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過半與民主鞏固

 

此次總統立委的二合一大選,總統大位之爭固然是重頭戲,蓋政黨存續的目的及正當性,即在於取得政權,無庸置疑。但民進黨在同時喊出國會過半的大願景時,卻未提出國會過半並非僅是讓民進黨在未來四年或八年的施政更為順利,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台灣社會自1980年代末期開始民主化後,雖然獲得選舉及被選舉等參與政治活動的基本權利,也實現了國會全面改選且總統直選;然而,藉由選舉與政權輪替展開的民主轉型,對過去政治犯的平反與補償、賠償,對過去不法行為追究的轉型正義,以及所有基本人權的普遍實現,卻仍然還有一段遙遠的距離,即便連公投這種基本的直接民主制度,至今仍處在被閹割與梏桎的鳥籠中。綜言之,台灣從1990年起擁有自己的國會,到1996年全民直接選出總統,甚至在2004年總統大選時第一次合併舉辦公民投票。然而,台灣的民主鞏固卻一直無法落實,從而導致民主秩序難以建立。

政治學上所謂「民主鞏固」,最簡單的定義乃指人民已經確信民主制度是處理公共事務的最佳方式,而且也願意遵從民主制度所規定的方式來參與公共事務的決定。更進一步則是隨著社會與經濟的變遷,民主的制度與實際變成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的過程。但台灣的民主發展,實際卻與此理想情境相距甚遠,甚至一不小心,即有民主倒退之危險。

舉例言之,2008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出後,中國國民黨擁有七成的席次,然而整個立法院的表現軟弱無能,形同行政院或甚至於是總統府的立法局。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對於兩岸的各種協議,該等協議之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同時也攸關兩岸人民健康與權益,無論朝野立委都認為應要受到國會實質的監督與審查,然而我們觀察從2008年6月以來的六次江陳會與金融備忘錄(MOU)的簽署,皆突顯行部門的傲慢與獨大以及立法部門之自廢武功。兩次江陳會中需要修法的部分,甚至未依法在協議生效前完成修法,除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完成立法院審議外,其他皆未完成審查,經由行政院會議通過送交立法院備查的,也都未在立院完成備查程序,事實上,最後都是以「自動生效」收場,國會尊嚴蕩然無存。屢次陸委會主委雖然到立法院報告,但是提供給立院的報告資料僅是文宣,無助於立委對真相之了解。相對於行政部門,立委仍處於一種資訊不對稱的狀態,此種不對稱的狀態,使得國會監督能力受到嚴重的限制。最後終於去年引爆太陽花學運,方使台灣的民主進程從此走向另一條較為光明的坦途。緊接著的1129九合一大選,更讓我們看到台灣民主重生的一線生機,這也是民進黨在本次選舉中訴諸國會過半的原始初衷。

因此,民進黨所訴求的國會過半,其要達到的應該是優先通過社會高度期待的陽光法案,包括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積極約束立委利益迴避、讓政黨更加公平競爭。其次,設立讓國會議員在議場內的一舉一動都無所遁形的國會頻道轉播,並將朝野協商、程序委員會都應有會議記錄及表決記錄,並應上網公告,同時落實《遊說法》與加強遊說登記,以及政治獻金的完全公開化及透明化,如此才可能重新樹立國會改革的新形象!

只有在這樣嚴格公開透明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及立法過程中,台灣才能在政治、經濟、財政、社會、教育及文化徹底轉型的重建工程,民進黨的國會過半意義才能超越政黨競爭,而達到國家改造與民主鞏固的政治道德高度。

< 資料來源:民報社論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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