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程表看管案

 

教育部在四月27日宣布駁回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決定,不聘任財金系教授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全案退回遴選委員會初審被推薦人資格的階段,要重選一次台大校長。主要理由是管中閔於台大同意之前,台大與台哥大尚未有產學合作契約之際,即已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而遴選委員蔡明興為台灣大副董,兩人之間有經濟和法律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亦未曾於遴選程序揭露,因此調查後認定,違法事証明確,且均與教育和倫理事項重要相關,所以教育部不予以聘任,全案退回遴選委員會初審被推薦人資格的階段,要重選一次台大校長。

此決定一公布,引起很多人包括藍緣政營,政論評論家,媒體新聞以及關心的人士不同的回應。反對的人士認為此決定傷害大學自治,是政治力的介入。前政府文化部長龍應台認為4/27/2018是一個要被載入史冊的日子,教育部拒絕任命台大獨立選出的校長,歷史會審判的,遲早而已。前總統馬英九說:即使百年前的北洋政府都沒這麼專斷跋扈,政府怎麼可以這樣?贊同的人士認為教育部依法而行,正當且合法。立委李俊俋說:管中閔案的爭議在於,第一,管中閔擔任台哥大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時,台大尚未與台哥大有合作契約,兼職也未經台大核准,明顯違法。第二,台大校長遴選過程未利益迴避。台哥大副董事長是遴選委員,和台哥大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的管中閔之間,明顯有重大利害關係,遴選過程中居然完全未告知也毫無迴避,這樣遴選程序無瑕疵嗎?

我想從蒐集到的資料由事實面、法律面和大學自治面切入,來評論此案。

一、事實面:

1.106年4月28日台哥大函請台大同意管教授從106年6月14日起至109年6月13日止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

2.5月2日管教授於校內送出台哥大獨董兼職簽辦表。

3.6月14日台哥大董事會,蔡明興當選董事,管中閔當選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酬委員。

4.7月14日台哥大函請台大同意管教授從106年6月14日起至109年6月13日止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5.8月1日管教授於校內送出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兼職申請。

6.9月29日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台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7.10月2日台大正式函覆台哥大同意管教授兼任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

8.10/23-11/24校長候選人之條件或事蹟,對相對人士進行訪問。

9.107年1月5日遴委會第四會-遴委會投票選出當選人管中閔教授。

二、法律面:

1.若以上事實面的事情為真,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第34條,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以及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規定,管中閔教授於台大同意之前、台大與台哥大尚未有產學合作契約之際,即已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已違法事證明確,所以教育部不予以聘任。

2.如果管中閔教授或遴選委員會不服教育部決定,可提行政上訴或釋憲,尋求救濟。

3.至於管中閔教授赴中兼職代課部分,教育部並無調查權。因為檢調還在調查中,若調查結果指管中閔教授違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就不適合當校長候選人。

三、大學自治面:

1.如果事實面的事情為真,法律面所根據的法條亦為真,那就沒有妨害大學自治了。

2.依大學法第1條: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3.依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450號解釋: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

結論:我們生活在民主國家享有大學自治的自由。但是自由必須根基於守法。事實和法津的見解難免會有不同,希望大家不要流於情緒,以理性和客觀的態度從事實面、法律面和大學自治面加以分析、討論甚至論辯,這也是民主國家知識份子應具備的風度。對於管中閔案,我覺得很遺憾也很惋惜發生了這件事,相信他能放下此事的糾纏後,他依然是一位好教授。同時,我們也要鼓勵教育部,因為他們做了一個合法合理的決定。

(作者為貿易公司負責人,政大EMBA企管組畢業)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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