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看待公投法補正

《公民投票法》補正的修法終於在12月12日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蔡英文也在臉書發文,以「打破鳥籠、還權於民」為主題,說公民投票立法多年以來的各項缺陷,就此走入歷史,這是人民作主的時刻,全面執政的民進黨,正面看待公民投票法補正。然而,由於這一次的修法仍沒有將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納入公民投票的範圍,讓獨派很不滿,認為這形同是「拿掉小鳥籠,還是有大鳥籠的限制」,台灣人民還是無法透過直接民權,決定台灣的前途(註1)。

事實上,如果從法理上來看,由於憲法上已經就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事項都有明文規定,因此,即使公民投票法將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事項都納入允許公民投票決定的範圍,也會因為公民投票法只是法律,依照憲法第171條第1項的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註2),讓這一次的公民投票法補正的修法變成了白忙一場!相對而言,也因為憲法已經就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事項都有明文規定,如果想要改國旗、國號與進行領土變更,自然就要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規定,經由立法院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後,經公告半年於三個月內辦理複決投票(註3),因此,所謂的「拿掉小鳥籠,還是有大鳥籠的限制」很顯然根本是一個假議題!

而認為中華民國憲法以及憲法增修條文是限制台灣人民以公民投票獨立建國的「大鳥籠」,則是將「住民自決」與「公民投票」混為一談、在法理上邏輯更是大錯特錯的荒謬觀點!因為只有在國家建立以後才有所謂的「公民」的存在,進而以法律來規範公民如何透過投票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對公共事務進行集體決策的「公民投票」;相對而言,在國家建立之前,於某一範圍內土地上所居住的人只是「住民」而非「公民」,他們如果要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獨立建國,根本不需要有任何的法律規範允許,這一群住民同樣可以進行「住民自決」。根據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李明峻在其「國際法上的公民投票問題」一文中指出:當人民採取公民投票方式行使自決權時,公民投票即與獨立直接相關,是達成獨立的重要程序。然而,國家有時是在自決獨立之後才進行公民投票,此時公民投票是確認正統性及合法性的作法,而非其獨立的法理基礎,只是具有政治性質的行為(註4)。

就此而論,那些在這一次公民投票法補正修法後指稱「拿掉小鳥籠,還是有大鳥籠的限制」、「台灣人民還是無法透過直接民權,決定台灣的前途」的說法,顯然是沒有搞清楚「住民自決」與「公民投票」的區別所得出的錯誤結論,無論是在法理上或現實上來看,所謂的「大鳥籠」根本是虛假而不存在,真正能夠限制台灣人民建立一個正常獨立國家的,只有台灣人民自己!

(註1) 不滿小鳥籠變大鳥籠 獨派醞釀「用公投改公投」

(註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

(註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註4) 國際法上的公民投票問題 (李明峻)

原文刊登於:虛假不存在的「大鳥籠」(2017-12-13海兒)

延伸閱讀:《公投法》三讀 通過門檻大幅下修 鳥籠公投走入歷史 (黃韋銓)

< 資料來源:三際信息站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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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兒

海兒
海兒‧安傑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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