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例一休

 

 
吵了好一陣子,中央終於拍板定案了,所以就來談談一例一休這回事。

我們先分清楚什麼叫「例假」,什麼叫「休假」。

「例假」代表了「勞雇雙方約定好要休息的法定假日」,請注意兩個重點,他是法定假日,而且是勞資雙方議定的。

現行規定,七天內一定要有一天休息,做為例假。



通常,我們都會說是禮拜天,其實這是誤解,他可以是任何一天,總之就是週休一日,「嚴禁出勤」,這一天是完全不能侵犯的日子,雇主不能要求勞工這一天上班(命令?吃屎去吧!勞雇關係裡面,沒有命令這種東西,勞資對等,懂不懂?)。

在這邊說明一下什麼叫「七天內」,我們不管什麼星期一開始算的東西,而是「任何一天都可以起算」,換句話說,這句話最直觀的解釋就是,「法律嚴禁勞工連續上班七天,最多就是六天」 。

(所以有一點要注意,依現行法規,如果你是上一天八小時正常班的人,那你一個月會有8-10天的休假才對,有些公司會直接匡定每月休假天數,其實都是違法的,因為光例假就至少會有4-5天,只有月休四天絕對違法) 

好啦!再來就是很多勞工誤會的部份,就是週休二日這件事情。

最常見得誤解,就是覺得公務員「法定週休二日」,為何勞工沒有。

其實都搞錯了,首先,今年1月1號就已經公佈,單週最高工時是40小時,這是天條,就算你是用兩週、八週變形工時,總之「平均」起來就是不能超過單周40小時,如果以一般最常見的每日工時8小時計算(這也是勞基法每日基礎工時的上限),一個禮拜上五天班就達標了,當然就是週休二日,至於第六天的出勤,必須給付加班費。

其實這就是一例一休,早就是這樣了,這次修法只是確定「休」這個名詞,而且增加休假日的定義,讓他加班費變更高。

簡單說,現在勞工本來就是週休二日了,「本來就是」,只是如果第六天要出勤,必須給加班費。

換句話說,真正問題根本不是兩例的問題,而是:
1.你他馬的不敢跟老闆要加班費,又不願去檢舉、申請調解,要怪誰啊?
2.你他馬的不敢拒絕加班,明明加班勞方有拒絕權的,你不敢爭取勞資協商權利,又不願去檢舉,怪誰啊?

說公務員一週兩例?對不起,公務員是「二休」,公務員沒有例假,搞清楚,公務員沒有加班限制、加班費也沒有加成,所以像週末辦活動,公務員都是乖乖出勤,加班費一比一。(還有天兵說公務員週末沒在工作的,到底跟社會隔離多久了,政府一大堆有的沒的活動都辦在週末或假日,尤其過年過節或天然災害期間,更是無限期加班。而且公務員也不是一定有加班費的,因為加班預算有限,額度用完就沒了,懂不懂?多得是年底一口氣放棄十幾天特休的同仁,勞工還可以要求雇主轉換工資勒!)

還有,一定職等以上的公務員是沒有加班費這回事的,加班無上限。

所以,若「只看制度」,勞基法可是比公務員要好多了,這一點請自己先去把法條翻清楚。

真正關鍵根本不是這些制度,現在一堆勞工,或者腦殘的勞團不知在發什麼神經,打從一開始就是來亂的,分明是資方打手,只是在掩護真正問題而已。

真正問題就是我上面提到的那兩點,總結就是「勞工根本不敢向老闆爭取『原有法定』權益」,這才是最重要得部份,也是公務員真正比勞工好的部份,也就是工作權保障(但公務員一樣沒協商權)、最低工資保障(台灣基本工資超低不是新聞),不然如果是看工時、加班之類的「規定」,勞工都比公務員好(其實就連退休保障「制度」都是勞工比較好,「新」公務員跟「舊」公務員可是天差地遠,要罵去罵那些老18%,別扯到新公務員,新公務員的退休金是靠「高額自行提繳」在支撐的,還被挪去給18%族群享用,勞工可是專戶,而且「不用自己提繳,是老闆繳」,勞工退休最大問題在於提繳的太少,來有基金被政府拿去護盤丟錢坑。)。

(我支持年金改革啦!米蟲給我滾蛋。) 

要知道,美國根本沒有勞基法這種東西。因為美國重視協商權利--不過美國勞動市場也算是很爛的,要看比較好的,去看歐洲國家,尤其是北歐,基本上美國的勞工權益「算差的」。

重點一直都是勞資協商權利,重點是勞資對等。

勞工因為權利不對等的關係,需要政府保護沒錯,但難道還要幫你包尿布?現在一堆人鬼叫一例一休看得到吃不到,真是奴才,凡事都要靠人家賞給你吃嗎? 休假日出勤要給加班費、勞工有拒絕加班權利,這兩個基本的權利,才真正是勞團要去「落實」的(因為本來就應該有,只是大多數人不敢要),你現在鬼叫兩例,才真是做球給資方殺,因為有一大堆實務上根本不可能辦得到的產業在後面等你,到時候跳腳的不只資方,還有勞方。

只能說這些勞團大多是「國營企業」出來的,不然就是坐辦公室的天龍勞工,根本搞不清楚季節性產業、偏遠地區勞工或者時薪人員的問題。

對,我就挑明跟你說,這些假勞團有不少是國民黨養的狗,根本不安好心啦!

請問兩例你就吃得到?現在你都不敢跟老闆要加班費了,到時候兩例你就真敢休息?騙誰啊?說穿了就是這「黨工」想要兩例而已,根本不是在替勞工著想,你可以看看這些國民黨勞團要求的,那一項是讓勞工可以自主爭取權益?那一項是要保障勞工協商權力的?沒有,他們要得還是只有恩給制,對,國營企業會守法,所以他們可以直接享用,至於民間企業,管你去死。

再說一次,真正重要的,是勞工要懂得反抗老闆、要強化勞資協商對等機制、要嚴懲慣老闆。

真正重要的是調高基本工資,因為與基本工資連動的加班費,才能真正壓低工時,同時減少一些勞工對加班費的依賴。 

不然你要當奴才到什麼時候?給你三例好不好?然後你還是遠只會鬼叫看得倒吃不到,只會埋怨政府沒有保障你,廢話,奴才本來就不配得保障啦!

如果只會看那些「國民黨勞團」的鬼叫,被賣了都不知道。

復帶一提,很多人會提到其他國家的基本工時低於40小時,這到沒錯,台灣的基本功時依然過高,但這跟兩例無關,人家工時低,卻也同時允許加班存在,重點依然是「加班給多少加班費」以及「勞工有沒有拒絕加班的權利」,這才是重點,而不是毫無彈性的兩例,雖說以台灣目前勞工奴性堅強而言,這樣表面上看起來會有比較強的保障,但實際上是逼死打工族,然後不敢反抗的人依然被老闆坳而已,根本超智障。

至於那七天假,全國一致當然是比較好的作法,所以最好公務員也放那七天假啦!

但話說回來,那七天支那殖民垃圾假,根本就不該存在,砍了無妨啊!
< 資料來源:旭日之丘(Dawn Hill)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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