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機迫降的政治意義

中國政府在3月初本欲強劃台海空域的M503航線,不論是否為名嘴或學者所談的沙樂美戰術,這本該引起國人的集體警覺與國際撻伐的,畢竟這種侵佔人家土地設軍事基地或在人家空域、海域頻繁巡航違反國際法行為的事只有野蠻和獨裁政權幹得出來。

德國總理梅克爾3月9日在東京譴責俄羅斯侵略克里米亞,以及中國危害東海、南海海域鄰近周邊國家的領土安全,居然在台灣被媒體竄改成梅克爾要求日本反省二戰侵略與鄰國和解云云的言論;梅克爾的演講稿中有一大段都是強調日本和德國兩個民主國家必須聯手,一起對抗國際秩序危害者的言論,但國內媒體統統沒提,反而提了梅克爾根本沒講的、要日本和中國、韓國和解的鬼話。

M503爭端應經談判

媒體竄改梅克爾演說,而強調日本威脅論和不悔改論,筆者現在才恍然大悟,原來媒體是在為中國硬劃M503航線轉移焦點,並譴責日本故意不在亞投行投資上和中國合作,而欲將日本塑造為區域麻煩製造者,更把梅克爾指責俄羅斯,暗批中國的違法行為轉變成批評日本的國際聲浪,這才是「眉角」所在。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M503位在中國上海飛航情報區內,和我國的防空識別區的相鄰容易引起疑慮,應適用於《聯合國憲章》第33條以下的爭端解決。第33條以下的適用前提是「爭端」,而解決之道則是「相互謀求和平解決方法」。換言之,中國一定要和我們「協議談判」,若認為海峽中線以西部分屬於我國領空,那麼《國際民航公約》第9條和《兩岸關係條例》第29條當然有適用可能,因為等同民航機進入我國領土,我國當然可以基於安全和國防的理由禁止民用航空器進入。
但重點是我國政府居然認為這「可接受」,等於自行放棄國際法上自己能主張的國際法權利,不論是從《刑法》內亂外患罪章第100條或第104條而言,主其事者(總統及負責官員)恐怕都已具體該當於最高法院解釋的內亂外患構成要件,檢察官恐怕應該盡速發動偵查。

警告台灣做法不當

從日美安保體系的角度來看,美國恐怕難以容忍M503航線的問題,中國的M503航線根本就是昔日韓戰的「人海戰術」的模仿策略,這種由民航機先導,然後軍機在後,除造成我軍誤判,影響飛安以外,也不利於與我方情報共享且可能未來戰爭時將馳援我方的美國。且日前民航局公開自己打臉所謂全程「嚴密」監控中國民航機的班次與飛航,結果變成中國說33班次,我們說32班次,完全不吻合,足證民航局主事官員根本是有瀆職之嫌。
今日美軍已經採取必要手段「軍機迫降」,其政治意義恐怕是警告台灣當局在加入中國亞投行以及M503航線的「做法不當」,台灣在野勢力恐不應等閒視之,應該要有具體的反制作為,畢竟只整天「想想」執政,那倒不如那些平時都在「行動」的台灣人民。

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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