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價值」最大的危機 - 專業的無知

陳禹成(美國華府最高法院,登錄執業律師)

台大校長遴選糾紛,和連續兩次被處罰的兆豐案,都彰顯現時台灣社會的混沌現象,來自專業的無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和兆豐銀行的董事會成員,都被賦與英美法法理「受託者責任」(Fiduciary Duty)的義務,要盡到專業(Duty of Care)和忠誠(Duty of Loyalty)的義務,和法律上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的候選人有瑕疵,或者兆豐銀行涉嫌違反美國的《洗錢法》而認罪罰巨款,該被檢討的是校長遴選委員會,和銀行的董事會。(民報資料圖)

台大校長遴選糾紛,和連續兩次被處罰的兆豐案,都彰顯現時台灣社會的混沌現象,來自專業的無知。(民報資料圖)

 

台大校長遴選糾紛,和連續兩次被處罰的兆豐案,都彰顯現時台灣社會的混沌現象,來自專業的無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和兆豐銀行的董事會成員,都被賦與英美法法理「受託者責任」(Fiduciary Duty)的義務,要盡到專業(Duty of Care)和忠誠(Duty of Loyalty)的義務,和法律上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的候選人有瑕疵,或者兆豐銀行涉嫌違反美國的《洗錢法》而認罪罰巨款,該被檢討的是校長遴選委員會,和銀行的董事會。

也就是因為如此,上該兩會的成員皆學有專精之一時碩彥,理論上來說,應該不會出問題才是。壞就壞在台灣是一個高度發展的裙帶(權貴)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社會,在位者或有權者無不積極提拔、聯合或攏絡與自己利害相關的人,而忽略了被提拔人真正的專業能力。久而久之,從學術團體到國家銀行, 專業背景比私人關係不被重視,從而對組織或自己職務上的忠誠,也就被妥協了!

以兆豐的例子來說,第一次被罰巨款是「荒腔走板,匪夷所思」,那第二次就更不可思議。真正的原因,並不是兆豐銀行所公開說明,似是而非的,所謂美國銀行監理的「雙軌制」(聯邦儲備銀行和州財政廳),一罪兩罰。整個該負責的兆豐銀行董事會成員,號稱這麼多專家學者,竟然没有人懂得,兩次的「認罪協商」,都是因為美國財政部轄下,FinCEN(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和OFAC(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Compliance)在其職權範圍內, 就BSA(Bank Secret Act)責成其洗錢防治的任務,分別通知有強制執行權力的各該管轄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及州政府財政廳,所造成的結果。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成員,更是學術精英或一時碩彥,怎麼會連最基本的「利益衝突」的迴避,都給忽略了?論文發表最起碼的誠實,卻變成了各說各話?這難免會引起猜疑,尤其是當選人在產、官、學界都是佼佼者,將來會不會濫用其人脈關係,結黨營私?於是,各種指控接踵而來,甚至政黨、省籍情結,都成為理由。

以上兩案,一是程序上、一是實質上「專業的無知」造成的混沌。而該負責任的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和兆豐銀行的董事會成員, 是不是該稍微自我檢討一下, 到底被賦予的「受託者責任」,有没有確實執行?這不僅僅是法律上的責任而已, 自由化以後的台灣,靠的就是制度化(法治)的建立。專業的無知,將會破壞、阻撓發展中的「台灣價值」。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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