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不是你想的那樣

 

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LINE與FB上三不五時就是「趕快傳出去」的訊息,而且似乎越危言聳聽傳播率越高,反正幾秒鐘消息就出去了,大家動手指之餘卻常忘了動腦求證,反正「言論自由」就跟尚方寶劍一般,但這四個字絕對不是、也不該是無往不利,因為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是有界限的!

憲法第廿三條即闡明基本權利是有所界限的,言論自由自然也不例外,為「維持社會秩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即處罰:「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如果是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例如:AIDS),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還有《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的罰則。民眾往往有個很深的誤解,就是「我是轉自某名人說的話,只要他真有說過這些話就好,如果內容有誤應該是他的責任」,但在你轉傳出去的那一刻已踩上一個謠言散布者的位置了。

這陣子隨著婚姻平權議題的熱燒,網路謠言呈現空前爆量的情形,甚至還把謠言集結成廣告,買下熱門時段轟炸,直到NCC關切各電視台才自主性下架;傳播方馬上高舉著:「侵犯言論自由」、「彩虹恐怖」反擊,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大法官第四四五、四一四號兩號解釋,建構了雙階雙軌的言論審查基準。議題本身就會有正反兩方不同意見,但反對方用明顯與事實不符的論述來包裹歧視、甚至是仇恨某特定族群,將會被歸類於低價值言論,「為兼顧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釋字第五○九號對於逾越紅線的言論,下了最好的註解。(作者為法務顧問)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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