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是勞資問題的核心

 

加薪是這樣的,在一定範圍裡的加薪,並不會明顯改變勞工願不願加班的念頭。

一個除了自己不須負擔其他生活開銷的人如果住家裡,或許22K夠用,但如果他想結婚、買房子,或者有背學貸,還是不夠,而同樣的工資給一個背房貸的人差不多是無法生存的。

於是需要加班。

今天加薪到30K,第一個人日子照樣過得下去,但錢可以存快一點,第二個人生活會有改善(在通膨追上之前),但要背房貸恐怕還是有困難。

於是需要加班。

假定現在狀況是雙薪家庭,每人30K或許有人改賭賭看買間小小的舊屋,但如果有小孩大概又會考慮了。

於是需要加班。

假如雙薪家庭每人40K,買房的機會又增加,但如果有兩個小孩又有問題了。

於是需要加班。

假如薪水每人50K,,應該夠了吧?但不是的,他會想買符合自己薪水的房子,比方說貸款數目多了幾百萬之類的。

於是需要加班。

假如夫妻薪水都100K,不錯吧?但如果你買的是豪宅,又買高級車,有三個小孩,然後父母親又都需要請看護的時候,你同樣會發現你會想加班補貼。

提高基本工資,只是提高最上面的例子那一批人的收入,但這一層收入的工作者,基本上還是會想要加班。

至於薪水提高到不需要加班也能過日子……這當然是理想,但也很顯然的「不會是最低基本工資」,至於有人希望最低基本工資提高到每個人都不需要加班賺錢過子,那是十足的幻想,因為每個人的經濟負擔不一樣。

要追求高過基本工資的工作,一是找薪水本來就比較高的工作,二是勞資協商。

總之不可能是法令幫你限制,那是不可能的。

法令唯一可以做的,是因為健康因素限制加班上限,或許可以因為行業別做出個別限制,但那也不是勞基法母法的任務,勞基法自然是最寬標準,特別規定會出現在細則或行政命令。

至於老闆要人家加班,這是相反的問題,你說老闆可以多請人,但首先,公司規模要到一定程度,多請人才符合成本(至某些人根本無視經營成本在討論人力問題,只能說你連打經營類的遊戲都會有障礙),不然小單位(大公司裡面的小單位也是)如何說補人就補人?季節性的工作呢?

是的,補人,但要知道,如果是常態性加班的確需要補人(勞基法本來就不認定常態性加班,而且常態性加班才是過勞真正危險成因),但對於季節性工作、突發性工作、技術取代性低的工作,不是那樣簡單可以說要補人就補人的。

更別提很多情況下勞工可是等著季節性大單來臨好好賺一筆的。

所以法令放寬經由勞資協商彈性變更才是好的模式。

至於什麼勞資協商一面倒之類的有的沒的……這樣說好了,就是因為沒有習慣協商,才會有這一堆荒腔走板的東西,更別提那些協商失敗例子,正好證明有接過協商,資方如果要採取強硬手段都會直接被認定違法,因為違法太明顯。

還有,協商失敗才會上新聞,不表示別人協商沒有成功,那種平常罵記者的傢伙,這種時候倒是非常相信記者……而且根本到了迷信等級。

還有,就算藉由工會,依然是要走協商路線,你要罷工之類,也是因為協商失敗才可以合法罷工的。

協商永遠是勞資問題處理最核心的部份,避免爭執要靠協商,關係破裂之後的法律途徑也是需要協商,就連訴訟,法院也會要求先協商才可以訴訟。

否定協商只是在逃避問題而已。

< 資料來源:詹子藝(毛毛牙)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作者 詹子藝

詹子藝
在旭日之丘工作室擔任藝術工作者。 之前在嘉義政府社會處擔任科員; 之前在台南縣政府勞工局擔任課員; 之前在國立台南啟智學校擔任社工; 之前在聖馬爾定擔任職能治療師; 之前在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擔任職能治療師; 就讀台灣大學職能治療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