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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毛毛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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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一下不在籍投票
這幾天突然又有人開始討論不在籍投票,這我真要說一下。 首先,台灣目前已經有不在籍投票,就是那些選務工作人員,因為依照規定不能在自己戶籍地投開票所擔任職務,所以工作人員勢必會遇到投票日當天需要加班的狀況,因此現行規定下,戶籍所在縣市與選務工作縣市相同的話,可以辦理移籍投票。 例如這次公投,如果你戶籍在嘉義市西區,但你東區擔任選務工作人員,那麼可以移動你的投票位置到你工作地點,但如果你戶籍在嘉義縣就不可以,必須請假回去投票。 又如果你的戶籍在台北市文山區,但跑去南港擔任選務人員,那麼你的市議員選票就不能移動,因為選區不同。 所以其實現行制度已經有移籍投票了,不是沒有。 因此討論焦點應該擺在可以放寬多少? 話說在前頭,目前移籍只限於投開票工作人員,如果要放寬,可以從這部份開始延伸。 比方說投開票日其實軍警消也會戒備,因此有些人會受影響,這些人可以列入考慮。 投票日外交人員人在國外當然也會受影響,這些人可以列入考慮。 投票日各縣市首長的隨行人員、司機大概也都要忙,這些人其實可以列入考慮。 總之,如果你要討論移籍投票,應該優先處理的是「因公」而影響投票權益的人,因為這些人為了維護國人投票權益,自己反倒失去投票權,所以如果你在考慮放寬移籍投票規定,那就該優先思考這些人,而不是優先顧慮投票當日保有行動自由的一般民眾,不然你就是亂想一通。 要知道就算移籍投票,也該思考可行投票項目,例如總統選舉就比較沒問題,但如果我在金門移動某人的台中市里長選票,那自然會涉及妨礙祕密投票,因為大概只需要移籍一票,開票等於亮票,這直接牴觸投票的核心理念。 要知道投票的幾個核心絕對不能違背,其中一個就是祕密投票,因此只要出現任何能讓人知道投票意向的作法,就是不好的作法。 像全國性公投、總統票、政黨票這種全國票都長一樣的比較沒問題,地方性的就不適合。 投開票所設在哪裡也是問題,像駐外人員投票,當就是在使館或辦事處投票,當天駐外人員必須回到使館投票才行,而時差當然也是需要克服的問題,例如開票時間可能要調成跟台灣一樣,這代表可能需要半夜開票。 總之有很多細節要考慮,結果你現在給我鬼扯什麼年輕人返鄉麻煩,那那些擔任選務人員或因應投開票作業需要被勤而被迫無法投票的人就不麻煩喔?回家一趟是會怎樣?我每次擔任選務人員都還要請一小時飆車跨縣市回去投票,十多年來我可沒放棄過任何一次投票,這些投票日閒閒沒事的人根本沒有受到任何權益傷害,完全不是移籍投票優先考慮對象好不好。 要改善選舉制度,優先要處理的是這些權益受損的狀況,而投票的任何弊端都要先思考與預防,不然不公正的選舉會從根侵蝕政府統治正當性,開什麼玩笑。 你現在想像的移籍投票,真會讓年輕人比較踴躍?算了吧!他們是全國所有人口組成中移動能力最強的一群,不回家投票的人代表他根本不關心國家社會,開放移籍,最後只會讓有心動員的人胡搞而已,比方說中國動員台商跑去金門投票,還可以戶籍分散各村,方便監控投票結果勒! 只能說,現在提移籍投票的人,完全不是在思考那些權益真正受損的人的投票權益,你們真的搞錯重點。
毛毛牙
2021-12-22
四項公投,台灣有驚無險
公投結束了,但是事情還沒結束,可以討論的事情可多著。 比方說輸了不甘願的陣營。 跟以往不同的是,過去國民黨不甘願我們已經很習慣了,你看小冬瓜的不甘願到現在還在鬧,所以早見怪不怪。 但這次多了幾個其他團體在那邊不甘願。 小雞黨跟柯黨的不甘願也不難理解,因為他們「本來就沒贏過」。你說他們贏過?不,他們是靠民進黨幫助拿過一點成績,而他們自己很清楚,所以更恨民進黨,這個有空再談。 這次最主要不甘願的團體,是環團,一個「傳統上」似乎比較偏綠營的陣線,這次表現荒腔走板,變成活生生的笑話。 我們從公投連署階段開始談談。 基本上台灣的環團跟一些文史團體有類似的毛病,就是他們「不專業」。 我說的不是他們在相關針對性議題上面不了解,而是他們的理解面向非常單薄,單薄到活脫是個外行人,因為他們只看見一種東西。 其中最嚴重的,是他們眼中根本沒有人類。 比方說他們只看見老屋很漂亮,但從沒想過屋主的生活樣貌。 比方說他們只看見單一珊瑚物種,而且認定人類死光了也無妨,這個沒有腦細胞的傢伙必須永存。 藻礁永存? 請問如果水質改善會發生什麼你知道嗎?我是說,如果三接蓋好,冷排水匯入,類似高雄的「人工水質淨化過程」 發生以後,搞不好藻礁的確會出問題,因為出現的變成珊瑚礁…… 永存?在環團各種最無恥的口號當中,這是最好笑的一點,你去說恐龍永存看看阿! 這四個案子,全是打從連署階段,就讓人看見各種偽科學(例如核廢料的處理方式)、假消息(例如拿觀新藻礁的照片來騙人說是大潭的),還有沒意義的情緒渲染(藻礁女神是什麼東西),更別提上次公投綁大選的亂象難道都喪失記憶了? 簡單說,四個公投案打從一開始就只是笑話,完全是笑話,根本連提出來的價值都沒有,尤其使用這種正面對決的處理方式,還一堆天兵以為這叫促進對話,你丟是非題出來逼人選還叫做有溝通誠意喔? 這一點其實還滿嚴重的,到上週還有人跟我說公投是一種民意調查而已,目的是要促進討論,問題在於,早在連署階段這四個題目有多愚蠢,早就有一大堆專業資料可以看了,你到最後一週還在跟我說要討論是在搞笑嗎?討論是連署「前」的事情,連署通過以後,就只有你死我活了。 我說你們根本對議題理解很單薄完全沒冤枉你們,一來專業議題我們在連署前就都已經很清楚了,我們遠比你們專業得多,二來你們採取的政治策略,你們居然完全不了解,所以你們完全是外行。 身為「環保團體」,至少要有兩種專業職能,一是環境保護專業知識,二是「政策制定」相關能力,簡單說,環團的本質就是政治,不懂政治就別跟人家說你是環保團體,你只是笑話。 還有一堆人叫囂著想出配套方案不是民間的事情,你真的連當國家公民都沒資格,實際上,想出配套方案是「全體國民」都該負的基本責任,每個人都該想,不然你就沒資格反對。 搞清楚,是連反對的資格都沒有,因為這就叫為反對而反對,只有能提出替代方案的人,才有資格反對,這是身為反對者的基本要件。 而也因為這四個題目根本是笑話,因此同意陣營基本上就只能政治動員,訴諸假消息、偽科學,最後連教訓民進黨、不信任案都能拿出來當理由,完全失去正當性。 這也是環團最可悲的一點,在台灣生生活常識之一,就是「只有國民黨支持」的政策,那就是有問題的政策,這個判斷基準百分百正確,不然你舉個國民黨主動提出,而且對國家發展有幫助的政策聽聽,一件就好,舉來聽聽。 保護海岸線這一點當然沒什麼問題,但要分清楚的是,保護環境本身就需要消耗資源,因為現在的地球不在是放著不管就能自己恢復的狀態,而是需要人類積極介入才行,但人類的介入只能在「行有餘力」的狀態下才辦得到,簡單說,經濟發展就是後盾。 甚至算不講經濟發展(有趣的是,參加環團的人大多算中高收入階級,本身就是經濟發展受益者),光看看大潭火力發電廠蓋在那就好,答案就是大潭,那你接氣站不就近從大潭不然要從哪裡?管線拉越遠破壞越多而且風險越多這只是常識吧? 同樣問題核四也有人鬧笑話,例如我在討論核廢料數萬年的處理成本根本是天價,核能發電是成本最高的發電方式,但居然有人跟我說不該討論廢料處理方式,只討論發電就好。 那你跟我抱怨火力發電的空污幹麻?那還不一樣是廢料,而且講白一點是用肺就能處理的廢料,核廢料你拿命來換也沒用懂不懂? 總之四個公投案的支持方充斥這種非理性的胡說八道,例如萊牛可以吃美豬卻不能吃之類的,飼養過程的飼料添加物與食品添加物也傻傻分不清楚,卻又很愛說別人不科學不專業,但妳們明明連常識都缺乏阿! 然後現在還在那邊不甘願,就是沒想過要反省。 請你們先搞清楚專業的定義好不好?在我們這些關心國家政策一輩子的人眼中,你們外行到不行,因為政治素養是所有討論的根本,當你不關心政治,討論公眾議題就註定只是笑話一場。 與其不甘願,不如好好反省,補修一下政治學分,因為那是做人根本學分。
毛毛牙
2021-12-20
有良心的人都該投四個不同意
美豬公投: 美牛萊劑使用更普遍,我們都已經吃那麼多年,說美豬是食安問題根本假議題,反倒是傷害台灣貿易,其目的就是為了破壞台灣經濟好藉此圖利中國,國民黨提這個本來就是包藏禍心,有良心都該投不同意。 核四公投: 核四還沒運轉就已經被批評為全球最危險核電廠,根本是弊案,何況核能是目前最貴污染最嚴重、碳排放也最大的方式,根本一無是處,覺得核電乾淨的請告訴我處理核廢料一萬年要耗費多少能源,支持核電根本良心被狗咬,有良心的都該投不同意。 藻礁公投: 大潭藻礁是死掉的藻類化石,原本埋在沙裡,是因為三接工程才又露出,真正活著的藻礁在觀新保護區,蔡政府早就幫你保護好了,你不蓋大潭三接,結果是大潭電廠要另外想辦法從地方接過來,破壞更多環境,大潭電廠從大潭三接接氣才是環保作法,有良心都該投不同意。 公投綁大選公投: 上次投票投到三更半夜忘記了嗎?說要公投綁大選的,單純只是想找人民麻煩,沒有民主素養,就有病。有良心的都該投不同意。 四個不同意,才算有良心。
毛毛牙
2021-12-10
關於投開票流程的檢討
這次投開票的辦理流程真的非常糟糕,大家抱怨連連,其實更慘的是選務人員,我當天工時來到18小時,開什麼玩笑?只因為公務員不受勞基法保障就這樣搞喔? 先簡單敘述一下流程,這次因為有公投,出現兩種不同年齡門檻,於是在進入投開票所時多了一關查驗身份證。 之後領選舉票時因為要對選舉人名冊,於是又要再查一次身份證。 領完、投完之後換公投,要再核對一次選舉人名冊,當然就是再查一次,等你全都忙完,才能出去。 話說在前頭,為了選舉的安全與公正,有些步驟雖然看似多餘,卻無法省略,因為太容易被人家吹毛求疵,選務人員寧願麻煩一點也不想在事後惹上麻煩。 所以這次選舉在很多地方都是有問題的,首先就是缺人。 不誇張,沒人想當選務人員(基本上從沒人喜歡,都至直接被指派根本不能拒絕,因為公務員不適用勞基法無權拒絕),正職公務員基本上無一倖免,全都直接被下令當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於是這次非常多菜鳥主任,也同時造成選務困難,因為根本都是菜鳥,卻要扛選舉流暢的成敗。 要知道,基本上選務人員經過刻意打散(當然是因為怕有什麼弊端),互相都不認識,然後在選舉當天早上見面,就要立刻上手,這開什麼玩笑?更別提投開票所換來換去,我參加過這麼多次選務工作,只有一處曾經去兩次,不然都給我換來換去的,連場地都不熟悉。 正職公務員逃不了,再來就找學校老師,但老師可以拒絕,沒有強制力,然後就是缺人缺得很嚴重,直到受訓當天還在說人沒有補齊,雖然最後還是有補滿,但想也知道一定是抓更多菜鳥來填空而已。 這樣你要不出問題很難,像我的投開票所兩位主任都是菜鳥(我也是),管理員一半以上是第一次參加選務,根本不知道要幹嘛(然後受訓時大概混到極點,完全不知道流程),但畢竟是被逼來的,你又能怎樣? 所以,打一開始人力跟素質就有問題。 為何沒人想當?其實每次選舉都沒人喜歡當工作人員,畢竟做得再好也不過開票完成,但稍有不慎就被罵到臭頭甚至懲處,偏偏每次都有人鬧事的紀錄,誰倒楣碰到這種瘋子就吃不完兜著走(像我那區有位抗議常客外省老杯杯,六點多就到場閒晃,還硬要闖進會場,只會嚷嚷他過去為國為民為何他不能看之類的鬼東西,後來動用警察才把他趕走),總之是一點好處也沒有的工作,只要有選擇,根本沒人會想擔任(所以公務員不適用勞基法……因為要逼你去做些鳥事)。 再來是預期會很累,託北七黃國昌的福,硬要攪在一起辦,於是投開票所也不夠用,場地也太小(這次如果動用學校教室就會發現連教室都不夠大,所以要找夠大的場地很難)。 所以這次津貼是有比較多沒錯,而且補休多一倍(還是划不來),然後佈置費多一倍,因為選票太多還要增加計程車費用(或補貼汽車油資),一加一減真有比較省錢?還不如找更多人、把選舉公投分開辦理解決場地問題,然後多幾個投開票所。 畢竟過去幾十年來用的投開票所,都是為了單純投票找來的場地,你現在多了一堆公投,空間沒大個一倍以上那夠用,像我過去曾在一個民宅小神壇當管理員,那空間有夠小,連單純投票都嫌窄,還要擺到戶外,加上公投票開什麼玩笑?我這次在一間大廟運氣算好的,住持同意我們把整個大廳全都佔滿,不然也沒辦法辦理。 再來是流程,因為要驗三次身份證,當然浪費不少時間……其實要的話根本該使用電子方式查驗(這當然要花很多錢,但是,幹!這叫刺激經濟,政府本來就不該怕花錢,像柯那樣省錢才真是北七)。最好是使用刷條碼的方式(其實中央政府現在辦理會議或課程也都刷身份證登錄了),一刷就知道是否符合資格,當然,人力核對身份證是否為本人這一關恐怕免不了,但可以省去登錄與蓋章的動作,然後可以的話乾脆是刷完機器就會自動發出相對應選票,發票員也不用了。 圈票要改模式比較麻煩,但多幾個圈票處就可以解決問題(當然空間又是老問題了),投票的話也一樣。 至於電子投票……再看看,台灣選民素質……投票用電子式的目前問題絕對一堆。 至於之後開票作業,這次比較討厭的地方就在於有人投完開始開票,有人還在投票。不誇張,我四點準時停止(運氣好四點沒人了)開始開票,但過一個小時聽到有其他地方正要開始開票……要知道,這事情沒那樣簡單,我四點結束就有一堆人在外面等著要看開票了,如果要人家枯等到全部投票結束你看會不會翻臉,甚至開始說我們打算作票之類的鬼東西,因此當然大家都急著要結束後立即開票(而且開完才能回家),所以這事情沒那樣單純。 更別提現行規定是投票停止後要立刻開票,所以我們也只是依法行政而已--當然我們現在知道這法案的確有問題,因為的確造成選舉不公。 當然可以規定成時間到停止投票,但排隊者可以繼續投直到投完為止,這段期間禁止開票,以投完單位先封存票匭,停止一切動作,等中選會全國統一宣佈開票(反正都有員警戒護,用無線電通報就可以),只是這樣一來就會大幅延長開票時間,因為不是每個地方都跟台北一樣人這麼擠的。 至於開票時候亂哄哄的,基本上菜鳥多的時候又能怎樣……選務工作壓力大,沒做過當然會很困擾啊! 還有,因為四點開始開票,開完十點多,收拾好回到選委會都十一點多了--當然沒時間吃晚餐,是的,我們全都餓肚子。 有同事開到十二點多,最後計票中心結束已經一點多。 幹我們五點就起床了耶!警察更是四點起床因為有勤前會議。 然後因為太忙造成一大半選務人員放棄投票,或者回去投票卻又無功而返,因為排隊排太長,又或者投完選舉票放棄公投票因為人太多。部份投票所允許工作人員插隊先投,但也有民眾抱怨有人插隊的……總之問題一堆啊!如果不能宣導其他投票工作人員可以先行投票,那我們的權力受損又要找誰算?這次真的有非常多年輕公務員被迫放棄投票啊! 雖然這公投法設計得很爛,但公投畢竟是趨勢,如果投開票作業流程不能跟著進步,那就失去意義了,看這次投那什麼鬼東西?從題目開始就很可笑了別說投票。 還有,公投最好討論時間長一點,至少多個三四年以上,才不用一堆老人進票所還在問公投題目內容,這次公投根本笑話,絕大多數人是在不了解題目的狀況下選擇的,一點意義也沒有。不說別的,我爸媽除了東奧那題以外其他的根本不清楚(更別提教會教的是另一個投法),是我直接要他們投13、14、15同意其他不同意的,你跟我說這種公投有用? 這玩意先改一改吧!尤其公投成案後的討論,先修法改成三年如何?辯論會更應該在半年前就先舉辦。 這樣萌萌要的新北七公投還可以卡到24年去。
毛毛牙
2018-11-29
不要想太多,走自己的路
是這樣的,說民進黨不夠謙卑、說民進黨不夠衝、說改革不夠、嫌改革太快、認為不該去沾進步議題,認為對進步議題不夠堅持…… 我還可以隨意舉出87種互相衝突的所謂檢討建議,但其實上面這些雖然互斥的東西,都是有其道理的,這正是政治好玩但也讓人頭大的部份。 至於覺得人家不聽你的話所以出事,那是純粹自爽而已,或許為真,但其實也滿北七的想法,因為對方也是這樣想的,而且照樣成立,然後你根本沒辦法證明你是對的,因為選輸選贏跟是非對錯根本沒關係,就只是選輸選贏而已,不然哥白尼與伽利略不會被讚揚、貞德不會封聖,更別提耶穌也不過是死刑犯名單其中一個而已(而且那個年代叫耶穌的死刑犯有好多個,因為當年耶穌是菜市場名)。 然後在這種情況下呼喊團結……其實也不過是「團結在我之下」的意思…… 要知道,民主有趣的地方在於,並非由大多數人作主,而是少數有能力吸引民眾的人物或議題作主,讓正好在多方中屬於多數的人有自己作主的錯覺。所以當然有人會走偏鋒,像韓國魚跟希特勒的演說風格如此雷同,然後有人呆呆的被騙……那就被騙吧!不然呢?有人說要用這招贏回來,有人說不屑用這招,有人說選贏才有權力改革,有人說用骯髒招數贏了也沒用,但這些說法否全都為真又是否全不為真? 是這樣的,至少我們可以肯定在各種方面的統計上,人類應該大致上呈現常態分佈沒問題,大致上。 尤其對於社會的想像,這部份是很公平的,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想像,不因為你的地位、權利、血統、知識而被剝奪,反正就只是想像。 但有些時候,我們會稱呼某些價值取向比較「進步」。 進步好嗎?直覺的認定當然是好,問題在於每個人的進步不同,而基本上個人都會認為自己的想法才是進步的。 要知道,「進步」直接代表「少數」,因為你必須超越大多數人,才能取得進步的概念與地位,關鍵在於這只是「對你而言」。 比方說同婚是否比較進步?是的,「我認為是」,但這是因為知道我屬於「少數人」,才能用進步的角度去看社會對於這議題的觀點。 今天如果有人主張恢復蓄奴,是的,我們會覺得這真是不可思議的「落後」,但要知道,這同樣是一個少數,而有這種主張的人,一定也自認為自己才是進步。 另一個更直接的例子就是死刑,我支持廢死,但也有人認為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上面這個例子可能還太過直白,但如果擺到這次的選舉檢討,就很模糊了,例如民進黨這兩年到底算不算謙卑之類的,不然要怎樣才叫謙卑?怎樣叫不謙卑?每個人都用自己的尺去量別人而已。 別誤會,我不認為這種主觀認定不好,實際上我討厭在各種社會議題討論上面搬出所謂客觀認定這種鬼東西,那單純是對自己論點沒信心所以要找人結黨而已,但我再說一次,對錯的分辨從不是看人頭多少,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公投不能取代釋憲結果,別忘記民主跟民粹為何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意義,明明用同樣機制。 我當然會盡情的拿我自己的尺去量別人,所以別人拿他的尺量我也隨他,反正我也不會理你,你要說我執迷不悟,我也只是拿同一句話回你而已。 再說一次,因為相較於進步立場,「大多數人」註定屬於白痴一族,這是統計學的必然,也是殘忍的事實,因為實際上大多數人對於社會的想像都是聽來的,有能力自己推論社會模型並陳述當中價值觀的人一直是少數(華儒奴的教育體制更是如此),當大多數人站到進步立場,你放心,更進步的立場會立刻跑出來,當然,往反方向跑的進步立場也會相對而生。 我講這些不是跟你說站哪邊比較好,其實站哪裡都可以,實際上,你找不到有人不是自認為站在進步一方的,所以隨你高興,但政治主張基本上就是用就是想辦法包裝你的進步主張讓「相較於你比較白痴的」大多數民眾吞下去,至於吞了以後會怎樣……別用想太多,其實沒幾個人在意,重點是吞的時候會分泌多巴胺。 所以選完再來搜尋九二共識……我說大多數人是白痴民眾可沒在跟你開玩笑,因為「民主的本質就是如此」。 誰拐到比較多人誰就選贏,如此而已,至於是非對錯,其實那是另外一回事。當然,在乎價值觀對錯的人在競爭上的確比較吃虧,因為手段受限。 所以我們比較累是當然的……假如你立場跟我類似,因為我們是好人那一邊,當然,對面那一邊也會這樣想…… 這世界不好混對吧! 如果你是有選舉症候群的朋友,請不要灰心,你會這樣是因為你覺得自己是進步的那一邊,請保有信心,抬頭挺胸活下去。 至於選贏……請記住,大多數民眾是白痴這件事情,就只是這樣,如果你覺得自己是進步的一方,不管輸贏都該堅持進步,如此而已。 這幾十年來的選舉,我每一次都這樣想,不論輸贏,重點只在於你的價值觀是什麼。 至於什麼跟民眾站在一起……哪天我要出來選的時候我會講這種話的你放心,就說說而已。 不站比人家高你哪有能力看比人家遠啊?看要人家扛你還是踩人家上去,進步從來不是不須代價的。 我永遠要看得比「大多數人」遠,這是關心政治應有的認知--對每個人都成立,至於每個人看到的東西不一樣……這很自然啊!都一樣就不好玩了。 不要想太多,走自己的路。
毛毛牙
2018-11-27
談談台灣獨立
前言: 說來有趣,身為獨派,竟然沒針對這一點好好寫篇文章,我想最近關於喜樂島的主張以及「挺柯文哲的獨派」這種東西是否存在,是個不錯的切入點,就來談談什麼叫台灣獨立。 因為台灣獨立的想法對我而言是很接近核心的價值選擇,認真要說會落落長,我想有另外兩篇文章可以作為延伸,一是「中立論」,另一篇是「談談設定」,因為接下來要說的是我的設定,而我不會強求別人的設定要跟我一樣,因為本質上人跟人絕對不可能一樣,頂多是類似而已,而且針對不同事情每個人可能都有不同設定,而各種設定構成一個人的價值觀與其行動取捨(想法與行為不必然相同)。 我的定義: 先說我認定的台灣獨立是什麼:「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先不管現在是不是。) 就這樣而已,是的,就只有這句話,沒有其他附加的東西。 你當然可以說這樣範圍會不會太大?因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後面可以加上太多東西,例如「台灣現在的國名叫中華民國」、「台灣應該叫台灣國」之類有的沒的。 無妨,那是你加上去的,不是我,我就只有這句而已。 你說我這句話有沒有但書?沒有,就這句話,因為目前台灣「實際上的確還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只有一個「殭屍政權」叫做中華民國,雖然他「實質有效」統治台灣,而且「已經有主權國家的事實表現」。 所以,對我而言,台灣獨立的「落實」,方法可以有很多種,只要最後結果一樣就好--只要: 中華民國消失 台灣擁有一個源自台灣本土認同的政權 排除所有意圖讓台灣與其他國家在統治權上模糊、共享甚至接受合併的政治主張 所以不管你要革命還是正名制憲我都可以,反正要有個正式程序讓中華民國「入土為安」,也就是終結殖民體制。 然後台灣應該由源自台灣的政治勢力,由台灣人民自己選出來的政府來管理。 接著讓所有統派政治主張成為非法(日屬、美屬也一樣)。 簡單說要讓統派絕望就是了,出賣國家絕不會是任何國家可以容忍的言論自由範圍,如果你覺得可以,那只是單純你的國家意識有殘缺而已,這種人自然不算獨派,因為獨派的人不會是無政府主義或者自稱世界公民的天真貨色。 這兩種人其實就是享受著國家政府給予的保護然後不想盡義務,只想拿翹而已。 總之,這是我的定義,而這個定義在審視國家所有政策的時候,會成為最高位階的價值觀,因為是國家核心。 別以為這是一個台灣獨立「完成」後就可以拿掉的價值觀,實際上這個價值觀永遠會存在。如果台灣取得一個「正常國家」的名分,那「台灣獨立的落實」,有第四個條件,叫做「讓台灣成為一個更好的國家」會持續運作,直到那一天台灣運作不下去亡國為止,假如有那一天的話。 所以完整的台灣獨立意含會變成: 中華民國消失 台灣擁有一個源自台灣本土認同的政權 排除所有意圖讓台灣與其他國家在統治權上模糊、共享甚至接受合併的政治主張 讓台灣成為一個更好的國家 最後一點是個持續狀態,亦即,追求台灣獨立是台灣永續的指標之一,這也代表隊我而言追求台灣獨立這件事情是沒有中止那一天的,前三點或許有階段性,最後一點可沒有。 好啦!既然我認定的「台灣獨立」範圍好像很大,手段也沒太多限制,應該可以涵蓋很多人吧? 錯,正好相反,這樣簡單的定義,才是真正篩選最多人的定義,因為我的獨立沒有但書。 獨立作為一種價值觀,代表著個人的獨立、也代表國家的獨立,換句話說,期待一個獨立的台灣,也意味著自己必須是個獨立的人--獨立的人不該有奴性,所以當你覺得台灣不需要獨立,你的奴才人格可是表露無疑。 也因此我對台灣獨立的堅持可沒在管你什麼風向、民意、現實,這些我才不管,這些或許會影響手段,但不會干擾價值,而且價值是無退讓的。 所以如果你對台灣獨立的想像是能不能賺錢、能不能更民主、台灣會不會更好,我必須說,你完全搞錯問題關鍵,因為不管台灣有沒有獨立,你都可能賺大錢、過好日子。 但你依然沒有獨立,依然只是奴才附庸。 何況,獨立才能確保經濟更加自主、政治更加民主、國家更加美好--不是說獨立就會自動完成這些目標,而是獨立讓這些目標更容易達成,也能有能力守護,而沒有獨立,這些想法都不可能持久,哪怕有短期效果也沒意義。 對我而言,這些甚至也是台灣獨立的內涵之一,台灣獨立不是一個「達成任務之後就消失」的命題,而是台灣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觀。 反併吞意義在那? 這也對應到最近喜樂島的觀點--反併吞公投是什麼東西? 話說在前頭,我對台灣獨立的想法很單純,就是「這是唯一的方向」,所以當然是反併吞沒錯,但這是一個宣告,不是選擇,這要搞清楚,連選都沒得選,我也沒興趣讓別人可以選。你說我這樣很獨裁?廢話,奴才本來就沒資格跟人平起平坐,你自己是不是一個獨立人格的人還要我投票喔?同樣的,如果你認為台灣不該有獨立國格,那你根本沒資格決定你認不認同台灣的獨立地位,而是你該被排除。 是的,我完全不認為統獨有資格成為公投選項,因為他根本是沒有討論空間的議題,「唯有獨立」,統一則是直接排除,不是選項,自然不能成為公投題目。 一個只有認同者才有資格投票的公投,如果讓不認同者參與根本是個錯誤,而只有認同者投票又變成多餘,根本沒意義。 正如班級要辦慶生會,卻又說要跟不參加的人一起舉辦一場要不要辦慶生會的表決,有病喔? 我再說一次,不管你認不認同中華民國政權,像我就不認同,但我很清楚「目前台灣有個政權正『有效統治台灣』」只要這個政權: 是由台灣人自己選出來 否認中國對台灣有統治權(執政過的兩黨而言只有民進黨符合資格,所以我說國民黨根本不該有資格參與台灣政治,而是應該解散) 對於所謂中華民國對中國統治權沒有任何妄想(這一點連國民黨都沒幾個人在妄想,但現行憲法依然是妄想文件) 只要這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那我可以認同你是一個由台灣人意志選出的政權(哪怕背後是個殖民幽靈體制,卻依然有效實質統治)。 這是第一層,至於那個中華民國骨架要如何去除,這是第二層問題。 你要如何去除?制定新憲法、改國號,這當然是一個方式,但很多人執著在一定要有一個統獨公投,實際上這是「很沒必要的想法」,正如我上面提的,統一根本沒資格成為選項,唯一方向就是獨立,而且你也沒資格選擇不投,不投的人同樣給我滾,所以我根本不覺得多一個統獨公投有任何意義--那種搬一堆國際法出來說嘴的我懶得裡你,聯合國都要倒了還在講那些有的沒的,你們的意思是如果國際法不准台灣獨立,台灣人的意志就沒意義了嗎? 這也是法理台獨的問題,不是說你沒道理,你是很棒的「佐證資料」,但你根本不尊重台灣住民,而這種想法根本與台灣獨立的價值觀有衝突。 我反併吞,但那根本沒投票的必要,而是「就是如此」。你能想像今天在美國有人莫名其妙提一個跟加拿大統一的公投嗎?提可以啦!但誰會裡你? 不過這不算嚴重問題,只是無聊,如果你真要投,我也不會說不可以。 台灣獨立的落實: 台灣現在是個不正常國家(或政治實體),但要如何正常化,意見還不少,但除了這些形式(國名、憲法)的變更,實體上呢? 我指的是政府組織,你該不會以為台灣獨立以後可以憑空變出數十萬軍公教人員直接取代現行體制吧? 我們來想想兩條路線吧!一是很多人覺得該做的,弄一個獨立公投--從中華民國獨立出去。 二是正名制憲--很多人覺得這樣不能擺脫中華民國體制。 撇開我上面提到統獨公投很北七不談,首先,如果公投沒過你怎麼辦?以目前台灣人被國民黨洗腦洗到如此北七的狀態是很有可能的,看看侯友宜跟柯文哲這種貨色居然有資格參選就知道台灣人水準根本還上不了檯面。其次,就算公投過了,然後呢?你要改國號、制定新憲法--噹噹,正名制憲,回到第二路線。 你在搞啥? 對了,還有些人認為不要說獨立,該說建國,因為獨立代表我們現在還被人家管…… 我對這些可笑的文字遊戲真的很厭煩,而且很多人對於文字的掌握也很可笑,獨立可以是從某一部份分出去,但也可以是一種自我揭示,不然你說要建國,但請問台灣現在有沒有一個獨立國家的實質?有還是沒有?你倒是說說看啊! 美國有議員提要要跟「台灣」「恢復」邦交,可是當年跟美國有邦交的叫做中華民國不是嗎?為何說是「恢復」?因為這才叫務實,而且不用那些無聊的多餘程序,只要台灣正名制憲(還要宣佈所有主張統一的政黨為非法團體通通解散)就好了。 很多人認為正名制憲無法讓台灣擺脫中華民國體制……這是哪種可笑的論點啊!自己回去上面看看,就算你辦個住民自決的公投而且百分百通過,接下來你作的事情是什麼?就是弄一個新國號跟新憲法,喔!你說那不叫正名,北七啊!這時候你又不說國際觀點了?對國際而言這就是正名,向國際宣告「我們真的就叫台灣」(或者你要用其他名稱,但國際早稱我們是台灣了)。 對台灣人而言也一樣,就我們終於擺脫中華民國的名稱而已。 未來的課本也只會寫「台灣過去叫做中華民國,是一個中國殖民政府,後來經過台灣人和平政改取得台灣現行獨立地位」,至於有沒有多一個住民自決公投根本不影響結果,因為台灣目前「實質上」並非當年盟軍託管地--除非你相信民政府那個統派詐騙集團的鬼話。 至於憲法,就弄個全新的,什麼叫中華民國框架? 這一點,可以看看「台灣用的憲法」這篇,你以為未來的新憲法就會跟先行憲法天差地遠喔?別傻了,大概第一章在概念上會完全不一樣而已(但連用字編排都會很像,要不要打賭),其他部份全世界民主國家都不會差太多。 再強調一次,就算你今天使用武裝革命推翻中華民國成功,對不起,軍公教依然是同一批人,頂多換掉一部分,但你還不敢換太多,不然政府功能馬上癱瘓,新政權立刻垮台。 不然你先找出幾十萬軍公教可以立刻接管各級政府給我看看?別傻了,就算西德接管東德政府機器也沒本事一口氣全換掉,只能針對司法之類優先處置。 換句話說,「政府架構」本身根本不可能有太大變化,所以怎樣叫中華民國體制的擺脫? 答案是轉型正義,這才是重點,而這一點現在執政黨已經開始進行了,根本不用等到台灣獨立就可以先進行。 或者說,台灣獨立本來就可以透過這種循序漸近來達成。再複習一次我上面提到四個台灣獨立的意含: 中華民國消失 台灣擁有一個源自台灣本土認同的政權 排除所有意圖讓台灣與其他國家在統治權上模糊、共享甚至接受合併的政治主張 讓台灣成為一個更好的國家 現階段的轉型正義,就是在強化2,而且處裡3,開始在進行4。 1只是時間問題,形式我根本不太在乎,你真要辦很多餘的住民自決公投也不是不可以,不過台灣民選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住民自決的表現,當然不夠完整,因為現在還是用中華民國的名義,所以雖然有實質上的執政,形式上卻不是--所以上面提到的第3點才是如此重要,而反併吞、統獨公投本身就是落入第3點的錯誤想法上面。 你可以嫌現在政府做得太慢、不夠,但這跟沒有做意義差很多,而如果你要「教訓」有做事的人,讓「兇手」可以再起……你自己可以先去死一死。 論挺柯獨派: 還真有些這種貨色,不過都有些號稱獨派說要教訓小英政府,也就是說要圖利泛統陣營,所以有人挺柯也不奇怪。我一點都不反對你批判民進黨,但只要體圖利泛統陣營,你就該被排除。 比方說支持柯文哲就是一種。 也許你「過去」可以「勉強被」算獨派,但你以為獨派裡面就沒垃圾喔?不要想得太美,我說過台灣獨立的意含包含追求台灣永續進步,所以像這種會挺柯文哲的,本來就是遲早要被抓出來處裡的對象,我可一點都不介意先在你們身上作記號(也就是所謂標籤,一堆人覺得標籤好像很糟糕,才怪,那叫釐清問題的必要流程,那麼容易被話術影響,難怪你們腦袋一團亂,你以為我只會給人一張標籤嗎?),或者現在就動手排除。 柯文哲在意識型態上面接近那一邊?你說不要審查意識形態?拜託,那是心虛的人推托之詞,實際上人跟人之間要建立穩定關係,意識形態審查就是第一要務,對政治人物尤其如此。別聽黨國鷹犬侯友宜的鬼話,任何關心國家政治的人都是政治人物,而關心國家政治根本是國民基本責任,辦不到的人沒資格被視為國民。 民主國家的「主」是在當好玩的喔?沒意願負擔國家政治責任的人就只是奴才啊! 至於說什麼把餅做大、爭取盟友……好啊!現在你來爭取我看看,你要不要變更你的立場來我這邊,爭取我的支持?為何老是要我去爭取你?這表示你跟我本來就不同邊啊?那你還自稱獨派? 那其實叫轉換立場,不叫爭取支持,那種話術去騙些華儒奴價值觀的人可以,對我不會有任何效果啦!為何我就要去配合你,你先來配合我如何?你不是很想要把餅做大? 追求真理就要拼命切割,純化才是追求真理的態度,那種追求中庸、大一統的態度本身就是華儒奴笑話啦! 當然,我再說一次,價值觀無所退讓,手段卻可以有所彈性,所以上一次民進黨選擇跟柯文哲合作,但發現這傢伙沒有認罪悔改的能力,反而越陷越深,那跟這種墮落的人分手也是裡所當然的。 結語: 台灣獨立的意含我們再看一次: 中華民國消失 台灣擁有一個源自台灣本土認同的政權 排除所有意圖讓台灣與其他國家在統治權上模糊、共享甚至接受合併的政治主張 讓台灣成為一個更好的國家 這是我的說法,你當然可以有你的,這是你的自由,但我的看法就是這樣,這表示不管你要體制內、體制外,其實我都可以接受,只要目標是這四項就可以,也沒說那一樣一定要先做,只是你目標要擺出來給大家看到。 現在很多人最蔡英文的批評大概都放在第1點,但實際上這一點你確定蔡總統都沒在做嗎?我再提醒一次,美國國會有人提議「恢復」「台灣」「邦交」,你以為這說法是突然起乩想到的嗎?如果現在民進黨需要一個「經中華民國體制」取得的執政權力才能施展,那在有萬全準備(比方說,在立法院取得足以主導制定新憲法的絕對多數--這一點如果一堆自稱獨派還在那邊鬼叫要教訓民進黨,那我們看看何時可以達成)之前,怎麼可能先去執行讓中華民國消失的行動? 我們可以做的就是「只」支持獨派政黨或堅定獨派的候選人(不過堅定獨派的無黨候選人很罕見),「只」看到沒有,我可沒說只能投民進黨,你還可以投其他,比方說基進黨,這是在堅持價值觀與手段之間的彈性,但如果你越界跑去支持統派思想的政客(凡想統就只是低級政客,絕無任何例外,這不是光譜,而是一翻兩瞪眼的對錯問題,不是對的就一定是錯的),那只是單純變節背骨而已。 晚節不保的人這些年下來還怕沒看過嗎?你以為你值得我們去想辦法挽回喔?直接切割啊! ---------------------------------- 延伸閱讀: 正名制憲獨立建國
毛毛牙
2018-10-16
名詞解釋
團結:一種髒話,通常是用來指控與自己意見相左的人,又或者不服從自己父權想像的人,通常會出現在看不到呼籲對象的場合,用來向群眾或媒體表態,請人家幫他傳話用的,關鍵在於誰說這句話,就代表著要照他的意思去做,算是「團結在我的意志之下」的簡稱,不過有些情況是「你幹嘛不聽人家的」的意思,意思是叫你放棄自己的想法,不管對不對。 大局:又被稱為西瓜,但不是整顆西瓜,往往只是沒切好,然後看起來比較大塊的那一邊,廣受民粹愛好者喜愛的用詞,充滿了從眾與害怕展現獨立思考能力的特性,主要是為了對心目中認定的少數遂行群眾暴力而使用,而且討論焦點往往在小事情上面,比方說用貓當機關槍之類的。 把餅做大:擺明了無視物理限制的空想思維,把數量固定的麵粉,加上堆在一邊的麥糠,甚至幾隻蒼蠅一起和進來,就覺得可以神奇的讓餅多出一倍大來,但實際上正確作法是把桌子上的垃圾全都清掉,然後你可以把麵團桿得更薄一點,或者發酵更久一點,這樣餅才會變大;要不然就是把垃圾清掉,空間謄出來擺更多麵粉,但總之你要先清垃圾。
毛毛牙
2018-07-31
來聊聊社會團體
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這是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裡面少數有普世價值的條文,簡單說就是未來台灣新憲法也會有,不因他是中華民國憲法的條文就沒意義,所以大家要注意。 讓我們回顧一下戒嚴時期,所謂三人成會,簡單說,只要三個聚在一起聊天,警察就會找上門,學生聊天?沒問題,教官會來關心你,國民黨就是這樣在恐嚇人民,要求人民互不信任,用這種下三爛招數分化民眾,所以直到今日很多人還直覺認為成立社團的人都是別有用心,。 所以才會北七到去迷信無黨就比較清高。 其實都一樣是人,一樣而已,你們只是被國民黨洗腦洗到成為他們期待的順民模樣而已。 來說說台灣社會團體的一些演變吧!要看論文自己去找,這類研究還不少學者寫過,我這邊只簡單概述一下(雖然字還是很多): 首先,戒嚴時期管制一堆,基本上就是不讓你有集會結社自由,但人民結社的要求其實無可避免(畢竟國民黨本身黑道起家,這也是一種結社),所以有很多管制性作法,簡單說就是後來集大成的人民團體法。 人團法一直到現在都依然是人團的根本法令,但其實早不合時宜,所以內政部研議「十多年」要成立社會團體法取代,讓這個充滿戒嚴思維的老舊法令退場,當然沒那麼簡單,尤其是宗教團體,這個我們之後再談。 說到一個團體組織,我們先簡單提一下它的運作,首先一定有個宗旨,比方說一群愛跳舞的學生常常聚集在捷運站練習,逐漸成為「固定的一群」。 是的,這個團體的宗旨可能就是練舞,然後或許會取名字,中二一點好了就叫「究極炫舞霹靂闇黑團」吧!這時一個「沒立案」的組織成形,通常也會有個人當團長(或輪流當之類的,但總之有個代表人物),接著或許會有職務分配,例如協助找音樂、編舞、訂餐之類有的沒的,可能也會弄個網路群組互相聯繫。 之後或許會收錢當基金,用來買團服,甚至尋找比賽資訊、找專業老師另外授課之類。 對了,這時候社團宗旨可能不是單純練舞了,說不定是以比賽或表演為目的的社團,當然聯誼性質永遠都有就是了。 請注意,這就是一個社團--未立案社團。 當然,學生社團如果是校內的,或許會在校內登記,成為校內的立案社團,為什麼?或許是為了要在校慶公演必須登記,又或者參加比賽,主辦單位要求學校出具證明之類的。 又可能登記的話學校可以提供部份經費補助。 校外的呢?目前通常參加比賽之類倒不會要求舞團有立案登記,不過,當你團員多到一定程度,然後你想要轉型,不只自己練舞,你想辦些街舞推廣活動--這就是公益活動。 對,這時社團宗旨再一次產生變化,不再只是獨樂樂,而多了一些外展事工,或者社會責任,又甚至有推廣教育,乃至於增加聲望、產生業外收入之類,這些全是很正當的事情。 但這時候你需要的資源從哪來? 又或者你想要讓團裡舞技最好的高手成為老師,可以去學校授課,這時候你需要師出有名。 甚至你準備出國比賽,需要人家贊助,但人家為何要贊助你?又沒聽過? 噹噹,立案的需求來了,因為立案可以取得政府認證的效力,這是最重要的部份。 注意,你可能立案為一般社會團體,又或者去成立工作室、登記公司行號--成為營利組織,這同樣是一種立案,但方向完全不同。 很多人覺得立案是為了錢,這樣說倒也不是完全錯誤,但不需要帶著負面觀點,因為需要錢不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嗎?那種希望人家都要免費為你付出的想法本身就很病態,而且很不要臉。 立案之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取得政府認證,簡單說就是你在社會上的信用點--對,信用,講到信用通常指的就是錢--會提昇,然後你可以取得統一編號,如果人家捐款給你,是可以抵稅的,這也可以促進人家贊助你的意願(所以無黨籍政治人物參選要另外成立政治獻金專戶,因為通常捐錢給你是沒任何抵稅好處的,但合法立案的政黨本身可以接受捐款)。 以嘉義市為例,近百個體育社團裡面,舞蹈團體數量最多,因為這類團體比較有成果發表這類活動需求,這需要花很多錢,也更需要政府補助。 其他運動並非沒人參加,也不是沒活動舉辦,像腳踏車隊就很多,但這類車隊活動自己玩就好,也因此比較沒有立案需求,但並非沒有成立社團。 所以若以社團數量論,腳踏車隊說不定比舞蹈團體多,但立案比例就反過來。 請注意,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所以你要不要成立、參加都是自由,要不要立案也是自由。因為立案就代表接受政府管制,很多人並不願意受這種限制--比方說立案社團有規定理事長任期限制,最常就是八年不得超過,所以如果你打算當個永久理事長,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不要立案。 現在開始要來討論一些社會現實問題,一樣先不講宗教,我們來講藝文團體。 我爸是個畫家,學生很多,而為了參加文化局的各項展覽--規定必須是立案團體才能參加(我爸是可以辦個展,但他希望學生也可以參加),所以要成立一個畫會。 問題來了,這是個以我爸為核心的團體,以我爸當理事長看來很正常對吧?但法令有限制任期…… 於是,我爸以指導老師方式退居幕後,理事長讓他的學生輪流當。 基本上這也是目前嘉義市許多小型畫會的運作方式(美術學會這種全是職人的專業團體當然不同),這是現實問題。 再來看看宗教團體,這有類似情況,就是有個師父在那邊。 所以宗教團體幾乎都是信徒當理事長,師父退居幕後(除非是像佛教會這種本身就是由師父組成的團體)。 這當然有些管理上的問題,因為有實權的是師父,但責任全在立案團體登記的幹部上面,像畫會這種都是燒自己人錢只為了辦展覽自我表現的團體就算了(藝文團體通常不窮,只是沒錢而已,夠自己花就好,反正本來就是同好性團體,比較不像一般觀念裡的公益團體),宗教團體可是有強大募款能力的,結果權責無法分別…… 所以社會團體法要立法,阻力同樣在宗教團體,但也的確有實際困難,因為他在組織型態上跟其他團體真的很不一樣(已經比較類似私人公司,負責人甚至領導階層不大會變動,也比較沒有一般人團那種合議制型態),很難一體適用。 我們再提一下社團管理。首先,過去人團法在「會務」上面管一堆有的沒的,連你怎麼開會都插手--是的,最早期社團只要開會,政府官員都要到場「監督」,其實就是「人二社團版」,戒嚴時期管人團的公務員是很囂張的,因為他只要上報一筆,,被解散就算了,去警總報到就笑不出來了。 但相反的,過去不管「財務」,請記住,人團很多是國民黨培植的外圍勢力,所以國民黨放任財務不管(反正其他社團財務也不重要,出動警總就能財物充公了),因為這樣對於自己的外圍組織要亂來最有好處。 然後這套法令居然一直用到現在……要知道,阿扁時期就想改掉了,結果改到現在,好不容易才把財團法人法搞定,公司法也搞定,接下來還有社會團體法。 所以這幾年黨產會處裡團體的部份困難重重不是沒原因的,因為過去法令就是這樣,你以為守法的政府可以無視法律直接碾壓喔?你是這麼期待獨裁政權誕生喔? 當然,政黨法幾年前就先過了,然後宗教團體法要另外處理,如果你覺得非包裹處理不可,我只能說你根本不希望這些法通過就是了,所以才會跟著這些宗教團體在那邊亂,因為一來宗教團體政治勢力就是很大,有本事你選贏他在來說嘴,這種事情對錯又不是你說了算,你誰阿?再來是宗教團體組織狀況的確跟一般社團不同,要一體適用本來就困難重重(對,這跟多人以為勞基法就是要讓全國勞工長得一模一樣糟糕,明明整天在歌頌多元價值,結果自己腦袋威權到不行,而且還是那種無視政治現實的妄想威權……難怪你會喜歡無色這種北七口號,對了,都沒注意到你們跟護家盟除了有「利益衝突」以外,思考邏輯一模一樣嗎?)。 講個題外話,很多人喜歡鬼這第三勢力、無色力量之類的,說穿了就是「你自己笨到沒中心思想」然後以為大家都跟你一樣。 你其實是第四第五第六……第N勢力,因為你根本沒找到中心思想跟你類似的,然後你們「自成一色」。 別傻了,你根本沒朋友啦! 稍微小結一下,總之,人民有結社自由,要不要立案也都不是問題,只是對組織發展有不同想法而已。當然,自己玩玩與成為社會公器,對於社團「信用」的要求當然就不同,這包含社團運作本身要花多少錢(社團的存在,就是要花錢)?推展社團任務目標要花多少錢?你是否值得人家捐錢?這些當然都是你要不要立案時需要考慮的事項之一。 這幾年問題最多的莫過於動保團體,尤其是養流浪毛小孩的,很多人成立臉書粉絲團募款,然後爆發很多「疑似」詐騙的案子……很多人跑來問我們這團體有沒有立案……大多沒有,但並不違法,因為「要不要贊助團體」完全是個人自由,就像你捐錢給遊民,然後他拿去買便當跟買酒,你不能說買便當可以,買酒不行,這你管不著。 但立案團體的支出需要受到「會員大會」管制,當然,讓他能控制整個大會,讓「錢亂花」獲得會員認可……那就是認可。 所以我一直強調捐款人自己也是有責任的,也不因為你捐款你就比較有道德光環,根本不是那一回事。 關於組織運作,我去年也寫過一篇「來聊聊團體組織吧!」大家可以參照,總之不需要污名化團體(不管有沒有立案),更不要偏執到以為成立組織都是為了撈錢,那是非常可笑的錯誤想法,更多人參加社團還要出錢出力,可沒從中撈到什麼金錢報酬,那種自以為「不結黨」就比較清高的思想,其實就是華儒奴而已,一整個被中國歷代愚民思想洗腦。 你要不要參加社團是你的自由,也沒有高不高級的問題,哪來一堆覺得自己無黨無派就比較清高的蠢蛋,去問他們有沒有參加什麼協會,可能根本就是理事長勒!還不一樣是人民團體。 但,若是機構呢?機構要不要立案?機構代表著「有硬體」,而且屬於「公共場所」,所以在各項安全法規上面有更加嚴格的要求,簡單說,在社會信用上的要求會更高,大家會要求更高規格的官方管理。 這一點同樣問題最多的動保單位大多卡在收容所沒有立案上面,這一點倒是很多人會出來跳腳,因為收容一般動物的單位目前強制立案的相關法令還不明確。 老實說今天如果不是用議員身份壓著,「收容人的」非法機構早被下令關閉了……這算不算不遵守法制濫用特權呢? 還有,成立社團當然也是相信組織力量、相信系統、制度的力量、相信集體合作的力量,所以你成立社團(還取得法人身份勒)卻又敵視政府組織本身,這其實是很莫名其妙的事情,。 要知道,國民黨幾十年來的洗腦,就是希望你「脫離現實」,然後他們才能操弄現實。 這次看到一堆人這麼好騙,就知道台灣教育還有得走,一堆不願建立制度、敵視組織、無法合作、沒能力進行分配,然後以為只期待個人聖王就能解救眾生的傢伙,你們的思想有夠落伍不長進啊! 這正是獨裁主義的溫床,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在造神,結果這票石器時代的原始人居然好意思自稱年輕人…… 鄉民團也是未立案社團……反抗軍也是未立案社團……我上面說過,未立案社團也沒什麼不好。 但至少這裡就有第四跟第五勢力了,第三是誰?躲在一個虛幻的第三、無色的代號後面,跟「沉默的多數」一樣北七啊!
毛毛牙
2018-07-23
就來聊一下颱風
雖然嘉義沒風沒雨,老媽還是應景的弄了泡麵……話說小時候住台北,颱風來了很恐怖,那時候淡水河如果滿上來,沿岸都會很慘,而且常會停電,想囤積什麼,冰箱沒作用的時候其實很恐怖,然後只能點蠟燭,加上桶裝瓦斯,還有事先存在浴缸裡的水,結論就是泡麵了。 搬來嘉義以後沒碰過淹水,停電偶而會有,但不會太久(變電所離我家直線距離五百公尺,這個庄頭都會優先復電),加上常有人送菜(這就是住鄉下的好處),其實不需要囤積什麼東西,但颱風天依然會直覺想到泡麵就是了。 然後這次台北新北放假不同調引起軒然大波…… 這個其實很值得研究一下,不然問題一直都在。 首先,沒有颱風「假」這玩意,那是一個避難命令,由「人事行政局」發布,對象是「政府機關」,簡單說,市政府這個「老闆對員工」的命令,叫你下班去了。 搞清楚,就法律上,這玩意跟「非公務機構上班人員」一點關係也沒有(在公務機構上班的不限公務人員)。 極端一點純論法來說,就是公立學校不上學,但私立學校要上學的意思。 當然這個行政命令到了現在已經有了完全不同的意思,所以如果只論法,或者胡亂擴充解釋,其實都是不好的,但真正問題依然出在這個規定其實該好好檢討。 那種期待政府或老闆幫你決定的奴性思想我的就先不檢討,這很多人提了,但制度上的確有可以檢討的。 以下我提個想法,話說在前頭,這只是突發奇想,還沒深思熟濾過,所以如果覺得有可以改善的歡迎討論。 首先,釐清這個命令的權限範圍: 1.最好是全國一體適用,但分區實施:所以不該把責任丟給人事行政局這麼小的單位,而是直接給各縣市首長權限,但相關幕僚單位當然有責任通報參考資料,例如前幾天南部連續大雨,所以南部「山區或土石流警戒區」要不要放假的參考標準應該要更寬鬆一點,不能更平原區一樣。 2.以權責來分級:舉例來說,可以分三級,情況「預期輕微」為三級警戒,授權「雇主」決定是否停止工作,但勞工有權「自行決定不要上班」,但當天得不計薪、但也不列入事假、也不列為考評內容或影響全勤。情況「預期嚴重」為二級警戒,授權「雇主與勞工」決定是否停止工作,勞工若不出勤,薪資是否照算授權勞資協商,但不列入事假,也不列入考評內容或影響全勤,但如果老闆要求勞工出勤,當日薪資加倍計算(或轉換補休,由勞資協商決定)。情況「已達嚴重」為一級警戒,直接政府下令停止各行各業的出勤,但勞工薪資照算,唯事後如有職場災害(實際損失或停工損失都算)需要勞工加班善後,在一定期間內授權同意增加法定之外加班工時以迅速完成善後工作,但加班費照算。 3.另訂例外行業,例如醫院、電廠、鍋爐之類都一定要有人值班,所以碰上颱風天照樣要出勤,其天災期間出勤加給,或者以出勤勞工乾脆延長工時留下來加班不要回家(這樣說不定反而安全)之類的,其勞動條件應該勞資協商另外約定(政府可以訂個範圍,勞資約定後應納入工作規則送勞政單位備查)。 簡單說,別再亂講三小颱風「假」,那又不是讓你放假用的,而是用警戒規模,讓每個人在不同警戒規模之下有不同權利義務。 當然,可以有更詳細的規劃,反正我只是臨時想到,參考一下。 要知道,就算土石流警戒要求撤離民眾,依然有人堅決不肯離開……這不是戒嚴令,人民完全有權「違抗命令」,所以你要一個人事行政局的命令就通令全國老闆依照辦理……想太多。 還有,農民颱風天往往還要拼命加班搶收或顧水田勒! 另外,昨天四點下班然後跑去賣場搶購的人有沒有想過,賣場工作人員為何不能四點下班?一看就知道一堆人不能四點下班不是嗎?還有,抱怨要去學校接小孩的請想想,那些老師同樣不是四點下班,他們要幫你顧小孩勒!那種政府下令之後全都要照做會有多恐怖你自己想想,當然,你可以說直接放一整天……如果台灣一年只有一次颱風你再來這樣講吧!如果沒風沒雨又停止上班上課,而且有強制效力,意思是「其實你也不准出門」,然後「電視節目同樣只能重播氣象新聞」(不然你要電視台的人繼續上班喔?),各店家也全都關門、捷運停駛、醫院只剩急診室…… 話說在前頭,我住鄉下沒差,你住台北市自己想清楚。
毛毛牙
2018-07-11
多邊對話--同運與反同
同運與反同看來是兩邊,但題目之所以是多邊,是因為就算可以大致上分兩邊,裡面每個人其實還不同的,每個人可以退讓的空間也是不同的,要讓每個人妥協的籌碼也是不同的,要改變人家想法的切入也當然也不同。 講白一點,對話最終目的就是看那一邊能夠先取得法制上的優勢,進看能不能達到社會化效果(又或者反過來,不過通常不大可能)。畢竟這是民主時代,但也是民粹時代,過去使用武力取得權利,現在用選票,對反對方來說就是多數暴力--不過至少多數人獲益,看來很智障,但民主就是這麼一回事,至於對少數的保障,往往都是出事以後才會出現的反省,或許有人事先能預測,但這類預測往往不討喜,說說就算了。 為何關注同志議題?說得簡單叫做人權,簡單說每個人都該擁有同等權利,包含結婚。 但結婚其實並不單純,在法令上他本身就很不單純,比方現實層面的賦稅、財產處分、繼承、撫養義務。另外還有涉及忠誠的通姦罪之類問題--光這一點,就知道他不是單純法律問題,他一直都有情感成份的。 尤其涉及有生養子女的時候,需要顧慮的東西更多。 要知道,婚姻是先有傳統,然後「依照傳統規劃法律」,換句話說,你不先處裡傳統,想直接碰法律?請問機車兩段式左轉這個跟傳統沒什麼關係的想改回來都那麼難了,何況婚姻?人權是三小?傳統本身就叫做人權懂不懂啊!不然大家都知道廟會放炮燒金紙很智障,你去管管看阿! 換句話說,雖然是民法在管,但婚姻一直有其特殊性--這個特殊當然是人類社會賦予的,至於這個特殊你是不在乎,或者在乎到將其視為神聖,老實說也是「思想自由」,覺得婚姻神聖、或覺得視婚姻神聖很蠢,跟覺得婚姻沒必要,其實是擁有同樣論述自由的,也沒什麼對不對,問題只在於你的想法是否要變成他人毫無疑問必須接受的價值觀。如果你想要強迫,那當然就是有問題的。 我在「所謂天經地義這玩意」這篇也提過,每個人都是一個同心圓,每個人都不一樣。所謂尊重,指的就是認知到差異,同時允許人家展現這種差異,但你「不見得要喜歡」。不過政策這種事情,本來就涉及「規劃範圍」,簡單說政策的基本就是「哪些算在內,哪些不算在內」,換句話說,政策本身本來就不是為了保障全體。相反的,他是為了用來「確認目標獲得保障」--同時排除掉一些東西--當然,也許會另外用「專法」處裡,總之你要認知法令的本質。 比方說最基本的區別,就是本國人跟外國人權利義務不會一樣,而基本上對本國人會比較好(除非這個外國人有什麼非常特別的理由讓你要優待他)--當然,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當初馬英九一堆優待中國學生的作法本身有多奴才。 總之,這是法律的基本規格,內容不管,但受眾卻要先確認。 好啦!現行民法關於婚姻的規格就是「男女二人」(而且僅限生理表徵,心裡狀態不算數),簡單說,男男跟女女被排除,而同婚基本上就是想要爭取「男男」跟「女女」也可以結婚這一點,以及「連動」的後續各法規帶來的權利義務。 講到這邊就不得再一次拆解細一點,分成「婚姻本身」以及「婚姻連動」兩個,「婚姻連動」,指的就是像財產處分、賦稅、繼承、同意權行使等等法律權益。要知道,這是有「實際利益」可以計算的,反而「婚姻本身」並沒有實際利益可以計算。 也因為這樣,請注意,反對同婚的陣營,除了極少數根本徹底想要「否認同志存在」的人以外(請注意這種人近幾年迅速減少),基本上「至少都認同專法」,因為人們可以透過專法取得「婚姻連動」的各項權利(除了撫養這件可能還有爭議)。 講到這邊就要注意了,簡單說,如果你認為「婚姻根本不神聖」的時候,其實你反對專法的立場也沒有多大了,你當然可以說這是歧視,我也這樣認為,但我這樣認為是因為我認為婚姻「的確是」神聖的,只不過我認為神聖這兩個字只對當事人有用,你自己知道就好,就法律本質一點也沒神聖氣質,至於神聖的有效期限有多久……這也是你家的事,但如果你覺得婚姻存在價值「只」在於「婚姻連動」的利益本身,那其實專法的確就夠了。 更別提多元成家的方案裡面本來就有伴侶這個項目,所以專法本身至少在「婚姻連動」上並不算太離譜。大概就是領養小孩這一點還有得吵,不過同志仇視小孩的數量也不少,所以說你們的程度並沒有比人家好到那去,至少我看不出同志有在爭取小孩領養或者代理孕母這件上面有多高比例的追求,至少跟一般男女婚姻模式人口相比,看不出相近的比例--相近這一點很重要,因為討論社會政策,永續這一點絕對要面對--這表示絕對需要有小孩,擁有小孩無可避免會成為一種社會階級,想否認這一點你等無性生殖技術成熟再說,現在講只是單純北七而已。 要知道,大法官沒把民法專法說死也是因為這一點,如果只著重在法令帶來的「利益」,那專法也可以達成,至於是否歧視,那反倒要先問你到底覺得婚姻是不是很了不起,是否神聖,如果答案是「否」,那專法倒底有多歧視其實還有帶商榷了。 換句話說,當反同陣營自己公投提出專法的時候,要知道。他們已經從反同志變成反同婚--這已經算進步了(或妥協),至少他們開始正視同志存在事實,同意讓同志伴侶擁有各類「婚姻連動」所帶來的好處。要知道,同性戀光要從精神疾病分類標準裡面拿掉就花了多久時間? 簡單說,光一個釋憲案,就讓反同陣營必須把自己主張限制到只剩專法--要知道這對許多反同陣營的人來說也是不甘不願的,不然不會有那個真正反應出歧視的第三案。 所以你要說執政黨沒做事,這徹底是謊言,要不然就是你大腦有某種惡性病變,比方說皮層皺摺消失之類的。 在我看來,對反同「運動」陣營的對話基本上是可以先告一段落,因為他們其實是先被釋憲案狠狠打一拳的,若不是同運方搞些過度無腦的自殺策略,今天根本不用這樣疲勞。 而面對這種人,要對話從來沒那樣單純,除非你搞清楚他們的邏輯--而不是直接認為人家沒邏輯,幹人家邏輯超清楚好不好,只是人家使用邏輯之前的假設前提跟你不一樣而已,所以一堆謬誤,不過對當事人而言卻真實到不行。 除非你有辦法推翻那們的假設前提--對這次主導反同的國語教會團體來說,就是被他們扭曲解釋的聖經--同為基督徒,對他們的解釋也是很賭爛的。 換句話說,除非你在神學上面講贏他們--我說真的講神學,而不是一般人胡亂解釋鬧笑話的鬼扯,因為一般人對聖經神學的認識,跟萌萌一樣智障,沒有誰比較高明,同樣都是謬誤一堆。 所以這部份交給教會內部自己處裡就好--我再說一次,目前全國唯一有針對同志進行宗教服務的只有教會團體,有針對同志進行神學辯論的也只有基督教會,這個讓教會網內互打完再說,反正教會這樣已經兩千年了,不信的話自己去翻聖經,初代教會就已經針對神學路線吵架吵到翻了(比方說要不要割包皮),結果吵架內容跟過程還寫進聖經裡面,人家就是這樣進步的--比起內容,那個辯證過程才是重點,不然直接寫結果給你看就好了,為何要把吵架的部份寫出來?這不是教會的作法--只不過教會歷史上的保守陣營老是採用這種作法,最後被人家挑戰,然後出現新的神學論述。 不然你以為西方教育為何跟東方差別很大,因為最基本的價值觀就不同。(不過佛教原始繼承婆羅門思想其實也很重辯論,可惜任何東西傳到中國都會走鐘,比方說靈糧堂。) 也因此同婚方提出來的第三案才真讓人看不出邏輯在哪裡--我說過很多次,你們程度一樣,只不過同婚方面現在看來論述能力甚至更差,才會在人家認真處理法律問題的時候,竟然自以為幽默可以拿公投開玩笑,這根本是現實認知有障礙。 我題目寫多邊對話對吧?多邊啊!現在真正該對話的,其實是更麻煩,但卻最關鍵的那些--不關心的人。這些人是我打一開始就認為最關鍵,但同運陣營一直天真到以為不表態就是支持的人。 話說在前頭,別以為不關心的人就只是不關心,其實不關心本身就是根植在「傳統主義」上面的,換句話說,這些人才是同運最大阻礙,因為只要發動表決,這些人只會成為反同的票源,同運一票都別想要。 因為反同陣營一直再跟這種人對話,一直灌輸他們「傳統」。 要知道他們對同志議題的認知跟萌萌無關,因為基督徒本身也是長期受到台灣社會歧視的一群,你別以為他們討厭基督教就是支持同運,實際上他們是更歧視同志,因為傳統就是這個樣子,而這正是反同陣營用來跟他們對話用的內容。 比起來你只要用更好的方式解決神學的詮釋,瞬間教會就會成為最強盟友,這一點歷史上有多次翻轉,教會的宗教改革次數多到數不清了,每都能從新得力。但根本沒想法的人,才是問題所在。(因為一般俗民宗教其實也根本沒有神學可言,至於「不信教」的教徒,也不表示他們有想法,十之八九只是更懶而已。) 不關心的人主要是因為關心這個對他沒好處(同運基本上也是為了好處,最明顯的好處就是「婚姻連動」的各項法定利益,相反的,反同才真的是靠理念,比方說他們想要拯救同志,就把你圍起來起乩那種……這種的最難對付。),但要知道,你要這些根本「不當你一回事」的人「給同志利益」他反而會不爽,因為在利益之外,他們才不關心什麼人權問題,而這個不關心其實來源正是歧視。 所以同運如果要主打人權……要知道,這個在釋憲時有用,用來說服民眾卻效果有限,甚至反效果,因為有太多人會用「本來就這樣」來回答,所以像「同性戀不自然」跟「殺人就該判死刑」這種是一樣的,是可以用很「膝反射」的方式來得出答案--而這是大多數人處裡人權問題的方式,因為對他們而言這就叫人權,除非你能給予明顯而立即的利益來當誘因。 所以請問同婚派在這個議題上有什麼可以拿出來吸引那些莫不關心的人表態支持同婚? 老實說很悲觀,因為這是個純度很高的人權議題,還真沒什麼利益可以分配給其他人好收買他們。 所以蔡總統用釋憲方式避免直接跟這些人硬碰硬,實在是最好的方式了(因為這些人根本不關心)。不過現在硬碰硬已經免不了--不是很有自信會獲得民眾支持?那為何還要中選會撤掉案子?不是正好可以用來造勢?對不起,我才不相信有多少區域候選人會蠢到去幫同運造勢自己找死,不講話已經是最好的支持了,如果硬逼表態,只會弄巧成拙。 所以,到底同婚能帶給一般人什麼好處,還請同運方好好想一向,我講的可不是什麼虛無飄渺的人權,台灣華儒奴人數眾多,光國民黨至今還能存在台灣就是個最佳證明,更別提同運裡面有多少人其實也是支持國民黨的華儒奴貨色,這種人才不管你什麼人權。 給他們看看利益在哪裡,這一點才實在。 要知道,國內推融合教育已經推幾十年了,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有變少嗎?答案是有,真的有好轉,但進展依然緩慢。要知道,身心障礙者好歹還有個弱者標籤(而且真的在生存競爭上比較弱勢,不像「老人」這樣的標籤其實有太多例外,「女性」也一樣,不過這種兩種人有足夠數量的選票可以用產生威脅),今天同志在生存競爭上有弱勢嗎?的確有,假如你出櫃的話就會有,麻煩的地方在於,如果你不出櫃,一來同志數量會更被低估,而來對大多數人來說,不知道等於不存在,就像我直到上大學才知道有同性戀這種事情(而且還是在精神醫學的課堂上學到的)。 但就算全都出櫃了,很抱歉的是同志數量永遠是少數。 所以你要如何讓大家關心這個議題?嘲笑傳統家庭觀念?去試試看阿!沒人捧斗你看有多少人會跳腳,你去笑笑看。 很多基督徒家庭,如果不是先告訴長輩「信基督教根本就不用牌位,而且還更好」,對,就是那個「更好」,很多長輩是死也不讓後輩信教的,教會裡可是聽多這種家庭革命之後的教友,換句話說,還是要拿出好處來說服人家(當然也有很多是因為有生命見證而改信的--簡單說還是需要某些好處)。 所以我想要再問一次,同婚可以帶來那哪些好處?我是說,對不關心的人而言。 是的,建立一個人權國家是我的理想,所以我可以認同同婚這樣的制度,也認為這是「對我有利」的,但關鍵在於不這樣想的人佔絕大多數啊! 是說,你們連一瓶醬油一包味精都沒有不是嗎?你以為一般民眾要的是什麼?一般人是那種工廠黑煙毒「大家」他會很生氣,但如果工廠給他一個月500元的「特權」,他就沒問題的程度,懂嗎? 我必須承認我想不出現在有什麼比較好的說服方向--「對那些根本不在乎同志死活的人」,更討厭的是這種人往往還同時有「見不得人好」的毛病,千萬不要小看華儒奴,這是很中國式的人格扭曲,台灣還算常見,所以你們打算怎麼辦? 不知道,我的確不知道,我一點都不希望反同公投過關,作為一個兩面不討好的挺同基督徒,這次我也不知道有什麼策略可以用了。 算是發牢騷吧! 喔!對了,反對同婚的人其實不只上面這些,還有些理由更有趣的,比方說「不想定下來」的,對這種人,婚姻的神聖性是刺眼到不行,他們反對的理由完全就是奠基在現在「利用」婚姻有其神聖性的想法上面的啊!實際上這種人才是徹底不認同婚姻的人,只是想要綁架婚姻的解釋來取得利益,對,又是利益…… 不過這種人基本上在傳統認知裡就是爛人……所以就先不要管了。 如果同婚過了,這種人會被逼婚,或者出軌就產生法律上的利益衝突……
毛毛牙
2018-04-24
所謂天經地義這玩意
有關同志議題,天經地義這四個字常常出現,或者至少以類似方式出現,比方說天賦人權、上帝律定之類的。 讓我們再來複習一下這張圖: 天經地義是三小?請問各位使用者有沒有想過?對,你們沒想過,你們只覺得天經地義。 你們根本思考怠惰,有夠懶,而且愚蠢不負責任。 我是基督徒,我當然認為有些東西是天經地義的,但我認為天經地義的東西,是因為我講得出道理來,而不是我想用天經地義這四個字來塘塞別人、推卸責任、壓迫他人。 天經地義對我而言從來都是要求我自己用的,那是我跟上帝的約,而我用生命守約。 那是「我」的事,不是別人的,也不該干涉別人。我的天經地義只對我有效,而我很清楚每個人都有不一樣的天經地義。 回到上圖,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天經地義,根本不可能一模一樣,頂多類似,因為如果追求完全相同,到頭來你會發現只有你自己一個人。 如果大家都一樣,就沒有「包容」這兩個字存在的必要了。 到這邊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多少人所謂「包容」,是「你要跟我一樣」,但這就不叫包容了。 包容就是認知到大家都不一樣,但「並不覺得這些差異是不好的」--請注意,這裡面並不包含「我必須喜歡這些差異」。 舉例來說,「我包容吃辣的人」,但不表示我「也要喜歡吃辣」(不過我喜歡吃辣倒是真的)。 而且包容也是有限度的,比方說「我包容抽煙的人」,但不表示我「也要喜歡抽煙」,而且如果你跟我在同一個空間的時候,我會要你不要抽,或至少離我遠一點。 所以不要以為隨便說一句包容就好像有什麼道德光環一樣,那只是一種「區隔」。是的,包容是建立在區隔上面的,不要以為包容就表示沒有分別,其實正好相反,包容是建立在區隔清楚之後做的選擇。 例如一群白人上學,沒有包容問題,有個黑人之後才有,因為裡面有「分群」,但又要擺在一起。 不過,久了之後,大家都是美國人的概念形成,又沒包容問題了。但這時如果有個帶頭巾的穆斯林進來,瞬間包容的狀況又出現了。 再強調一次,包容是在做出區別之後才有的行為,所以自我與他者的分辨能力越強,越能有足夠的包容。 搞清楚,是區辨得越清楚、越理解差異,才越能包容。那種搞不清楚的不叫包容,因為以後可能產生衝突,甚至大罵被騙了。 左膠就常幹這種蠢事,把自己想像的道德變成天經地義,然後就成了脅迫他人就範的武器,偏偏他們那種高高在上的態度,跟包容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北七而已。 包容的行為同樣不是什麼「天經地義」,那是混合了喜好、利益、規定、情勢等等有的沒的東西產出的行為,包容力越強當然相當程度表示你適應能力夠好,但並不表示不包容就是錯的,很多時候不包容反而代表明確的是非價值。 而且你包容人家不表示人家要包容你,不要太一廂情願。例如抽煙的人包容我不表示我包容抽煙的人,如果一起關在小空間裡面的話。 我會趕你出去。 問題還是回到上面那張圖,大家都是一個圓心,人跟人不可能有同一個圓心,所以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天經地義,不會一樣。當然,你可以收買、說服、強迫、欺騙、感動別人做出跟你一樣的表態,但那也只是表態,不見得是心裡認同。 要知道,很多我們現在覺得「天經地義」的東西,古時候誰跟你天經地義?那些東西全是演化來的,未來保證也會繼續演化。 古時候哪來婚姻?你去問東非原人看看。 古時候哪來人權?奴隸主殺死奴隸根本沒有任何責任。 誰跟你天經地義? 在人口稀少的時候,同性戀的確會影響人口增長,要知道,古時候的社會不是以家庭為單位,是家族,所以有兄終弟及--我是說老婆。你玩世紀帝國的時候,如果設定一個「天災」叫做同性戀,讓你一直生不出兵來,你看你會不會賭爛。 所以古時候就算允許同性戀,也照樣要求「至少給我把孩子生下來」。 古時候沒有什麼國家認同「同性婚姻」(只允許出軌),這一點很有社會現實考量,不可惡,也不神聖,只是現實。 現在人口過剩,你說呢?你說少子化?對不起,房價先腰斬給我看看,如果生育率沒提高我頭給你,然後我們再來討論問題出在哪裡。 你說婚姻是上帝所設?作為基督徒並不否認這種說法,也因此我認為這個祝福人人都有權享有,在古代那個社會限制同婚有其理由,到現在如果無視社會變遷而濫用律法,就只是單純法利賽人而已。 這樣說好了,以現在科技,就算台灣人口少到只剩很危險的2600人,也沒必要禁止同性戀或同婚,但各位可以想想或許會出現新的立法,不管你是誰,都要捐精捐卵,而且只要是生育期的女性一律必須人工受孕,由政府負責生活所需,確保一直有新人口產生。 作為科幻小說家,做這種預測並不離譜,何況這種故事早有人寫過,你只要知道所謂人權從來都不是天經地義的,因為族群的存續很自然的會成為最優先項目,只要族群存續有問題,人權從來不是重點。 在古代,如果一個國家只剩這麼一點人(假設國土面積一樣有台灣這麼大),那的確只有男女才能生子,而維持社會穩定的確需要家庭--家族的組織,這時對同性戀施予懲罰根本正常到不行(也因此有些雖然允許同性戀,卻也同樣不允許同婚--反正生孩子才是最重要的、維持家族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少在那邊給我鬼叫什麼神聖不神聖,那只是一種社會需要的制度而已。 人類社會從部落為核心(需要很多人維持生存),變成家族為核心(需要較多人維持生存),變成家庭為核心(需要父母維持生存),但現在「開始」變成以個人為核心(其實就是以社會制度維持生存),老實說婚姻的重要性越來越淡,個人越來越重要,所以大家才有餘裕用「反正婚姻沒那樣了不起」的觀點去思考「無法產出後代」的同性婚。 也因為現代社會是用社會制度去支撐個人生活,所以婚姻--家庭之外的社會連結制度才會開始被思考,比方說伴侶制度,或者從新思考家庭定義(多元成家)。 這是歷史進程,其實也更接近聖經教導的上帝國度,只是我們的世界準備好了沒有而已。 耶穌自己也說過天上的國度是怎樣(自己去翻翻看,根本沒有婚姻這件事情),如果你要上帝的國降臨,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那你想那些有的沒的幹嘛? 但同志自己也要搞清楚,你們永遠會是少數,你們是上帝所設的自然律中的一個保險機制,用來控制族群數量的,各種生物都有這類機制存在。是的,你們是少數,而我們現在的社會是否有足夠能力平等對待你們?這是很現實的。而講白一點,如果你無法把大多數人心中那種對於存群存續的恐懼去除,你如何說服人家讓你們擁有婚姻?要知道,台灣一票人連家人信基督教都會恐懼牌位沒人拜了(比起歧視同志,基督教被歧視有比較少?同運陣營裡多少這種蠢蛋要不要統計一下),會絕後的同性婚(領養?台灣領養率有多低自己去查查看,華人的血統迷思有多智障大家心知肚明,你看中國人嘴臉就知道),不然同婚也不會從基督教國家開始合法化,重點不在於有些保守教派反對,而是基督教本身有反省能力。 台灣的問題關鍵一直都是華儒奴,不管同運還是反同,兩邊都是。 就我上面提的,包容本身就是建立在分辨上面,基督教傳統是辯證,耶穌大半講話是在對威權勢力進行辯證,辯證對象正是過往僵化的律法。換句話說,作為基督徒如果以為兩千年前耶穌已經辯證完,你只要照抄,無視兩千年來的社會變遷,那你就只是法利賽人,實際上辯證一直在進行,我們必須繼承這項任務。 自己去查查哪個宗教有針對同婚進行神學邏輯辯證的,教會音量最大是因為教會最重視這個問題,正如地心說改為日心說的辯證,被動接受資訊很簡單,但辯證本身才是成長關鍵。 我認為應該平等對待你們,也願意替你們倡導平權意識,也痛恨有人以不公義的態度來對待你們,但這個「包容」很明確的建立在「你的確跟我不一樣」上面,那一點都不天經地義,因為我要同時包容的東西可多著,而我很清楚我沒能力同時處裡所有問題,哪怕這問題對你而言很急迫,但我也有我自己急迫的問題,而我也有希望別人包容我的問題,你以為只有你很急嗎? 我依然願意相信婚姻神聖,或者說正因為重要性變淡,反倒讓神聖性增加,因為那是建立在忠誠義務上面的(古時候反而更多是因為家族利益,徹底不神聖,不然羅密歐與朱麗葉也不會如此受歡迎),同婚同樣有忠誠義務,那是人與人之間最強的「非自然」連結(親情是自然連結,但就算是親情也可能毀壞),你要說上是上帝賞賜的哪裡不自然?我反而要說正因為是上帝賞賜的所以一點都不自然,那是「約」,是後天的。 正因為神聖,所以沒有受到婚姻保障的人渴望婚姻,但也因為神聖,認為婚姻應該持守傳統樣貌的人也誓死守護,所以你以為有那樣好處裡喔?你們兩邊都在那邊天經地義啊! 至於覺得婚姻沒什麼的,那也表示不重要了不是嗎? 而你憑什麼禁止人家因著互相的情感與忠誠意願立約?亞當夏娃正好一男一女就可以解釋成只能有男女喔!整本聖經都把上帝跟人的關係比擬成婚約關係,性暗示更是一大堆,那請問上帝是男的還是女的? 而你憑什麼要求人家變更婚姻定義,你以為形成傳統之後的東西要改掉那樣簡單嗎?你以為那些傳統全是無理取鬧的東西嗎?你有沒有想過更多人覺得你們的主張才是無理取鬧? 看看要求宮廟不要燒香放炮有多困難,明明那玩意在古代只是因為衛生環境很差供品會長蟲所以燒東西驅蟲而已,根本沒什麼了不起,擺捕蠅紙跟黏鼠板之類科技產品效果更好,看來更神聖,但你去要他們不要放炮看看啊! 天經地義? 同樣態度,拿去討論勞權、環保……所有的社會議題都一樣,你以為台灣社會為何會是現在這個樣貌?去理解一下前因後果如何,那種要你拋棄過去向前看的人就是兇手,先抓起來打一頓再繼續討論。 反正他說要拋棄過去向前看,揍完之後請他拋棄就好,連道歉都不用。
毛毛牙
2018-04-20
有關政二代參選,還有你要不要出來當政一代
關於政二代參選……反正也不違法,又不是你想阻止就能阻止的,不過如果你不是政二代想參選,有幾點你要先想清楚。 出家人何必拘泥髮量正不正常? 1.錢:這一點最現實,不管你多節省,如果你是認真要參選,總之都會是一筆鉅款,光保證金就是一筆,然後其他的錢全省下來(沒有廣告、總部、宣傳車、有薪工作人員)。對不起,光你自己雙腳在選區內跑來跑去,就是成本,如果你打算登記就要選上,其他錢都不花,對不起,人家只會認為你錢太多地方花出來亂的,頂多以後在外面人家會開玩笑叫你里長、議員、市長,開玩笑而已,尤其當選的人更會這樣「尊稱」你。 如果是政二代,很現實的是「錢可以少花一點」,別的不談,可能你一開始就能用長輩「助理」身份跑選舉行程(或許還有薪水可以領),然後長輩的支持者可能會免費提供你看板廣告之類的,別小看這些看板,每月租金都數萬元,印那塊布本身也要數萬元,拆裝也都要另外花錢(所以颱風來的時候的收起與放下都是很大的花費,也因此有些候選人會跟老天對賭不收起來),擺一個看板跟養一個員工一樣貴。 我還沒跟你談競選總之類花費,那都是燒錢的東西。 2.人:選舉不可能只靠自己,把家人拖下水是基本款,然後你會需要核心幹部(簡單說就是領薪水的,而且基本上完全沒有勞基法保障……如果有,那需要的資本會爆增一倍以上,我沒開玩笑,我不相信全國有哪個候選人的競選總部有符合勞基法)。這部份開銷就看你請多少人,或者你能帶來多大誘因(例如等著入主縣市政府,這是很正常也很理所當然的動機,那種跟你說他一無所求的人最好不要相信,至少也有某種期待存在)。 如果是政二代,人力資源一開始就比人家多,尤其有些志工,可能早跟著家族闖蕩幾十年,忙起選舉事務根本駕輕就熟,不是每個人都能隨時拿起大聲公就開始拉票的,相信我,在抗議現場宣揚理念跟拉票是很不一樣的,很會講理論的等開始拉票就會吃螺絲。 簡單說,台灣的選舉制度打從一開始就是對政二代有利的優惠制度,再來是原本就從事政治工作的相關人士,素人要參選,除非有政黨把現成資源搬進去給你用。至於柯文哲,你以為他是靠那些年輕人?錯,那些年輕人說穿了就是宣傳的一環而已,實際上是政黨在背後運作整台選舉機器,當然柯文哲也有獲得不成比例的大量「外人」協助,但這種事情不大可能複製,更別提太陽花如果不是民進黨立委顧在門口,沒幾天就會被剷平,要知道整個流程背後都是政黨啊! 3.經營:很多人說要經營基層,是的,這很重要,那政二代很多都是從小就開始經營啊!你何時才要開始?如果要開始,往往也都是先當政治人物助理不是嗎?然後以「徒弟」身份出道,這也同樣是一種政二代啊!不然你一般人到底要經營什麼?整天聽人家說要經營,那你要經營的事業是什麼? 很多人只會說經營,卻連要作什麼都不知道不是嗎?請問一般人如何協助爭取經費(先不管有沒有用)、擺平爭端(先不管是否合法,尤其是不合法的)、協助就業(尤其是關說)、取得特權(例如明星學校的學籍)…… 再來是跑紅白貼、在各種宴會、災難場合露臉。 對,上面這些很多是我們覺得很沒營養的下三爛事情,但當你說要經營地方,告訴你,一般人的認知就是上面這些玩意,不然你要經營什麼? 推動好的政策?是,這的確很重要,但進議會你也只是一席,當村里長又沒掌握預算,當縣市長預算也要看議會要不要過,當鄉鎮長也一樣。 到頭來華儒奴特質的民眾看的還是你能不能給他個人利益,如果你帶給大家雨露均霑的好政策,依中華民國死老百姓的特質,他們根本不會感謝你,這些華儒奴要的是你能帶給他特權。 所以他們對你改善空汙無感,對另一個開工廠搞污染,但下大雨還跑來幫他阿公拈香的就感激涕零。 因此認真要做事的政治人物會操死,因為在真的可以做事之前,你還要先去做那些沒意義的垃圾事情,只為了滿足那些兩光選民,幹偏偏他們是選民。 還好我沒有要選。 也因此,那些願意出來選的,你還真要佩服他們(尊不尊敬又一回事,有好的,也有很爛的,更有那種死不足惜的)。 所以,當你嫌棄政二代的時候,請問你要出來當政一代嗎?既然我自己不想出來選,只要有部份立場跟我相近的人選我就很偷笑了。 我才不管你第幾代。 總之出來混就一定會沾到很多人會皺眉頭的骯髒事,也許你依然依著良心做事情,但就是會去沾到這些「正常人」避之唯恐不及的事情,所以光他願意去沾就很值得你佩服了,因為這才叫接地氣。 至於堅持純走理念路線的新人……不是不可以,絕對可以,但這種人需要的又是不一樣的能力--演藝人員的能力,是的,也要有能力抓到鎂光燈,也就是你至少要有辦法在經營新聞界人脈這件事情上面勝過別人,或者網路操作玩得比別人好……是的,這些都跟你的理念無關,跟你是否是成功廣告商比較有關……而且台灣養不起太多這種政治人物,因為媒體的餅遠比紅白帖要小。 還有,這種人就算選上了,不管你願不願意,骯髒事情都會自動黏上來,因為你都說要管社會事了,特別是需要你管的事情,你想會乾淨到那去? 當然有人會說城鄉差距,是的,都會地區似乎理念型的人比較機會……如果你廣告投放有到達選民手上的話。告訴各位,中華民國人思維,在都市人身上往往只會更嚴重啦!只是要的東西不大一樣而已,不然你以為當年陳水扁市長為何不能連任。 反正我又沒有要參選,沒必要討好選民,所以我可以實話實說,總之千萬不要高估中華民國人的水準,中華民國人的水準絕對是很爛的,台灣人的數量目前真的還不夠啊! 很多人手看起來很乾淨,心裡可是恰恰相反啊!我說的可不是政治人物,而是選民,那種髒事都丟給別人做的,就是這種政治婆羅門。
毛毛牙
2018-04-09
正名制憲獨立建國
因為賴清德院長在立法院一席話,國內政壇再度引起不小漣漪,畢竟這是你想掩蓋也掩蓋不了的高層公開宣言,中國跟統派媒體這下不能裝傻淡化,只能抓狂反擊了。 但其實不滿的人不只統派,畢竟統派會不爽是一定的,既然要說出來,擺明就是故意要讓他們不爽,如果能氣死那就更好了。 可是,獨派也有很多人不爽,這部份就比較有趣了,原因也不難理解,因為朱立倫立刻用「類似」的句子公開宣言,何況馬英九當年也說過「類似」的句子。 問題在於,統獨是兩個互斥的價值觀,沒有中間可言(所以如果有哪個人說他在這個議題上面是中立的,你可以直接認證他是個奴才廢物,百分之百不會錯),為何從兩個陣營的指標性人物可以同時說出來? 我想,是來釐清下這些觀念的時候了,當然,這是我的觀點,你不見得要跟我一樣,反正也跟我無關就是了。 事實: 關於台灣的「統治權」,古時候並未有全面統治的政體,僅有原住民各社,屬於分裂狀態。 台灣早期殖民政權有荷蘭、西班牙等歐洲國家,且殖民範圍大多僅限一城或一區域,另有部份來自日本或明國的海盜,並非政權組織,也沒有建立殖民政體,統治主體依然屬於台灣原住民各社,依然屬於分裂狀態。 台灣第一個有東亞大陸淵源的統治政權是東寧王國,但東寧王國僅佔據台灣西半部一部分,並未取得「台灣全體」統治權。 台灣第二個有東亞大陸淵源的統治政權是清國政權,但清國政權同樣只統治台灣西半部一部分(比東寧王國大一點),並未取得「台灣全體」統治權。 台灣第一個取得「台灣全體」統治權的政權是日本國,但他「承接」的只有清國統治的西半部,全島統治權是經過「征戰」取得。 二戰後,日本向「盟軍」投降,盟軍「授權」中華民國「託管」台灣,但在中華民國於東亞大陸的政權被消滅之後,轉而「佔領」原屬託管性質的台灣,簡單說,中華民國是非法取得台灣統治權。 至於什麼中華民國繼承清國之類智障說法就少拿出來丟人現眼,清國是曾經東亞大陸東部的東北方「殖民」政權,跟「原生」自東亞大陸東部的中華民國政權沒什麼繼承關係。(接手掌管不叫繼承,倒是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地位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是真的,單指聯合國席位喔!至於朝代的說法更是北七到不行) 到這邊為止,我先說明一下,基本上除了原住民原有政權,上述所有外來政權都沒有經過台灣人民意思表示同意,就算號稱因條約取得台灣統治權的日本也一樣,因為他因條約取得的也只有西半部(原清國統治區域),所以通通算外來的殖民政權。附帶一題,我沒辦法證明早期原住民各社就是自然發展出來的政權,理論上應該有有殺伐,不過部落的政權觀念與現代政權觀念不大相同,暫不處裡這種疑義,你硬要說就算是原住民政權也是外來政權,反正大家祖先都是東非人,我沒異議。 另外,不少人覺得中華民國目前仍屬於「託管」狀態,這種描述本身是有問題的,待會會繼續解釋。 至於覺得中華民國合法擁有台灣、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自古屬於中國的,這種人有大腦病變自己去死一死,懶得跟這種人費唇舌了。 總之,上面各項可以看到所謂統治台灣全體的政權,沒有任何一個可以算是合法取得統治權力的,包含台灣現存統治體制--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已經全部消失,簡單說,他是個已經亡國的政權,但他依然是個政權,就像達賴的西藏政權。是的,亡國了,但政權還在,因為他佔領了原本屬於託管性質的台灣,這時候實在不宜繼續宣稱台灣只是被中華民國託管,一來中華民國實際上是「亡國」,二來他哪有本事「接受盟軍委託」,他是直接佔領台灣,然後採用殖民體制寄生在台灣。(這一點有些法理派的人會一直糾結在文件的內容上面,但請多關注懷在這片土地上活生生的人遇到的實際狀況與意志表示好嗎。) 注意,是「採用殖民體制」(雖然母國已經亡國)然後「寄生」在台灣。但我們無法否認,這個體制的確是有效統治「台灣全體」的政權(有效不見得代表合法)。 於是這裡呈現一個弔詭的兩種陳述,卻同樣成立(然後同樣不完整),一是目前事實有效統治台灣的政權叫做中華民國政權,二是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統治屬於非法統治。 「事實統治」跟「非法統治」並存,這跟黑道實質統治夜市,但夜市並非由黑道合法統治有點類似,不過也只是類似,台灣的狀況當然更複雜就是了。 請問賴清德跟朱立倫說「中華民國事實獨立」這件事情是一樣的嗎?當然不同,這時候統獨雙方價值觀就是釐清事實的重點。 獨派的賴清德表達的,是「中華民國政權實際上的確『單獨』且『實質』統治台灣,與『現有』東亞大陸政權,也就是『取代』中華民國政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關』。」--尤其民進黨政權的確是本土政權,公民的意思表示才是最終判決,民進黨政權的確是台灣全體集體意志選出來的合法政權,差別在於中華民國體制本身是非法的。所以,當民進黨說中華民國「事實」獨立(請注意事實這兩個字被刻意加入),然後說國際的認知叫「台灣」,其實是沒有錯的陳述,雖說我們希望他多說出中華民國是「非法」統治這段,不過站在執政黨的立場這句話的確不大好說出來。 統派的朱立倫表達的,是「中華民國『合法』統治台灣,中華民國尚未『滅亡』,與現有東亞大陸政權的有效統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重疊而且還更大』。」但我們知道這句是謊言,而且很危險,因為你宣稱擁有別人的領土,這根本是挑釁。更糟的是,國民黨想把原本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的台灣暗渡陳倉變成中華民國領土一部分--然後轉送給「繼承」中華民國政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超賤的啊! 至於搞不清楚的人,你不是因為中立或者不碰政治好乾淨,你只是奴才而已,你連自己是誰都不知道,有夠丟臉,沒錯,比統派還要丟臉。 於是,我們發現目前台灣的處境很麻煩,一個殖民政權在失去母國之後佔領台灣,成為實質統治政權,然後還有更有趣的一點,這個殖民政權的殖民體制居然透過公民直選,把自己的統治權丟掉,選出本土政權來。 從這邊開始,我們真的要務實一點來看待問題,當然,中華民國的確是非法統治台灣,但他也的確透過公民直選,跑出一個本土政權來,而且似乎有機會長期執政。 只是「有機會」,還不是「永久」,而這是必須改善的問題,也是我們面對最重要的問題。(那種覺得講台獨不如講經濟的智障,就是搞不懂成為正常國家對經濟有多大好處,因為他們只是奴才,那懂什麼經濟。) 當然,我指的不是要讓民進黨永久執政,這絕對違背民主政治的原則。我指的是如何確保本土政權的永久執政--也就是徹底根除統派政權除反執政的任何希望,因為只要你是統派,你就是殖民政權,你就是非法政權,你沒有統治正當性,你應該被解散清算,你根本沒資格成為合法政黨。 很多人愛舉其他國家例子,但對不起,那叫例子,然後台灣未來也是人家的例子,不要妄自菲薄。其實光政黨輪替讓民進黨上台(雖說曾被復辟,但又拿回來),就已經是台灣比人家厲害的一點了,而我們要確保統派永世不得超生、死盡滅絕。 至於什麼統一也是言論自由,你自己去搞對加錯除以二的假中立好棒棒腦殘遊戲吧! 台灣要如何擺脫殖民體制?無非是正名制憲獨立建國八個字,這八個字可以拆開說,但連在一起比較完整,至於有些糾察隊認為裡面某些部份不可以說,那是你有問題不是我。 要達到最終目的,應該說,最終目的到底是什麼?擺脫中國,不對,這樣說是有問題的,雖說說中國的確是目前台灣最大敵國與國內叛亂團體外部最大資源來源,這一點在正是宣佈獨立建國之前永遠是「現行體制自己造成的」麻煩,但獨立建國目的不是只有擺脫中國,因為這種說法叫做「受制於人」,最終目的,其實就是「台灣人當家作主自成一國」,不用去談中國,中國只是過程中的「其中一項因素」,不是最終也不是全部阻礙。 既然要「建國」,當然要建立一個不受宰制的「獨立」國家(至於硬要限縮解釋成獨立「只」代表從某國獨立出去的天兵,你們語文能力有待加強),而這個國家當然有自己專屬的「憲法」與「名稱」,而且不該與任何過往政權有所混淆。(所以覺得名稱不用改的你也是腦袋有問題) 要知道,現在政府打算推動的只是「修憲」,簡單說,不管怎麼改,憲法本文裡面都會有一個段落記載「修改沿革」,別小看這一段,這一段代表脈落,所以修憲還不算制憲,但我們依然可以逐步把先行「雖然非法但實質有效」統治我們的憲法改得好一點,我要說,這沒啥不好吧?比方說打算改成三權分立,我想說,未來台灣的憲法,難道不是三權分立?那們改一個「暫時湊合著用」的架構來使用不是很好?未來可以無縫接軌不是比較好。 所以,我們可能會嫌修憲「不夠」,但對於好的「修改」,我們會給予掌聲。 監督與鼓勵是可以同時存在的。 這樣說好了,如果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如果慢慢逐步修改到「除了國名,其他部份都跟未來台灣憲法一樣」,然後透過公民投票,選一個新的名稱,一舉改名,憲法也「重新頒布」,那段「沿革」從此就去除成為歷史文獻,新憲法底下只留下一段「本憲法於公元某某年某月某字總統某某號令頒布」的字樣,有何問題? 總之「正名」與「制憲」這兩個從此斬斷統派希望的行動,透過公開向世界宣告,不管對那一種路線的台灣獨立運動者,都會是非常關鍵的,因為這代表舊統治體制的終結(這當然只是一個政治表態,我們很清楚台灣人依然是同一批台灣人,不過政府體制的核心價值觀將會徹底轉換。),這種宣佈台灣從此「擺脫來自中國,已經亡國的中華民國殖民政權的統治」,就是一個宣佈台灣從此「獨立」自主的「建國」行動。 而新的憲法依然會持續修正,畢竟,建國是「永久事業」,沒有完結的那一天,永遠可以追求更好的政府體制。 現在還在針對舊憲法做「修憲」而已,還看得到憲法修改的「沿革」,這還是中華民國殖民體制,頒布新憲法是遲早要做的,就算只是改個名稱重新頒布也一樣,重點是動作要作出來。 當然,這個動作如果沒有足夠的民意做後盾,或者把統派勢力消滅到一定程度,沒那樣容易辦到。 至於有些人覺得這樣太慢,也對啦!我也不反對其他手段,反正最終目的一樣,別忘記,就算你用武裝推翻,實際上對國際宣告的動作,一樣是改名與頒布新憲法,可能差別在於多死幾個人,我同樣不反對就是了,不過我不會自己去幹這種事,你可以去找別人幫忙,我同樣樂觀其成,也會給予支持。 於是,對於賴院長的宣言,與總統關於修憲的動作,我都是「給予鼓勵」,但同時「持續監督修改的方向是否正確」,若要嫌改得更不夠,這有時候比較現實,看的是政治權力大小,我會唸兩聲,但只要方向對,不會多說。 至於同樣一句話,只要是統派說的,都是垃圾話,只要是統派,就是該死,沒有任何討論餘地。你有那種自己親身去玩人體蜈蚣的變態樂趣,你自己去,我就是自己獨立個體,少在那邊玩連體嬰。 更別提統派一堆美國人,只想推別人去當人體蜈蚣,十足是人類文明敗類。 正名制憲獨立建國,是台灣未來唯一的活路,是讓台灣成為正常國家的關鍵,身處有幸有機會親手建立自己國家的一代,哪能不興奮。 ------------------ 附帶一題,對於華獨與台獨的爭議,我想關鍵在於兩點,一是對於台灣未來的想像,台獨認為台灣要擺脫中國因素,自己獨立建國,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革除中國的符號,尤其是國民與憲法,換句話說,華獨就是認為修憲即可那種人。 如果你很堅持修憲就好,名字不用改,你就是華獨你腦袋有問題,因為你還在崇拜殖民體制。我可以認同現在從修憲開始一步一步來,但我們對終點的相像是很不一樣的。不過這種華獨還算有救,相信遲早他會醒過來,因為很快你就會發現你原先以為的終點其實只是一個過程而已,反正如果你不跟上來,你也會成為被排除對象就是了。 另一種華獨是對華儒奴價值觀的崇拜,這種人也可能是台獨的堅定信仰者,但他受儒教污染太久,奴性堅強,不知不覺喜歡用華國人的價值觀來處裡問題(比方說認為總統可以馬上宣佈台灣獨立,無視民主程序),讓這種人掌權可不算什麼好事情,但也勉強算隊友(至少國家體制可以約束,所以建立正常國家很重要),不過華儒奴思想絕對是人類文明必須革除的劣等思想,這一點沒有退讓空間。 至於覺得中華民國好棒棒,揮國旗就是潮,台獨好討厭我們不講政治好乾淨,但我們不是中國共產黨,只是中國人,有飯吃就好……這類的華獨者……我根本不把他們當成一類政治取向,他們該該歸類的是放進精神疾病分類裡面。 不幸的是,這種人其實還不少,不管是去看世大運的觀眾還是去台大操場「乾淨」抗議的人,裡面都有這種型態的奴才。 --------------------- 對了,我上面提到的台灣,是指台澎金馬,金馬也是目前中華民國體制下民進黨政權的實質統治範圍,未來正名制憲獨立建國,當然也包含金馬。 我才不管你過去文獻怎麼劃分的勒!法理證據頂多讓金馬民眾有權投票決定要跟那一國(或者金馬要獨立),但實際上他現在就是跟我們同一國的。 ------------------------ 關於要不要「宣佈」獨立,是這樣的,我們「事實」獨立(已被佔領體制,但已經是本土政權的姿態),不用重複宣佈,但正名制憲,同樣要重新「宣佈」,然後我們擺脫殖民體制。 所以,在準備好新名稱與新憲法之前,的確沒有宣佈獨立的必要。 要先準備好新名稱與新憲法,因為要宣佈獨立的不是中華民國,是新的台灣國家。
毛毛牙
2017-09-29
警察臨檢然後呢?
警察臨檢一直會出問題,說起來還真麻煩,雖說稍有民主人權常識的人都很清楚警察沒權力隨意臨檢,但似乎有更多奴才是認為隨意臨檢沒關係的。 對,奴才,這就是我的用詞,有意見表示你自己需要反省。 話說在前頭,我完全同意警察有權「依法」臨檢,給我看清楚了,是「依法」臨檢。 再重複一次法治國家的常識,政府要「依法」行政,注意,守法的責任是政府的不是民眾的,法律不是民眾要「遵守」的東西,只是「配合」的東西,法律是用來約束政府不是民眾的,搞清楚。 當然,我們會隨口把人民要守法掛在嘴邊,某方面來說「就結果論」來說也差不多,只是如果你真要去研究嚴謹的定義時,就要分清楚了,因為法律是政府行事的「依據」,卻不是民眾的,民眾不會「依法辦事」,我們只是「配合法令內容調整行為」而已。 比方說看見紅燈要停,我們是「配合」這項法律,不叫「遵守」,雖說看起來結果一樣。 但警察沒權力對沒闖紅燈的人開單,這叫「遵守」(當然,除非他違反其他法律)。 所以就臨檢這件事情,沒錯,警察有權臨檢,甚至有責任臨檢,這是警察工作內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你可以臨檢。 之外就不行了,這一點大法官也有解釋,而比例原則本來就寫在行政程序法裡面,公務員沒理由說自己不懂。 警察有權臨檢,民眾當然有權不配合,如果警察提不出「合法理由」,就沒權力找民眾麻煩。 當然,對奴才來說正好相反,奴才認為民眾如果沒理由,就不該拒絕警察臨檢(然後他們根本不認為可以有理由)。 我被臨檢過,不過大概因為長得太瘦小,總是直接被認定沒危險,騎車雖被攔下來過,安全帽面罩一撥上來,警察都會直接要我離開,不會多說兩句話。 在路上走就更不可能了,跟本人畜無傷的樣子啊!雖說我一直有著手顛覆國民黨政府就對了。 但我爸就被攔過。說起來好玩,我跟我爸站在一起,一定看得出是父子,但我爸比我高壯,而且很黑,然後就會被攔下來。 如果我被攔會怎樣?老實說我大概會把身份證給警查看,看要搞清楚,這單純是因為我懶得理警察,不想在這種人身上浪費時間。 至於沒帶身份證又被攔檢,那看看警察表現,表現不及格我就跟你沒完沒了了。 臨檢有查到什麼罪犯嗎?有,沒錯,臨檢是有效果的,但有效果不等於你可以濫用這項公權力,不然這項公權力的公信力立刻就會破滅,最後倒楣的還是警察自己。 像這次的例子,官員「完全沒表露身份」,這一點值得嘉獎啊!官員完全沒想要賣弄官威,以民眾身份跟警察對話,偏偏警察的言論,甚至事後長官的發言,完全都是「不認識你」的論點,這一點完全就是大頭症得展現,意思就是有特權、我認識,就可以免責。 心裡這樣想就算了,好意思說出來就表示些人根本沒有反省能力,當奴才得那樣高興啊? 說穿了,這件事情正好是警察「耍官威欺負民眾」的具體範例,真正心態有問題的是警察,還叫好的奴才。 警察該怎麼臨檢? 首先,警察自己也承認,100個裡面有一個是罪犯就值得了,其實我也理解這種狀況,但你要搞清楚,這表示有99個無辜民眾被你佔用時間造成困擾了,你該對人家說對不起才對,還好意思兇人家? 警察要臨檢,第一個就是要有禮貌,我碰過酒測的狀況,還滿有趣的,員警像背書一樣的把我基本權力背完,請我吹酒測儀,然後謝謝,結束。 對,我覺得還滿有趣的,畢竟只有一次經驗,而且員警態度沒有讓人不舒服,我只是覺得好玩而已。 你要先搞清楚,為了你抓一個可能的罪犯,對更多無辜民眾造成困擾。沒錯,你依法行政,我們「在警方守法前提下」也願意配合這種不便,但這是互相的狀況,民眾沒任何理由要遭受警方無禮,甚至粗暴的對待。只有在這種前提之下,民眾才「配合」警察,不然警察被人家厭惡、瞧不起,就不要怪別人了,你們的表現就是讓人瞧不起啊! 至於覺得人民該無條件配合臨檢的奴才,你可以搬去北韓。
毛毛牙
2017-03-21
法律設計呈現的價值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載孩子上學的時候,想起小時候都是自己走路上學,然後突然想到法令直接規定12歲以下兒童不可以單獨在家裡這件事情。 還滿奇怪的,是說,12歲以下的孩子不可以單獨留在家裏面(再怎麼說,這都是相對熟悉的地方,雖說不同生活環境,危險程度差異很大,比方說家裡開工廠,感覺上就比較危險),不過孩子如果自己跑到住家附近社區公園玩,或者像我家這邊是跑去田裡面玩,甚至跑到附近小學玩,卻沒有關係…… 怎麼看都很奇怪啊!走路上學這件事情,因為臺灣長期交通政策對於行人非常不友善,加上大量跨區就讀的情形,造成大多數家長都是親自接送小孩上學,但其實政府還是鼓勵小孩多走一點路的(所以才會推廣提早一個路口讓小孩下車的活動,讓小孩走點路,同時減少交通打結的狀況)。 但不管怎麼說,小孩自己上學的路程,危險性絕對大過獨自在家啊!但我們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倒不是只限在家,各場所都這樣規定,但中間的交通過程反而沒有限制)。 這也讓我想到很多公園的遊樂器材,其實這些年來,公園的遊樂設施越來越爛了,對,我就是直接說越來越爛,這些號稱比較安全的東西,其實都很爛,爛死了。 很多真正對兒童發展有幫助的器材都慢慢被拿掉,取而代之的是各種軟墊、低強度體能設施,或者無法提供多少感覺統合刺激的無趣塑膠製品。 當然,我也能體會公務員的難處,畢竟被告怕了,只能說,在獨裁威權的豢養下,奴性堅強的人民自然會失去自己對自己負責的價值觀,於是小孩不用對自己負責,推給大人就好,大人不用自己負責,推給公務員就好,公務員不用自己負責,直接取消就好,結果最後受害的還是小孩。 看很多在公園盪鞦韆摔下來要求國賠的例子……所謂遊戲,本來就是因為那一定程度的危險性才產生樂趣的,「中華民國」正因為這種「貪生怕死又不想對自己負責」的心態,才會變肉雞。於是我們看國外小孩在玩極限運動,臺灣成年人連車停遠一點都會抱怨。 又或者登山活動的管制,越來越變態,原因全出在不讓民眾自己對於自己從事登山活動負起自己的責任,要政府全扛的結果,就是乾脆不准你去。 颱風天衝浪也是,政府發布勸導性的警告就好,至於真有人要去,就讓他自己負責,政府根本不用派人去海邊警戒,別忘記這些值勤人員的安全難道就沒價值?這種管制措施只是在貶低人的尊嚴而已,對民眾還是對執法者都是。 其實臺灣很多法律都有同樣的狀況,基本上都是戒嚴時期留下來的鳥法案,比方說超無聊的人團法,其實人民自主成立的社團還要政府立案(講好聽是立案,其實核心就是列管,不然也不會是核備制,最多只要報備就好)本身就是見莫名其妙的事情,這是戒嚴時期為了監視民眾結社活動才設計的東西,早該改掉了,政府最多是針對法人去管理就好,一般社團幹麼去管? 當然,也因為這種戒嚴時期的思維,演變成社團要「常態性」補助的奇事,於是很多樁腳社團演變成選舉機器,理事長多是政治人物,每年挖走大量政府經費,實際上也沒什麼有意義的社會性活動,大多僅是社團內部的福利服務而已,根本就失去人民自主成立社團的意義--不能自己活下去的團體,就表示這群人根本沒什麼推廣動力,還是早點解散比較好。 勞動法規其實也一樣,就是死也不肯針對勞動權談判能力、勞動契約議價能力做強化,也不肯教育勞工在這方面的基本常識,只在無益的管制上面打轉(而且連勞團的意見也一樣很幼稚,總之就是盡可能的只想要拿好處卻不願盡義務),偏偏各行各業差異很大,怎麼訂都會有人不滿意,於是也有不少人說要針對不同行業訂不同勞動法令,真是有病,這樣一來你訂得完?而且連現在單一的勞基法你都懶得去搞懂了,如果各行各業都有單獨勞動法規,你有辦法理解?最根本的其實是當事人自己要去談判啊! 更別提堆企業一大堆保護措施了。 總之臺灣如果不從憲法層面,把整個華儒奴式的價值觀翻轉,問題大概會永遠存在。
毛毛牙
2016-11-25
解殖在解啥?
台灣受到國民黨政權殖民統治,這一點除了還在睡的,大多數人都瞭解,也因此很多人說要解殖,但到底在解什麼呢?你真有搞清楚? 先說好,鄭南榕那句「我支持台灣獨立」,其實就是基本,當然,殖民可以有不同面相,但最直接的,也是大家認定的「實質殖民」,就是政權,而解職,也就是二戰後大量產生的殖民地獨立狀況,這就叫擺脫殖民「統治」,至於是否依然受到文化殖民,又是另一回事了。 簡單說,台灣獨立事實的確認,其實就是最實質的解殖,至於突然冒出來大量使用的「解殖」這個名詞,雖說還有更多的意含,但基本上「沒那樣了不起」。 至於台灣獨立事實的確認要如何達成,看你要武裝革命還是正名制憲,總之只要在國家名稱、憲法內容等各方面確切排除台灣對中國管轄權,而且由官方正式對國際宣佈台灣不屬於中國,其實都可以算是台灣獨立事實的確認。 (『台灣獨立事實的確認』這種講法,是因為台灣目前「的確在管轄權上與中國互不隸屬」,早有獨立存在的狀況,只是在名稱與憲政架構上不符合獨立事實,而且在對外的官方說法裡面也沒有做出與中國區隔的確認動作,至於中國方面的說法則是根本不需理會,重點是自我表態--這個表態,其實就是法理台獨,也就是讓台灣取得一個國際法上真正國家資格的意思。) 可是,很多愛用「解殖」這個名詞的「進步人士」,開始有些莫名其妙妄想,可簡稱為「這樣的台獨我不要症候群」。 比方說前兩天看到的一段,提到文化殖民的解殖。 我們很清楚台灣受到國民黨強迫,而接受「失衡」的中國文化霸權殖民,這一點沒什麼問題,你要「解殖」,這我也很歡迎。 偏偏他們的說法不是這樣,而且病態的扭曲。 這些人先是非常滑坡的,認為在文化解殖之前如果台灣獨立,台灣「一定會」成為另一個中國文化殖民的國家。 然後變成在法理台獨之前,我們必須先「完成」文化解殖,還認為文化解殖之後,台灣法理台獨會「水到渠成」,要這樣才可以。 你確定你不用去做心智鑑定? 剛好跟最近也正在討論的同性結婚議題有類似性。 同性戀可不可以結婚?如果可以,是用哪條法令結婚? 好啦!現在很多「自以為進步」的傢伙,表示可以接受同性戀,但立法的話想都別想,要不然就是「另立專法」(這就叫歧視)。雖然口說要關心同性戀,實際上就是不讓你擁有合法權益,還說這個要「社會共識」。 對,死刑也一樣,就是推給社會共識,但好笑的是,全球廢除死刑的國家,沒有一個是在「全民共識」的情況下廢除的,反而比較常有的狀況是,大多數人依然反對廢除死刑,但政府還是這樣立法了。 給我搞清楚,文化解殖雖然也很重要,但真正的解殖,就是正名制憲這件事情,因為你沒有實質,就像口說允許同性戀,卻不給立法保障一樣,那是騙人的,因為「合法」的婚姻,還代表了許多民法上的權利,也代表了社會的認證。 所以一定要正名制憲,或者說,一定要「優先正名制憲」,就像廢除死刑一樣,必須先有真正的實質,才能帶來社會文化價值觀的改善,所以什麼等文化解殖了再來談台灣獨立……幹!不希望台灣獨立就明講,少在那邊裝神弄鬼。 要知道,哪種「等台灣水準夠高了再來……」的說法,就是儒教的奴性思維,你還好意思跟我說要解中國文化的殖,中國文化裡最爛的部份你全都繼承下來了還解個大頭殖? 怎樣叫文化解殖的完成?有可量化或明確的操作定義可以看嗎?當你對外依然宣稱你叫做「中華民國」的時候,你又希望能在文化上解什麼鬼殖?都已經蓋上紅印的豬肉可以宣稱自己不是肉品市場出來的貨品嗎? 畢竟,這些人連什麼叫文化解殖自己都講不清楚,根本是玩弄學術文字的夏林清之流而已。 我只問一點,為何我欣賞繁體中文之美,就叫做被文化殖民?那一堆老外胡亂刺漢字在身上,也是被殖民嗎?欣賞不同文化,跟被文化殖民有什麼衝突?我覺得最了不起的餐具發明是筷子、我喜歡漢字的造型、我也喜歡各種中國菜(或說我根本不挑食,那一國菜都喜歡而且懂得吃),這樣就叫被殖民?然後要解殖?而且解殖完才能台灣獨立? 那我喜歡日本ACG是被日本文化殖民、我喜歡星際大戰是被美國文化殖民、我喜歡古典歌劇是被義大利殖民,馬的那我可以喜歡什麼而不被視為被殖民?你們這樣跟國民黨強推京劇有什麼不一樣?超儒的,到底是誰被中國文化殖民啊? 學你們的說法,這樣的解殖我不要。 台灣的文化無可避免的一定會包涵中國文化,中國文化是台灣文化的一小部份,現在當然比重太過,需要調整,需要解殖去掉不好的部份,比方說儒家思想(對,這些「莫名其妙的解殖」基本上就是被儒教搞呆的被殖者在做的事情,他們在擁護殖民文化)。但多元就是海洋文化的特性,而且我一點不覺得去尋找中國文化裡面好的部份來使用有任何問題,不然新港文書也是殖民文化,你要廢棄嗎? 別的不談,就算是台灣原住民,最根本還不是東非來的,所以原住民文化也是殖民嗎? 我叫詹子藝,我支持台灣獨立。 你要解殖可以,你自己先搞清楚那是什麼玩意再來吧! 對了,很多人擔心的「台灣獨立之後的新政權依然霸權沙文有的沒的。」幹,你都會說「依然」了,難道現在的體制就比較好,台灣能否取得一個獨立國家的地位,跟台灣未來政權好不好根本是兩回事,難道說因為川普「可能」當選,所以當初美國還是繼續當英國殖民地就好了嗎?這根本是兩回事,兩回事啦! 就是要獨立,然後我們依然要監督台灣政府,如此而已。 誰跟你說獨立之後你就可以混吃等死的?民主國家的主人哪有這樣混的?要當主人、要當公民,就別拿慣老闆的奴才劣根性出來。
毛毛牙
2016-10-12
自己不把手伸出來,沒人能拉你一把--台灣勞工的真實困境
最近勞基法修法議題吵得很熱,上一篇文章因為媒體轉載而瞬間破我文章瀏覽紀錄,但也凸顯很多人在這方面觀念的不足,不再寫一篇實在不行。 一例一休會讓勞工無法週休二日,兩例才可以:錯,實際上,今年1月1日開始,就已經實施單週40小時工時,只要是正常班,依法就是週休二日,如果你現在不敢跟老闆爭取,憑甚麼兩例你就休得到?所以關鍵到底是休假定義,還是你敢不敢爭取? 民進黨政府砍七天國定假日:對,砍了,但我想問一下,其實「十多年前」公務員開始週休二日的時候,勞工這七天假就一直存在,只有公務員沒這七天,勞工一直都有,請問你休過嗎?你有多久沒休教師節了?一個實際上根本沒人休過的七天假,被用來交換特休與加班費提高,這才叫勞工賺到。你可知道這七天包含1月2日,對,元旦的隔天要放假,這是勞工的國定假日,你放過嗎? 換句話說,現在很多勞工在跳腳的東西,全是虛的,政府現在的修法方向是好的(當然,還可以更好,容後再敘),但不守法的是某些老闆而不是政府,而不守法的老闆,如果勞工不檢舉,我們又能怎樣? 關於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是一種民事契約,只是勞基法是特別法,地位高於民法,會有一些特別規定比民法嚴格,但他依然是一種民事契約,是雙方合意的東西。我承認現在勞工沒多少協商權,也因此需要勞基法保障,但既然是民事契約,就代表政府無權在沒有當事人授權(檢舉)的狀況下去介入,換句話說,你不檢舉,我們什麼也不能做,不管你怎麼修法,勞工主動檢舉永遠是第一步,也是公部門永遠無權介入的部份。 關於看得到吃不到:對,我承認會有這種狀況--假如勞工悶不吭聲吞下去時候,換句話說,當我鼓吹勞工出來檢舉,勞工卻只會一直唉說不敢,要我不要檢討勞工,那我能說什麼?因為我們無能為力,因為有人死不認錯不知反省。 關於加班拒絕權:勞基法32條有規定「每一次」加班都需要經過勞資協商(沒有固定加班這回事--除非你默認),但如果你同意加班(不管是否被迫),那就是同意了,你都同意了,我們能怎樣? 關於領不到加班費:這當然違法,但你不舉報,我們怎麼會知道?像鴻海的案例,舉報了,裁罰了,但「個別勞工」沒有提出損害賠償,你要我們做什麼?我們又沒權力主動介入私人契約,除非你授權(檢舉)。 關於特休被坳:勞基法38條有規定特休,但特休既然是勞工權利,如果你「自己不提出」,就變「自願放棄」,我們可無權隨便跑去人家店裡,沒頭沒腦就要老闆讓你休假,還是老話一句,勞工自己要先表示權利的行使意願,不然我們不能幹麻。 關於老闆亂扣工資:勞基法第26條有寫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立,但同樣的,如果你「默認」,我們又能怎樣?你拿給我看,我跟你說這樣不行,但如果你不願檢舉,我也只能鼓勵你檢舉,不然無法進行下一步。 申訴的保障:勞基法74條有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申訴就找勞工麻煩,你覺得很空泛嗎?錯,正因為他寫得很「單純」,反而是護身符,只要老闆敢動你,你都可以立即再次提出資方違法的檢舉,也可以提起繼續雇傭關係之訴(這玩意很有趣,大家可以搜尋一下),關鍵依然在於你願不願意捍衛自己的權益。 申訴會被洩漏:錯,申訴都是保密的,只是公司裡誰跟老闆有恩怨,很多時候非常好猜,根本不需要「洩漏」,更多時候是調解與申訴同步進行,資方當然很清楚是誰檢舉,跟洩漏一點關係也沒有,這時候,請參照上面那條。 要離職才敢檢舉:這我不怪各位,但其實最好的狀況是,一進公司,發現有問題就立刻檢舉,因為這也是成功率最高的,因為你「沒有默認」。 檢舉不一定是對政府檢舉,內部溝通也很重要,要知道,大多數狀況(尤其是小企業)是「勞資雙方都不懂法令」,並非老闆刻意違法,而是同業間道聽塗說的結果,只要把法令解釋清楚,大多可以直接解決,這也是我們平常最容易碰到的情況。有時候是勞方來詢問,有時候是資方,我們都樂意解釋合法的作法。記得,有問題請詢問勞政單位,那些有的沒的顧問,往往教的都是鑽漏動的違法作法。關鍵依然,你不出聲,沒人能幫忙。 勞基法叫做「基準法」,所以幾乎沒有例外狀況(最基本的例外,就是老闆自己,老闆無工資、工時、休假的任何保障,統統沒有),所以如果聽見老闆跟你說「我們這行很特殊」(這話我聽到要長繭了),告訴你,這就是老闆違法了,全都是勞工,沒有誰比較特殊,就算是大公司的人資、法務、經理,你也都是勞工,跟最基層臨時工一樣,保障也一模一樣,沒比較多,也沒比較少,唯一差別,只在於當老闆違法時,你敢不敢出聲爭取而已。 現在勞動市場常常是弱弱相殘,沒人願意主動發聲,甚至還有落井下石的,這樣當然是對慣老闆最有利的情況,今天就算修法改成三例、國定假日五十天、加班費十倍,如果勞工繼續不敢出聲,結果還不是跟現在一樣?那請問你們在那邊叫囂修法內容不滿意有何意義?因為最重要得,勞工自己要出來對慣老闆說不,你們卻不願意做阿!要知道,唯有這部份是政府無權介入的,這是私人契約,你要跟老闆如何協商,我們根本管不著,要知道,勞資對等,勞資對等!如果你自己沒這種體認,那誰都救不了你。 台灣不是集權國家,公部門不可能越權介入私領域契約,如果你要政府使用集權國家的強硬作為……對不起,有哪個集權國家會替勞工著想?你真要這樣?公部門樂意幫忙,但這是建立在勞工的自覺上面才可能實現的,如果勞工不合作,那只是稱了慣老闆的意而已。 未來修法重點,很多人提到要提高罰則之類的,也不是不行,只是各位還是要想清楚,就算罰則是死刑,依然需要勞工主動檢舉,懂嗎?問題還是回到原點,你就是要主動表達意見,只要你不敢,提高罰則要幹麼?你覺得提高罰則老闆就不敢違法嗎?還是手段會更惡劣? 比較好的修法方向是「未改善前得連續處罰」,雖說這是現有的規定,只是現有人力完全辦不到,這還涉及增加政府人力,所以還要看大家願不願意了……勞檢員沒公務員身份,只是約聘僱,連勞基法都不適用,比各位勞工還慘懂嗎…… 有人提檢舉獎金,但這部份有比較大問題,如果是勞安之類,我覺得或許可以,但涉及私人勞動契約的東西,完全不適合弄檢舉獎金,民法關係沒人在弄檢舉獎金的。 罰則的部份,與其提高,不如追討不當得利,因為有些小成本營業,例如兩位老人家經營的路邊攤,因為年紀大了找個臨時工之類的,說真的他們不懂勞基法很正常,開高額罰單是在殺人。用不當得利去算罰款雖然很麻煩,卻比較有意議,不然你就算罰一千萬,大企業眉頭也不會皺一下,但小企業立刻全家跳樓,而且整間公司都失業,如果政府罰款會造成資方反而沒錢給付給員工,這對勞工一點好處也沒有,應該以讓勞工取得補償或賠償為優先考慮,我不知道勞工為何對於會被政府收走的罰款那樣有興趣,真是無聊透頂,先把屬於自己的錢要回來才是真的。 承上,不管怎麼罰,只要你不檢舉,統統白搭,懂嗎?勞工主動檢舉永遠是最重要得部份,當我說勞工不爭氣,要你好好反省一下,就少在那邊抓狂,因為實情如此。你說「勞工不敢」,但我們每天一堆案件要辦理的,人家就敢,不要你「自己不敢」推說大家都不敢,敢得人才能獲得保障,因為這是民事糾紛,不告不理,這是基本法律原則,就是要請你主動。 有人說弱勢勞工不敢爭取,不能怪他們,其實這是錯誤認知之,來我們這邊看看,其實弱勢勞工因為退無可退,反而最敢來我們這邊,而且弱勢族群反而有比較多社福管道告知他們相關法律權益,所以他們比較懂得爭取。真正最不敢來的,是中階層族群,而他們不敢來的原因,其實就是「不敢」而已,最容易放棄希望的就是這群人。 還是再強調一次,法律有不夠完善之處,這需要逐漸修改,但這次修法方向是正確的,應該鼓勵。至於所謂看得到吃不到,這跟修法根本沒關係,因為不管怎麼修法,只要勞工不主動協商、不主動檢舉,怎樣的法律都沒效果。只要勞工一直說「看得到吃不到」這句話,那你實在沒任何立場去批判修法內容,因為你主動放棄權益,老實說修法內容跟你根本沒關係,因為不管是哪種修法內容,權益都是勞工要主動與資方協商才有的,公部門不可能介入私人契約、行政部門沒有司法調查權,這些都是非常基本的法律概念。 我一直鼓勵勞工要出來面對老闆、檢舉老闆、跟老闆協調,因為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而且「現在就可以做」,因為相關法律早就定好了,雖說還有改善空間,但如果你連現有的保障都「沒膽自己站出來爭取」,未來法令不管怎麼訂,你還是一樣不敢爭取。 有人說要勞工主動是在檢討勞工,是在檢討受害者,就像強暴案在檢討受害者一樣,這根本蠢到不行,勞動契約是「雙方契約」,你自己不重視契約,推到單方面脅迫的強暴案去,要不要臉啊?你買房子會不會看契約?你買保險會不會看契約?現在你找工作就隨便賣給老闆,然後鬼叫政府不保障?請問你買房子之後發現合約內容不滿議,可以反悔嗎?現在勞基法還有保障你,對於不合法內容可以有救濟管道,但先決條件,就是你要提出來啊!要知道,當你自己同意簽下勞動契約,在法律邏輯上你就站不住腳了,你說被迫,那你要負舉證責任,不然我幹麼要員工盡量用line跟老闆溝通,因為方便截圖。你說其他國家保障比較好,給我搞清楚,人家的保障,是建立在勞工願意出來衝撞的前提之下的,也就是說,人家勞工很重視簽約,因為只要你簽下去了,國外甚至就完全不給你機會,懂不懂啊!就像歐洲國家有些使用非法移工的公司,因為這些人不敢講話,所以被壓榨。而台灣目前很多勞工,其實就是「把自己當非法移工」,那是你自己這樣做的,法令可是規定了勞工自己要有的義務,就是要勞資協商,請問你有提出來要協商嗎?你有盡自己責任嗎? 有人說要強化檢舉的保護機制,是的,這我同意,但這跟目前修法有任何衝突嗎?沒有啊!不知道這些勞工再叫什麼,因為不管怎麼強化保護,要知道,最終還是要勞工「自己出面」,這個絕對的界線勞工自己要爭氣一點。不管怎樣的保護機制,你還是要回直場面對雇主,最終你還是要面對勞動契約,而且是你自己要去簽,如果你不自己站起來,難道還要政府幫你包尿布?那是你自己要做的工作耶! 最後,還是同樣的,請勞工自己要記得爭取自己權益,工作是你找得、契約是你訂的,如果你同意了,不管是否被迫,反正你吞下去了,真的很難救你,別再那邊裝可憐,自己的責任自己付。我們樂意協助,但我們需要「你的授權」,如果你不願意,我們也沒轍,要不然,你要不要告訴我法令怎樣修改你才會「突然敢跳出來跟老闆對幹」,你告訴我啊?我可以理解很多勞工的不敢是因為長期威權之下奴化的結果(就少在那邊提什麼為了家人為了生計的鬼理由,真的在乎,你就該有勇氣跳出來反抗,正因為你不夠在乎,所以才沒膽啦!不然我們這邊每天一堆案子是在辦辛酸的?人家都敢。),但如果你手不伸出來,你要我怎麼幫你? 有想到其他的再補充囉!
毛毛牙
2016-10-07
關於一例一休
吵了好一陣子,中央終於拍板定案了,所以就來談談一例一休這回事。 我們先分清楚什麼叫「例假」,什麼叫「休假」。 「例假」代表了「勞雇雙方約定好要休息的法定假日」,請注意兩個重點,他是法定假日,而且是勞資雙方議定的。 現行規定,七天內一定要有一天休息,做為例假。 通常,我們都會說是禮拜天,其實這是誤解,他可以是任何一天,總之就是週休一日,「嚴禁出勤」,這一天是完全不能侵犯的日子,雇主不能要求勞工這一天上班(命令?吃屎去吧!勞雇關係裡面,沒有命令這種東西,勞資對等,懂不懂?)。 在這邊說明一下什麼叫「七天內」,我們不管什麼星期一開始算的東西,而是「任何一天都可以起算」,換句話說,這句話最直觀的解釋就是,「法律嚴禁勞工連續上班七天,最多就是六天」 。 (所以有一點要注意,依現行法規,如果你是上一天八小時正常班的人,那你一個月會有8-10天的休假才對,有些公司會直接匡定每月休假天數,其實都是違法的,因為光例假就至少會有4-5天,只有月休四天絕對違法) 好啦!再來就是很多勞工誤會的部份,就是週休二日這件事情。 最常見得誤解,就是覺得公務員「法定週休二日」,為何勞工沒有。 其實都搞錯了,首先,今年1月1號就已經公佈,單週最高工時是40小時,這是天條,就算你是用兩週、八週變形工時,總之「平均」起來就是不能超過單周40小時,如果以一般最常見的每日工時8小時計算(這也是勞基法每日基礎工時的上限),一個禮拜上五天班就達標了,當然就是週休二日,至於第六天的出勤,必須給付加班費。 其實這就是一例一休,早就是這樣了,這次修法只是確定「休」這個名詞,而且增加休假日的定義,讓他加班費變更高。 簡單說,現在勞工本來就是週休二日了,「本來就是」,只是如果第六天要出勤,必須給加班費。 換句話說,真正問題根本不是兩例的問題,而是: 1.你他馬的不敢跟老闆要加班費,又不願去檢舉、申請調解,要怪誰啊? 2.你他馬的不敢拒絕加班,明明加班勞方有拒絕權的,你不敢爭取勞資協商權利,又不願去檢舉,怪誰啊? 說公務員一週兩例?對不起,公務員是「二休」,公務員沒有例假,搞清楚,公務員沒有加班限制、加班費也沒有加成,所以像週末辦活動,公務員都是乖乖出勤,加班費一比一。(還有天兵說公務員週末沒在工作的,到底跟社會隔離多久了,政府一大堆有的沒的活動都辦在週末或假日,尤其過年過節或天然災害期間,更是無限期加班。而且公務員也不是一定有加班費的,因為加班預算有限,額度用完就沒了,懂不懂?多得是年底一口氣放棄十幾天特休的同仁,勞工還可以要求雇主轉換工資勒!) 還有,一定職等以上的公務員是沒有加班費這回事的,加班無上限。 所以,若「只看制度」,勞基法可是比公務員要好多了,這一點請自己先去把法條翻清楚。 真正關鍵根本不是這些制度,現在一堆勞工,或者腦殘的勞團不知在發什麼神經,打從一開始就是來亂的,分明是資方打手,只是在掩護真正問題而已。 真正問題就是我上面提到的那兩點,總結就是「勞工根本不敢向老闆爭取『原有法定』權益」,這才是最重要得部份,也是公務員真正比勞工好的部份,也就是工作權保障(但公務員一樣沒協商權)、最低工資保障(台灣基本工資超低不是新聞),不然如果是看工時、加班之類的「規定」,勞工都比公務員好(其實就連退休保障「制度」都是勞工比較好,「新」公務員跟「舊」公務員可是天差地遠,要罵去罵那些老18%,別扯到新公務員,新公務員的退休金是靠「高額自行提繳」在支撐的,還被挪去給18%族群享用,勞工可是專戶,而且「不用自己提繳,是老闆繳」,勞工退休最大問題在於提繳的太少,來有基金被政府拿去護盤丟錢坑。)。 (我支持年金改革啦!米蟲給我滾蛋。) 要知道,美國根本沒有勞基法這種東西。因為美國重視協商權利--不過美國勞動市場也算是很爛的,要看比較好的,去看歐洲國家,尤其是北歐,基本上美國的勞工權益「算差的」。 重點一直都是勞資協商權利,重點是勞資對等。 勞工因為權利不對等的關係,需要政府保護沒錯,但難道還要幫你包尿布?現在一堆人鬼叫一例一休看得到吃不到,真是奴才,凡事都要靠人家賞給你吃嗎? 休假日出勤要給加班費、勞工有拒絕加班權利,這兩個基本的權利,才真正是勞團要去「落實」的(因為本來就應該有,只是大多數人不敢要),你現在鬼叫兩例,才真是做球給資方殺,因為有一大堆實務上根本不可能辦得到的產業在後面等你,到時候跳腳的不只資方,還有勞方。 只能說這些勞團大多是「國營企業」出來的,不然就是坐辦公室的天龍勞工,根本搞不清楚季節性產業、偏遠地區勞工或者時薪人員的問題。 對,我就挑明跟你說,這些假勞團有不少是國民黨養的狗,根本不安好心啦! 請問兩例你就吃得到?現在你都不敢跟老闆要加班費了,到時候兩例你就真敢休息?騙誰啊?說穿了就是這「黨工」想要兩例而已,根本不是在替勞工著想,你可以看看這些國民黨勞團要求的,那一項是讓勞工可以自主爭取權益?那一項是要保障勞工協商權力的?沒有,他們要得還是只有恩給制,對,國營企業會守法,所以他們可以直接享用,至於民間企業,管你去死。 再說一次,真正重要的,是勞工要懂得反抗老闆、要強化勞資協商對等機制、要嚴懲慣老闆。 真正重要的是調高基本工資,因為與基本工資連動的加班費,才能真正壓低工時,同時減少一些勞工對加班費的依賴。 不然你要當奴才到什麼時候?給你三例好不好?然後你還是遠只會鬼叫看得倒吃不到,只會埋怨政府沒有保障你,廢話,奴才本來就不配得保障啦! 如果只會看那些「國民黨勞團」的鬼叫,被賣了都不知道。 復帶一提,很多人會提到其他國家的基本工時低於40小時,這到沒錯,台灣的基本功時依然過高,但這跟兩例無關,人家工時低,卻也同時允許加班存在,重點依然是「加班給多少加班費」以及「勞工有沒有拒絕加班的權利」,這才是重點,而不是毫無彈性的兩例,雖說以台灣目前勞工奴性堅強而言,這樣表面上看起來會有比較強的保障,但實際上是逼死打工族,然後不敢反抗的人依然被老闆坳而已,根本超智障。 至於那七天假,全國一致當然是比較好的作法,所以最好公務員也放那七天假啦! 但話說回來,那七天支那殖民垃圾假,根本就不該存在,砍了無妨啊!
毛毛牙
2016-10-05
從「惡劣勞工」來談談勞僱之間的權力義務
話說在前頭,處理勞資爭議案件,10件有9.5件是雇主違法,基本上絕對都是雇主有錯。 但並不表示勞工沒錯,這是兩回事。 問題在於,哪邊才是必須處理的,相互之間的責任要如何釐清。 我們先弄清楚一個簡單事情,就是責任產生的先後。 首先,我們要有一個雇主,是的,要先有雇主,然後他需要人手幫忙,於是他提出職缺,而在提出職缺的同時,也伴隨著勞動條件的「規劃」。 懂了沒有,於是我們有了第一個責任,就是雇主要「依法」去制定勞動條件,聘請員工。 臺灣的創業太簡單,大多數想當老闆的根本「沒腦袋沒責任」。要知道,如果你是一人公司,你的確可以不管勞基法,但只要聘請員工,一個就好,勞基法馬上變成你創業過程裡「最重要」的法規,一來人事成本不只金錢,還包括很多管理責任,二來勞工品質通常就是老闆最無法掌握的部份(尤其是低薪工作),如果你輕忽了,或者覺得勞工可以隨你壓榨,那還真是死好。 請員工,就表示你要對這個員工的生活負上一大部分責任,老闆擺爛是在開什麼玩笑?還敢說勞工擺爛? 所以請當老闆的要搞清楚,勞資關係裡的第一個責任的產生,是在資方這邊的。也就是你的勞動條件,比方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法定範圍內的超時要依規定計算給付加班費、不得超出法定工時上限、依法給假、不得扣薪、依法加保、提繳勞退、工作規則的制定、人事管理…… 你以為很簡單喔! (其實也很簡單,找勞政單位的人問一下就好,我們都很樂意服務--然後我絕不建議你去人資「專家」,這些人給的建議很多都是違法的,搞小聰明的漏洞,也許唬得過員工,在我們這邊只會讓委員印象更差而已。) (別說什麼勞基法的規定讓你公司開不下去,應該說,如果你沒本事遵守勞基法,你就不該開公司,或者活該被淘汰。) 總之,請老闆關心一下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尤其是第6款,給我看清楚了,只要你違法,哪怕只違法一點點,勞工都有權力依第17條,要雇主乖乖交出資遣費來,懂嗎?因為勞動條件是老闆訂的,責任當然也是老闆要付,不管員工多惡劣,「反正是你違法在先」,所以就乖乖的付資遣費吧! 至於老闆拿一堆「事先放棄」或「自行宣告不適用勞基法」的約定書給員工簽,別搞笑了,與勞基法牴觸的約定無效,而且老闆讓員工簽這個,正好變成老闆違法的證據,別做種智障的事情,丟臉到極點。(這種白痴老闆非常多,真的不知道他們在想什麼,為何會覺得他自己發明的幾個條款可以凌駕法律,大頭症真的這麼嚴重。) 這一點當老闆的一定要搞清楚,沒錯,我也見過很多超惡劣員工,誰請到這種員工誰倒楣,這種人我在調解室看不少,但老闆違法之處,就是老闆要賠,因為是你有錯在先,勞工不管多惡劣,都掩蓋不了你自己違法的事實。 再說一次,一個不遵守法律的雇主,憑哪一點要求員工遵守公司規定,很多老闆進調解室,滿口委屈,說得好可憐,但你就是違法啊?你薪水給不夠啊!你坳員工無償加班啊!你給的假不夠啊!你違法扣薪啊!你勞保高薪低報啊!你勞保延遲納保啊!你勞退提撥不足啊!你苛扣特休假啊!你沒給勞工拒絕加班的權利啊!你國定例假日出勤沒給加倍工資也沒給補休啊! 你說如果你依法就賺不了錢,那你就收起來啊!沒本事當老闆就不要當啊!一個公司如果沒辦法從顧客身上賺錢,如果沒辦法靠產品賺錢,反過來要從員工上面壓榨自己的利潤,也未免太不要臉了?不要嘴巴說要把員工當一家人,然後就把人家當無酬家屬隨便壓榨。 所以當你有違法事實,你說再多勞工有多惡劣的事實也沒用,一來你違法在先,二來「管理員工是雇主責任,所以員工管不好是你自己要想辦法--合法的辦法」。 好了,以上講的是雇主責任,搞清楚,雇主「首先要守法」,只要你在給員工的「勞動條件」上面不守法,後面出任何事情都是你活該,因為第一個責任是你要負的。 但不表示員工沒責任,這是兩回事。 有一個觀念大家要弄清楚,勞工是雇主聘用,雇主有管理責任與權利。雖說勞資對等,這是在人格上的對等,職務上自然有從屬關係,也就是在工作相關,與工作相關的事項,資方對員工是有支配權的(在不違法的情況下)。 就是這部份大家要分清楚,為何勞動法令裡的罰則,罰的對象都是資方?因為我們管理的對象是資方,勞方不是我們管理對象,或者說,我們管不到勞方,那是老闆要管的。 是的,這是重點,老闆要負責管勞方--依法管勞方,就像我們依法管資方一樣,老闆的頭銜沒有偉大到可以讓你無視法令甚至侵害人權,遠得很,管理只是為了讓你的組織可以好好運作而已,不是用來讓你從員工身上賺取利潤。 (同理,政府罰款目的也不是要賺錢,所以很多人覺得罰鴻海兩萬像在開玩笑,是這樣沒錯,但我也不覺得罰款要多高,重點在於有沒有補償勞工損失。) (這點我希望大家想清楚,如果政府這個管理單位可以給資方開出鉅額罰款,那資方這個管理單位也同樣可以給勞方開出鉅額罰款了,我並不覺得這是合邏輯的想法。) (這是針對勞資關係,至於空污、濫墾、偷排廢水這類,則該給天價罰款,畢竟政府只是代位求償--代全民求償,它的概念不是罰款,而是用這筆錢來想辦法恢復原狀--所以我也認為罰款要專款專用。) 那老闆要如何「依法管理」呢? 勞基法第九章就是老闆最重要的關鍵章節,值得好好搞清楚,這章叫「工作規則」。 工作規則是資方管理最重要的關鍵文件,如果真有很惡劣的員工,那就非常需要工作規則這份文件,而且是「實體文件」,請所有想當老闆的人務必把這一點搞清楚。簡單說,就是法院要求的「證據」。 勞基法目前規定是員工數在30人以上,工作規則必須送主管機關核備,但這不表示員工數低於30人就不用訂工作規則,實際上,正因為沒有工作規則,所以最常出問題的反而是中小企業,尤其是5人以下小單位,最常因為「隨便」最後滿臉大便。 在這邊我就提一下最多老闆抱怨,也最擾人厭的出勤這件事情來談,基本上老闆對員工的抱怨,就這一點最嚴重也最常見,同時也是我們辦調解的時候最賭爛的事情--當事人遲到。 遲到幾乎是老闆抱怨的主力,實際上也的確很擾人厭,因為一個會常常遲到的人,幾乎可以確定是個不可靠,根本不值得期待的傢伙,尤其那種打卡資料列出來,一個月可以遲到十幾次那種。 然後老闆只會說他很不爽……是說,你的管理責任在哪裡? 常見的作法是--扣錢,這是找死,扣工資是絕對非法的事情,更別提不符比例原則的扣款規定(還真有公司遲到一分鐘扣100元,遲到兩分鐘扣200元,依此類推,還真敢死,給的薪水一小時還不到90元還好意思這樣扣員工錢)。 這時就是工作規定上場的時候,記得,要白紙黑字寫下來,而且讓員工簽名確認他看過。 你大可訂個一個月遲到7次、10次要開除的規定,要知道,這是合法的。(如果你訂遲到1次就開除,也不是不行,只是大概很難說服法官你沒有苛待員工,因為勞基法規定是連續曠職三日才開除,你不要想訂得比勞基法嚴格)。 總之,工作規則最關鍵的,就是「依老闆認知」(是的,這部份我們會尊重老闆意志),「在不違法的條件下」,資方有權處分員工,最嚴重的處分當然就是開除(喪失工作權)。 要知道,工作權是憲法給的保障,所以政府不是無條件的授權給老闆決定,老闆沒這樣偉大,你至少要符合勞基法規定。 我知道有些老闆會雞歪「不能罰錢他拿什麼管理員工」,我只能說那是因為你們管理無能(對,就跟政府如果只會罰款,同樣叫管理無能,至少臺灣一堆慣老闆就是這種無能管理放任出來的),如果員工知道擺爛可以逼老闆開口辭他,然後順便再要一筆資遣費,當然就有人會照做。 就跟鴻海、日月光或台塑擺爛一樣。是的,慣老闆跟爛員工,其實是同一個模子印出來的,都是奴才心態。 如果你用工作規則去進行懲處,比方說申誡、警告、記過,反正只要符合某個條件,就會變成勞基法第12條的開除--沒資遣費、沒預告期、不能請領失業給付。 我們常碰到的狀況是,老闆口說員工惡劣(似乎也的確如此,比方說勞工自己就調解遲到),卻毫無作為,講好聽叫做「為了他好,好言相勸」,勸個屁,就是留下懲處紀錄,這樣他自己才會注意別搞飛機,尤其某些調解老鳥,擺明想賺這種錢的,老闆自己不要違法,才有立場處份員工,不然人家搬勞基法第14條出來,因為老闆的法律責任「在先」,就變是老闆的錯了,那還真是死好。 老闆既然有管理的「義務」,就要有明確的管理「作為」與管理「紀錄」,說真的,員工管不好,我們不會去怪員工,我們照樣怪雇主,不然你以為老闆這樣好當喔? 再說一次,不會當老闆就不要當啊! 至於遲到這件事情……因為真的很讓人賭爛,我也真要講一下,常聽老闆說「最近的年輕人」如何如何,但其實在調解室裡,這種年齡分佈並不明確,各年齡層都有,而遲到這種狀況,看得是個人,也同樣看不出年齡分佈,不過「年輕的一代比較不好欺負」倒是比較感覺得出來,至於因此說年輕人比較不懂禮貌……我還是老話一句,你這老闆如果有違法,憑哪一點讓人尊敬?其實是年輕一代越來越懂得爭取自己權益(雖說在調解時也因此不大懂得彈性),不過越老一輩的老闆越愛面子也是一絕啦……總之,也奉勸各位,薪水高低一回事,勞資糾紛,雖說看的是哪一邊違法,不過調解中,哪一邊的「責任」又是一回事,一個時間管理很差、態度不良的員工,在調解的時候引起調解委員反感,那一點好處也沒有,這一點對老闆也相同,尤其那種姿態很高的傢伙,開口閉口就說他問過律師,也不想想我們的委員很多也是律師,而且是勞工法令特別熟的律師。 總之,遲到真的是大忌,看多了習慣性遲到、老是沒辦法起床、無故缺勤、看心情上班、隨意早退……說穿了,勞工是用工時換取報酬的(注意,是工時,與工作表現無關),所以勞工要負最大的責任,就是在「約定的工作時間」裡面出現在職場,就只有這樣一個最基本要求,所以整本勞基法,對員工唯一的處份,就是曠職三日得以開除這個(然後真有勞工會「偶而曠職兩天」,然後公司只會生氣,不會去記他過。如果曠職一次記一大過,三大過免職,你看他敢不敢,因為他就是要惹老闆抓狂叫他走--老闆叫他走要給資遣費。)。 所以時間的自我管理,是所有社會人最基本的功課,如果你連這一點做不好,那就沒任何人能幫你了,畢竟這是小學年紀在學的東西,職場沒人有義務協助你。 再次奉勸老闆,守法令只是基本,不然不管多爛的勞工,都可以搬勞基法第14條來對付你。也不要忘記好好制定工作規則,別要覺得自己公司小不需要,那是所有擔任雇主的人都需要準備的護身符(當然,如果你違法,這玩意就變證據,這下你知道我們如何看待沒訂工作規則的老闆了吧!我們覺得你們心裡有鬼啊!),而大多數工作規則,也不過是複述一次勞基法相關規定--懂了沒有,勞基法不是保護勞工,而是同時保護雙方。 而且各勞政單位都可以幫大家審閱工作規則,畢竟事前預防遠比事後調解要好啊!請多加利用。 當然,再爛的傢伙也同樣有工作權、生存權,不然,你要他們去幹麼?無差別殺人?但這種無法適應職場的人,他們的經濟安全要如何保障? 我們有空再談。
毛毛牙
2016-07-18
勞基法到底有什麼問題?
最近為了一例一休或者兩例,還有七天國定假日,全國吵翻天,然後執政黨最近表現讓人很失望(不過當初任命林全,我就一點也不看好了,果然啊!),看看那個杉原的開發案,真的叫人幹聲連連啊! 好啦!還是回到勞基法,做為一位勞政人員,整天在處理勞資糾紛,也看遍了各種老板機車的態樣,我要說,現行勞基法的修法方式太有問題了,根本像是故意來亂的。 先講一下現在在吵的問題,雖說我認為這個反而是小問題。 關於休假,一例一休跟兩例到底有什麼不同?很多人撰文解釋,但我要說,幾乎都有錯(但錯得主因是法規本身就有矛盾與模糊)。 其實問題出在什麼是例假,什麼是休假。例假容易理解,就是「法定的慣例假期」,目前規定是7休一,只是三十年前勞委會很天兵的解釋為可以連續出勤12天,超白痴的,還好這次有修法改正,算是進步。請記住,8/1起是最多上班6天,別搞錯了,而且本來就該是這樣。 例假的規定,出現在勞基法第36、39、40條。請注意,例假不是不可以工作,而是若有40條的狀況,除了加倍工資,還要補假。 簡單說,如果你日薪一千元,若是因為40條出勤,除了當天薪水以2000計算,還要補休一天,此外,因40條出勤的情況,還要報主觀機關核備(像我就常要收台電與自來水公司的核備資料,尤其時颱風期間)。 若是休假日(這是新發明的名詞……但其實就是現行制度,只是給他一個名稱而已,總之超爛的) ,出勤兩小時要「加」給1又1/3,之後要加給1又2/3,請注意,是「加給」,不是只有給1/3或2/3,很多老闆都在偷這部份的工資,千萬不要搞錯,這一點很賤,很多老闆都坳員工週末出勤,只加給1/3或2/3,大家想想,哪有休假日比平常日不值錢的道理?更別提休假日的正常工時是0,加班費要用加計方式計算才合法。 表面上,休假日出勤,可以領比較多錢(以日薪1000計算,可以領2583元,比例假出勤的2000多583元),但別忘記,例假出勤是要給補休的。 而且,還有一個重點,是法令沒規範清楚的(所以這部份解釋有些爭議,是法令漏洞)。如果你已經上了一週40小時的班,現在例假又叫你出勤,表示你會超時,要以加班費的方式計算薪水--2000就變3167。 (注意,勞基法24條關於加班費計算可沒被排除,但這一點還有雜音。) 換句話說,如果用兩例的方式,老闆要你週六上班,以月薪3萬的人來當例子,當天薪水要算3167才可以(也就是多拿2167)。這一點是大多數人在寫薪水試算之類有的沒的沒去算到的。而且還要給你補休,懂嗎? 所以兩例絕對更有利於勞工,不要搞錯了。 但這都還算「小事」,主要問題出在「根本沒幾個老闆守法」,以及「根本沒幾個勞工敢檢舉」。 我要再次強調,這兩個才是最大問題,才是問題根源,你不處理這個,就像像罰鴻海兩萬元一樣鬧笑話,只會讓人瞧不起勞動部而已。 第一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罰則太可笑,根本沒懲罰效果。 比較好的作法倒也不見得是增加罰金,因為有些路邊攤之類小生意人也經不起鉅額罰款,弄一個無法執行的罰款金額是沒意義的。 重點在於「賠償勞工損失」,這才是重點。今天鴻海被抓到沒給加班費,好啊!罰你兩萬,然後開始追回整個企業過去五年(追溯期五年)所有員工的加班費,精算後全部補發(而且加計利息),然後加罰一倍當政府罰款(甚至可以部份當檢舉獎金,或當勞檢員獎金--勞檢員都是約聘雇人員,不但不是公務員,而且不適用勞基法……這部份也該檢討,別以在公部門上班的都很爽啊!)。 懂嗎?你對企業的處罰必須能彌補勞工損失才行,同時也能解決第二個問題,也就是鼓勵員工檢舉。 我也要說一下我們的難處,我們是行政單位,按權力分立的原則,我們是沒有調查權的,就算是勞檢員去查,資方要規避的方式多得很,很多根本查不出來,「除非員工檢舉」,懂嗎?所以要鼓勵員工檢舉,這樣才能創造勞資和諧,因為這叫動態平衡,每次都只要勞工吞下去,這叫奴役,和諧個屁,這種和諧根本是奴役而已,我徹底瞧不起。 所以,真的建議勞動部,如果真要修法,要修的可多著,勞基法有多爛,我們整天在解釋法令給民眾聽得最清楚,但最爛的部份,就是罰則。 這部份不改,其他的怎麼改都沒用,你一定要改一個真正能警告老闆不要妄動,同時提供員工檢舉誘因的罰則,不然只想靠基層行政部門,我們做到死也一樣沒效果啦! 至於那七天,根本不重要,一來本來就沒幾個人休過,二來那幾天都是支那殖民的無良假期,除非你改紀念鄭南榮、野百合、太原事件之類的,不然誰管你。 而且最好的制度就是對國民公平的制度,讓勞工多休七天,等於製造合理化軍公教特權的藉口,超白痴的。 勞團如果真心想爭取勞工福利,別在那很智障的七天「特權假」上面打轉,好好考慮我上面提的,「所有罰則都伴隨著賠償勞工損失」這個重點。 幹!我們現在只能罰雇主卻沒辦法幫勞工要到錢很賭爛你知不知道,勞工要錢,往往還要以撤銷申訴當籌碼,最後可能要到打折的金額,還要被雇主羞辱,但雇主完全不會被罰。 所以很多雇主一樣欺壓勞工,反正不被檢舉就是他賺到,就算被檢舉,「打折後賞給員工」就能撤銷,這樣賺,幹!這種制度根本是在鼓勵雇主違法。 你們到底有沒有抓到修法重點啊? --------------------------- 補充一點,勞基法的約束力,是同時及於資方與勞方的,所以像這次落實7休1,某些想積假去玩的勞工是有意見的……但這一點要先解釋一下,可以的話法令限制當然越少越好,盡量讓勞資雙方「合意」解決最簡單。 問題就出在,臺灣的勞資權利差異太大,勞方位於絕對弱勢,根本沒什麼協商權(會說出不爽不要做這種奴才用語來,哪有協商空間),再來對工作權保障又偏低,行政單位能做為的空間又很少(幹!只能罰一點點,勞方還拿不到補償),這種時候當然只能用更多限制來管制了。 我們也的確碰過勞工希望可以加多一點班,因為要開學了,要繳一大筆錢……怎麼說呢?如果正常上班就足以過生活,誰還要加班?說過很多遍,正常的工作、正常的薪水、正常的生活,加班應該是「老闆業務有需要才請勞工加班」,怎麼變成勞工在拜託加班的?這本身在邏輯上就有問題。勞工如果有臨時狀況需要額外支出,就正常狀況來講,除非原本工作地點「正好需要」加班,不然反而是要以兼差處理(這樣當然比較麻煩,我講的是按法令處理)。 所以我不反對增加加班上限,但前提是勞工有充分拒絕的權利,因為加班是「正常約定工時之外額外多加的工作時間」,不是原本勞動契約的工時,勞工沒義務出勤,而且老闆更不能以「常態性加班」來跟員工約定薪資,這是詐欺。 至於「常態性加班」這種名詞則是根本不該存在,會想要搞常態性加班的老闆,最好乖乖的多請人,加班這玩意決不該「常態」。
毛毛牙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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