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教育部長上一堂刑事訴訟法課

如果部長確實想釋出善意,光是在告與不告上面打轉,也同樣是無效的。

作者:孫健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據報載,對於723闖進部長室的學生們,教育部長吳思華表示,如果願意承認行為脫序,不告十八歲以下學生。或許部長自以為是在釋出善意,又或許像反課綱人士所批評,這骨子裡是威脅,然而,就法論法,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既行不通,也毫無意義。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是犯罪事實的申告,只要提出(告訴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所有參與者都將成為被告;同理,撤回告訴,就是將原本申告的犯罪事實撤回,而一旦犯罪事實撤回,撤回的效力也會及於所有參與者。

這樣一來,如果部長堅持提告,凡是當天進了部長室的,不管有沒有滿十八歲,通通都會成為被告;同樣地,如果部長事後又好心的撤告,不管對於學生、休學生還是社會人士,先前的告訴都會喪失效力,結果跟沒告過是一樣的。

因此,如果願意承認行為脫序,不告十八歲以下學生云云,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可行,理由前面已經說過了:要告,就得全部一起告;要撤,就得全部一起撤,不問有沒有十八歲,也不問是不是學生。

說來恐怕更難堪的是,即使部長不告,當天闖入部長室,未滿十八歲的學生們,也免不了一場官司。這是因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法律上稱為「少年」,少年若有犯罪嫌疑,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少年事件處理程序的啟動,不以被害人的告訴為要件,就算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不追究、不提告,少年法庭仍有介入的權力與職責;在警方已經逮捕、移送的狀況下,少年法庭應該已經立案,不管告或不告,法院都必須把程序走完。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不在審判、懲罰少年的犯罪行為,卻是要找出需要輔導或矯正的少年,並給予適當的輔導或矯正。更簡單地說,原則上,對於少年,少年法庭不是要罰他,卻是要教他,而輔導或矯正有無必要,跟被害人有沒有提告,其實沒有太大的關係。

既然如此,如果願意承認行為脫序,不告十八歲以下學生云云,其實在法律上一點意義都沒有。就算不告,少年法庭的程序還是照走無誤;假若真的提告,檢察官也只能把案件送回少年法庭,多這麼一道移送程序,徒增司法資源浪費而已。

反課綱一方認為,部長所謂不告十八歲以下學生是一種威脅,但就算是威脅,它也是無效的威脅;相對地,如果部長確實想釋出善意,光是在告與不告上面打轉,也同樣是無效的。至於怎樣才能有效地釋出善意,這不是刑事訴訟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可以回答的──這應該去問問守在教育部前面的同學們才對。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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