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宣傳罷免的荒謬

 

網友宣傳「不能宣傳2/14罷免正元」。翻攝自朕的字體 - 康熙字典體產生器粉絲頁

2015年01月11日00:00

立院初審通過選罷法修正案,決定刪改原本「不得宣傳罷免」的規定,但即便在短時間內三讀通過,也來不及適用蔡正元的罷免案。雖然法律依舊有效,不過主導蔡正元罷免案的「割闌尾」團隊仍以各種方式進行全面的宣傳,像是透過宣傳「不得宣傳罷免」來宣傳罷免。

「透過宣傳不得宣傳罷免來宣傳罷免」。這是三小?會造成這種鬼話繞口令,其實正突顯了法條背後邏輯概念上的荒謬。

政府官員對於之所以有「不得宣傳罷免」這條法條的解釋,大致有以下兩個理路。

第一,是認為罷免若可宣傳,那麼對於在任的政治人物會比較有利,因為他擁有較多的行政資源可以宣傳,想罷免他的百姓不易成功。

第二,是認為如果罷免可以宣傳,那有錢有勢的在野者就可以買很多廣告來宣傳,那好不容易當選的弱勢代表就會被罷免了。

這兩點感覺都有道理,但其實彼此矛盾。第一點說現任官員、民代有優勢,第二點又說有錢的在野者有優勢,那到底是誰有優勢?

當然,還是可以從兩者的矛盾中擠出第三點理由,就是若罷免可以宣傳,那沒錢、沒勢、沒在當官的百姓就不容易成功。這看來很有說服力,因為現實狀況就是窮人有志難伸。

不過,選舉罷免是一體兩面,如果可從第三個理由證成「罷免不得宣傳」,那麼依同樣的理路,「選舉」也應該「不得宣傳」,因為大家都知道,沒錢沒勢也沒在當官的人,的確很難選上。

依現行法律,選舉當然可以宣傳,雖然有限制,但相當寬鬆,至少對沒錢沒勢的人來說不算是緊箍咒,也與完全禁止宣傳的罷免存在不小落差。這種雙重標準又是依何而來?

我想選舉可以宣傳的理由,大概是選舉涉及政見,需要宣傳讓公民知悉,才能在比較之後投票。但罷免也有理由,也需要宣傳讓大家知道其理由,公民才能做出正確決定。不然只看到一個姓名,就單純因為蔡正元姓蔡名正元,而罷免他嗎?如果他改名叫祭止兀,就不用罷免了嗎?

所以罷免不能宣傳,根本不會有任何正常的解釋,現有說法也不能稱之為法理,應視之為法「蟸」,是豬或節肢動物腦神經的邏輯。

依政治哲學角度,罷免屬於公共領域事務,而在民主及共和制度中,公共領域事務應由公民進行充份的意見交換,在各方有效溝通價值觀與目的之後,再來決定集體行動規則。

幾乎所有大腦正常的學者都認為要充份溝通了,怎麼會搞個「不能宣傳」這種企圖阻止公民進行溝通、建構知識基礎的法規?

有人還想拿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來護航,更是搞笑至極。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並非不能宣傳,而是盡可能排除自身的喜好與認知來建構社會基本原則。而且這概念是用來建立程序正義的機制,不見得可用在處理個案。所以現行的罷免相關法規根本就不是無知之幕,是無知白目。

談到最後,還是只能點破。這個罷免的相關規定,其實就是要讓罷免「難以成功」,因為只有「讓罷免難以成功」這個理由,才能正確、理性的說明這段法條的存在原因。對此不應狡辯,也無從狡辯。

那為什麼要讓罷免難以成功?

這段罷免法規來自於民國72年的修訂。那仍是威權時代,此法條的出現,顯然是要捍衛特定政治勢力。因來自於「惡意」,這當然是條惡法,惡法就該廢止。

不只是罷免法,包括公投法等等的公民權相關法案,都可以看到這種惡意法條的存在。也別企圖將之美化成什麼「時代的眼淚」、「歷史的痕跡」,這種東西只是歷史的狗屎,而狗屎就應該包一包丟掉。

公務員出來提醒公民們前有狗屎,小心別踩到,這當然佛心來著,好事一件。但拿著一包狗屎,在那呼喝、威脅公民的人,就別再鬧了,你應該知道自己看起來多可笑。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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