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娼婦與特殊性關係的嘲諷自由

馮光遠和金溥聰「特殊性關係案」將開庭,律師以德國法院有關極右派政黨德意志抉擇黨共同主席Alice Weidel因被嘲諷為「納粹娼婦」提告一案的判決,說明馮光遠嘲諷馬、金關係的嘲諷性言論應視為言論自由。合成資料照片
     
段正明/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馮光遠和金溥聰「特殊性關係案」又將開庭,本案馮光遠嘲諷馬英九、金溥聰關係的嘲諷性言論應如何看待?在實務上有必要澄清。

今年5月極右派政黨德意志抉擇黨(AfD),其留學中國的共同主席Alice Weidel因被嘲諷性節目《Extra3》主持人Ehring嘲諷為「納粹娼婦」,而告了北德公廣電視台(NDR)和Ehring,除請求約180萬元台幣左右的損害賠償。另外也請求對於北德公廣進行權利保護暫行處分,不過卻遭法院駁回。本案漢堡邦法院民事庭駁回Alice Weidel的裁定理由略如下述:

就《憲法》層次言,嘲諷性言論的特性在本來就不是事實,一般均可與藝術表現自由加以結合。其言論外觀和言論核心不可以採取切割式的說文解字觀察,毋寧要從整體情境關聯的脈絡將兩者相互印證,否則會窄化表意者的言論形成空間,侵害到言論自由。

再者,嘲諷性言論是否傷害個人的名譽權,則須視大眾是否會錯把嘲諷性言論指涉者視為真實,而評價原告。本案中原告所屬政黨AfD只會被歸類為右派或非常右派的政黨,但實際上AfD和「納粹」相去甚遠,主持人說原告是「納粹」,那是針對原告在AfD黨內的政治地位和言論而做的嘲諷。又娼婦原意是說婦女的性關係複雜,但是本案眾所皆知:原告是女同志,且有固定女性伴侶,且與其女性伴侶的兩個孩子共居並維持健康關係,根本不是「娼婦」甚為顯然。

本案AfD政黨與「納粹」根本不同,且沒人會把事實上是女同志且有健康同居生活的原告當成是「娼婦」。嘲諷「納粹娼婦」乃是針對原告主張的「德國應該把戰後的政治反省丟進歷史的垃圾堆」主張而發。嘲諷性言論本非真實,且這裡不會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受損而產生社會溝通困難,是以應給予其最大的容忍。

其實漢堡邦法院的看法與我國向來實務見解的判斷標準是相同的。特殊性關係案的背景是馮光遠嘲諷斯時原告金溥聰擔任的相關政府決策與重要職務等的適格性,其言論與公共事務相關,這必須與嘲諷言論外觀「特殊性關係」、「男妓」等等詞彙相互脈絡印證,而無從切割個別文字與論述做獨立觀察。應注意的是本案馮的語彙和貶低或強化同志地位是無關的,因為同、異性戀都可能因特殊關係而享有特別待遇。較重要的是,馮光遠嘲諷馬政府的政治決策妥當與合理與否時,握有政治權力的馬政府或原告可以向大眾釋疑,並無必要提妨害名譽訴訟。

再者,特殊性關係或男妓等等嘲諷性言論不會造成原告社會評價受損而發生原告社會溝通困難,因為嘲諷性言論本來就不是真實的,馮光遠嘲諷馬金的詞彙主要是喚起公眾對於馬政府決策的注意與監督,大眾並不會認為馬金關係真如馮所嘲諷的那樣。因為事實上,馬金都各有家室子女,且早已否認自身是同志族群。而至今原告也沒有舉證因為馮的嘲諷,而有社會評價受損發生社會溝通困難的問題,因為原告在受批評後仍然受到政府重用歷任要職,這點法院恐應讓原告舉證才是。

而至於原告女兒問他是否要出櫃,則和本案無關,因為那是原告私領域內如何教育小朋友正確認識性向的問題,一般人因馮光遠而會質疑原告的應是其擔任的職務是否稱職以及馬政府決策是否妥當。

其實法國《查理畫報》大屠殺之後,保護嘲諷言論的自由在歐盟頗受重視,因為嘲諷不僅是公共事務的監督,也是文明社會價值的表達與藝術的創作,更重要的是嘲諷是毫無權力的民眾的不滿宣洩管道。如果馮光遠使用「特殊性關係」等詞彙的嘲諷引起了大眾關注原告擔任或執行職務的公共政策問題,那這樣的自由就值得我們保護。因為民主社會才能有自由嘲諷的創作者,也只有身體與靈魂都免於恐懼的自由,人民才能享受嘲諷的樂趣以及嘲諷政府。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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