:Klaw律師 @klaw1207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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