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是台灣人民的權利

 

民間團體推動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連署,卻引發中國打壓效應;論者強調,公民投票是《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國內有聲音責備他人行使《憲法》參政權,此種行徑在今日只能用「匪夷所思」來形容。資料照片

曾文星/法務顧問

由於《公民投票法》在年初完成修正,大幅降低提案、連署門檻後讓各種公投議案如百花齊放,因此被譽為「公投元年」。然而中國在日前斷然主導東亞奧會,以臨時會的方式蠻橫取消由台中市主辦的2019年東亞青年運動會,國內頓時輿論譁然。若單就檯面上報導的兩個理由:「台灣方面正在進行東奧正名台灣隊和禁拿五星旗的公投」,可以得出以下對公投理解的謬誤。

公民投票有兩階段的連署程序:雖然門檻已經大幅降低,但依《公投法》第12條的規定,依然必須要在6個月內收集到28萬1745份(其中扣除不良率,約需要30萬份)的連署書。所謂禁拿五星旗的公投提案,並未進入到正式連署程序,自然也不會有這個公投,簡單說:就是個假議題。

政府不能左右公投提案的進行:依現行《公投法》,只有兩種提案方式是由政府主導,分別是依《公投法》第14條的行政院提案,與第16條的總統提案。所以一旦非政府主導的公投提案通過提案門檻,並經主管機關中選會完成審核後,除非無法達到連署門檻,否則政府無權拒絕舉行公民投票;若以行政力介入停止任何議題的公投流程,就是扼殺民主!

公民投票是《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有創制、複決兩種參政權,因而制定了《公投法》。選擇何種公投提案、支持何種公投議題,就是直接民權的展現。任何干預與打壓公投進行、企圖影響公投結果的外力,都是對台灣主權的侵犯,也是戕害人民作主的權利。所以即便是國際奧會,也無權干預台灣的東奧正名台灣隊公投。

公投結果拘束台灣政府:公投一旦通過,依《公投法》第30條規定就對政府產生拘束力。若以「你是否同意以『台灣』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為例,政府是因公投結果,取得人民授權與國際奧會進行改名的交涉;至於國際奧會同意與否與公投效力無關,更與我國奧會將中文名稱改成台灣奧會無關(我國奧會的中文全名一直是「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而不是按照英文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直譯,叫「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

在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後,公投提案的通過約需要484萬同意票,是相當強大的民意基礎。無法直選總統的威權國家,固然對民主公投「夏蟲不可語冰」;但在已經透過投票和平進行3次政黨輪替的台灣,無法理解直接民權的民主重要性與意義,甚至責備他人行使《憲法》參政權,此種行徑在今日只能用「匪夷所思」來形容。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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