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米勝訴的意義

 

 

真正的言論自由一定是以維護人民的權利為核心,近日美國喬治亞州一位居民艾米•巴涅斯(Amy Elizabeth Barnes)對郡警現身說法,頗具里程碑的意義。

事件發生於2012年美國喬治亞州的復活節。艾米從正騎腳踏車前往超商買奶油的路上,見兩位警察正在一家便利商店前盤問一黑人男子,艾米可能因「路過」看不順眼,對警察喊出「幹警察」(fuck the police!)、「爛警察」(police suck!),並且比出中指,繼續往前騎。警察見狀,立即錄影存証並追捕艾米,以「破壞和平罪」羈押她超過24小時。

之後艾米說她的言語完全不構成「立即性」暴力威脅,一狀告到聯邦法院民事庭,依《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控訴郡警的蓄意逮捕,剝奪她的言論自由,郡警的逮捕完全不符司法程序,侵犯她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這起案件的代價有多高呢?10萬美金,也就是300多萬台幣!

聯邦法院最後判決艾米勝訴,縣政單位以10萬美元的代價完美了結了此民事訴訟案。艾米是位草根運動者,今年32歲。

於2012年,喬治亞州還有另一起侵犯人民行使言論自由與逮捕入監的類似案件。社區運動者瑪莉K(Mary Kirkendoll)參加一場有關非法移工的聽証會(市政問與答),正要離開市政廳時,轉頭對著在場聽眾喊出「幹!他們永遠不會說實話(“They are never going to tell the truth.”)」,隨即被逮捕入監2小時,聯邦法院最後以8萬5千美元判瑪莉K勝訴。坐牢2小時,可以「賺」8萬5千美元!

哇!這才是民主國家應賦予全民平等自由的價值呀!

近期讀到多起美國警察在執法上出現了太過偏執的情況,甚至造成了非洲裔人民生命的無謂犧牲,引起了強烈民怨,相信公署必將付出極大的代價。艾米的這則消息為自由人權帶來了一線曙光,也祈願能一併照亮台灣走向人民作主的這條道路。

< 資料來源:三際信息站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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