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怠惰違法徵稅∼從被大法官廢棄的苛稅再續徵說起

 
 
行政怠惰違法徵稅∼從被大法官廢棄的苛稅再續徵說起
政府憑一紙解釋函,違反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徵收都市畸零地地價稅樂此不疲11月開徵。圖/中央社

 

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各第22條第3、4項規定,都市土地如有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者(俗稱都市畸零地),課徵田賦、不課地價稅,而田賦自1987年2期作起停徵(免徵),依此二法律條文白紙黒字的規定,夠清楚了吧?但政府硬是憑著財政部和內政部各一紙解釋函,違法課稅二十多年,縱使2010年大法官第674號解釋,認定財政部和內政部此二行政命令「違憲」而失效,但6年來,稅務機關仍舊對都市畸零地課徵「地價稅」,樂此不疲,今年剛結束徵收的地價稅亦然,相關開單徵稅機關及人員要不要負起刑法第129條「違法徵稅」刑責?職司風憲的柏台老爺怎麼又噤聲不語?

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關於都市土地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之土地,規定課徵田賦,即免徵地價稅(田賦亦已停徵),但財政部在1993年12月以行政命令謂都市畸零地將來尚能夠透過合併或調整地形進行建築,不合土地稅法規定,仍應課徵地價稅;內政部亦於2004年4月對平均地權條例作同樣內容解釋,故稅務機關對都市畸零土地皆課徵地價稅。

至2009年彰化縣埤頭鄕有納稅義務人,不服稅務機關課稅措施,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皆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請求釋憲。經大法官於2010年4月2日做出674號解釋,認為財政部和內政部該二解釋函令,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宣告即日起無效,即都市畸零地應依法課田賦而非地價稅,意即免課稅。

不料大法官解釋後,財政部賦稅署地方稅務局仍對都市土地依法限制建築及不得建築土地,繼續課徵地價稅,除非土地所有權人能提出「畸零地證明」,但地方政府並無受理出具「畸零地證明」之業務,以致納稅義務人無法申請改課田賦,地方稅務局遂以「未申請」為理由,繼續課徵地價稅迄今,渉有違反刑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收租稅罪」,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對於都市土地畸零地不得課徵地價稅解釋已6年,6年間全台地方稅務局仍對之課地價稅,明顯干犯刑法違法徵收租稅罪,且已既遂,但不見職司犯罪偵查之法務部檢察官署檢察官主動偵查,也不見職司風憲的監察院對財政部進行糾正甚至近年財政部長、賦稅署長等進行追究彈劾,實在是司法及行政笑話,對憲法「租稅法定主義」亦是大嘲弄,馬政府如此,小英政府亦如此,那要政黨輪替幹嗎?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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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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