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相對性」原則

今天我們要來談的概念是,「契約相對性」原則。

等等,不要只會看離婚文啦!身為一個現代的公民,看到「契約相對性」就急著按上一頁是怎樣?

所謂的契約相對性,就是契約只能拘束簽約的人,沒簽約的人不會被拘束。所以,如果Yonex希望贊助羽毛球運動,跟羽球協會簽約,要求以後協會的會員比賽時,都要穿著他們的產品,這個契約可以約束誰?

當然就是Yonex跟協會,前者有給錢的義務,後者有要求協會的會員穿著產品的義務。

所以,戴資穎違反Yonex跟協會之間的契約,應該受到Yonex的處罰?

不,根據契約相對性,戴資穎雖然是協會會員,但不是協會。違約的那一方是協會,不是會員,戴資穎不會受到這份契約的約束,換言之,戴資穎沒有違約,所以Yonex不能依契約處罰她。不過,協會可以,因為她是協會的會員。如果,我是說如果,她跟協會有簽訂契約,或是有會員守則、協會章程等等的規範,要求協會會員都應該穿著協會指定的裝備比賽,那麼協會或許就有權利處罰會員,這也是「契約相對性」衍生出來的結果。

可是,這樣的處罰合理嗎?

姑且不論會員與協會間究竟有沒有成立契約,沒有成立,當然協會沒資格要求他們要配合。縱然有成立契約或章程,因為協會是非常特別的組織,這個組織透過國家賦予特權,而球員必須、只能加入這個協會,才有可能參加比賽,沒有別的選擇。即便這位選手球技過人,如果沒有協會的推薦,這位球員的運動生命也幾乎完結,除了職業比賽以外,選拔規則、人選、教練指定、經費補助,都由協會操作,在這種情況下,選手有抗拒簽約的權力或能力嗎?

現在的情況就是,羽球協會是唯一代表台灣參加羽球國際組織的協會,也是台灣選手唯一可以參加的協會,然後協會跟廠商簽約收錢,把錢「不完全」(我講得很客氣)用在這些選手身上,再要求選手一定要穿著廠商的產品,選手怎麼能接受?

如果你是選手,又能非常滿意的接受,那我也是醉了。

所以,應該要檢討的問題,是親愛的羽毛球協會大老們,你們把錢怎麼使用的?廠商花了大筆的錢贊助羽毛球運動,你們到底是把錢用在奧運選手身上,還是用在雲深不知處的地方?然後再要求「幾乎」沒直接受益的選手,配合廠商的要求?

而廠商也應該檢討,為什麼沒有去監督你們贊助的錢究竟在哪裡?如果協會收到錢,但是會員沒收到錢,會員為什麼要幫你們宣傳?有本事就去叫簽約的理事長幫你們打奧運啊!

喔!協會的前任理事長二月才剛酒駕,現在要當立委,他正在相忍為國,應該沒空打奧運

< 資料來源:呂秋遠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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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秋遠

呂秋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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