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推諉有罪嗎?


馬總統針對其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所核定的美河市案,指稱是由副市長所決行,言下之意,此案就算存有弊端,也與己無關。(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馬總統針對其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所核定的美河市案,指稱是由副市長所決行,言下之意,此案就算存有弊端,也與己無關。如此的言行,雖與馬總統向來的行事作風相一致,卻引來與北市府間的口水戰,也讓人思考,目前行政機關依權責區分授權由下級公務員決行的事項,若涉不法,到底是由決行者自己承擔,還是機關首長亦該負起連帶的法律責任?

由於行政事務繁多,為了提高效率,各機關就制訂有分層負責之要點,以具體規定機關首長授權事務與範疇。惟須注意的是,這些分層負責的規定僅是內部性,而不具有任何的法規範效力。故公部門對外,仍須以機關或首長名義行之,並副以分層負責之人員決行方式來表示,除能明確得知主管的公務員外,也象徵行政首長針對此決定,必須負起連帶且最終的政治,甚至是法律責任。

以弊端叢生的美河市案來說,針對建商何能取得如此龐大的利益,致造成台北市政府與市民的重大損失,就算查無承辦者收受來自於私人的賄賂,致無法論以受賄罪,卻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為五年以上的圖利重罪。尤其授權決行的市長,若知下屬有貪瀆實據,卻仍不為舉發,甚至加以掩護,亦因此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法定刑為一到七年的包庇罪。甚而,若能證明有與承辦者之犯意聯絡,更可成立圖利罪之共犯。

惟由於包庇罪或圖利罪之成立,乃以明知下屬有貪污事實或違背法令為前提,光從行政首長在公文上的簽名,實難據以認定有此等確定故意,再加以行政首長往往並非第一線的決策者,致能輕易以不知情、不瞭解等,來將所有責任推給下屬。況且,機關首長所涉及的種種刑事不法,乃依附於下級公務員之上,本就有事實證明的難度,若檢方遲遲不開啟貪瀆犯罪之調查,在相關證據隨時間流逝而逐漸消失下,恐連承辦者都難以為追究,更遑論隱身幕後的上級公務員。

雖然,行政首長有功自攬、遇事推諉乃是官場之常態,為了糾正此等的歪風,本應為最嚴厲的法律究責。只是在講求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下,欲對之為刑事不法的追究,實存有著諸多法律與現實上的障礙。惟此困難,卻不能成為檢察官放任貪瀆案件不管之藉口,尤其是一般人並無任何公權力,面對政府的種種弊端,也僅能有合理的懷疑而望之興嘆,致亟待擁有起訴權限的檢察官來進行調查與訴追。甚且在我國,不僅各行政機關配署有防貪的政風機構,在法務部之下更設有專責肅貪的廉政署,甚至於最高檢察署還有特別偵查組,以來對高層公務員的貪瀆案件進行訴追,若空有這麼多的反貪機關,卻對於種種的貪腐情事束手無策,就難免於尸位素食之指責,更枉費全民對於反貪、肅貪的期待。 更值關注的一點是,就算查無刑事不法,行政首長也難免於行政上的責任。這是因,行政事務或非由機關首長所獨斷,但畢竟是由其所授權,若查有弊端,實也有識人不明、監督不周之懈怠,致須擔負起違法失職的行政與政治責任。若不厲行如此的追究,必將使機關內部的分層負責體系,成為行政首長涉及貪污弊案的最佳護身符。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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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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