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魂不散的「法院是我們國民黨開的」

 

從此案(省府任用郭至申領退休金)歷經四丶五年之纏訟,「高級外省人」郭冠英贏了,「雜種台巴子」輸了!(資料圖/翻攝自三立新聞畫面)

從此案(省府任用郭至申領退休金)歷經四丶五年之纏訟,「高級外省人」郭冠英贏了,「雜種台巴子」輸了!(資料圖/翻攝自三立新聞畫面)

大約卅年前,時任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祕書長的許水德(即太太一輩子暱稱的水德兄),陪李登輝主席南下高雄處理黨員控訴抓賄選抓得太厲害一事,過程中他安撫抗議的黨員同志說:不要緊,法院是我們執政黨開的。言下之意,不用反應太激烈,因為最終處理賄選案的機關是有審判權的法院啊……!

許水德這句驚世名言,原本已經逐漸為各界淡忘,只是偶而在司法改革議題中,被拿出來說嘴,早期阿扁官司換法官丶馬英九總統召集司法高層,針對扁案指點江山,以及後來馬涉及N案,都水波不興(以牽涉300億元的富邦併北市銀案最為鉅大粗鄙,幾次魚翅宴不說,財政局長居然可以代表市長簽約處分幾百億市有財產,有效嗎?又例如馬英九在被控洩密案時,一審雖認定他有洩密,但引用《憲法》總統五院調解權來替馬阻卻違法,這個見解不比蔡守訓判馬特別費的「大小水庫」和「公使錢」理論,有更荒唐之處,但顯現「橫柴入灶」強霸則一,正合台語俗諺「法令千萬條,要用自己喬」。

日前最高行政法院一個判決,也呼應長久以來「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豪語,說是「歷久彌新」也好,「陰魂不散」也好,令人真服了國民黨在台灣霸道了七十年後的今天,被第二度政黨輪替,而且是行政丶立法兩大權的完全輪替,但卻在司法丶監察丶考試等三權,猶仍絕大部分的掌握(其實行政丶立法權也有許多吃裡扒外的),此例即是嚴重挑起省籍情結丶撕裂族群的郭冠英(范蘭欽)退休有效與否行政訴訟案,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銓敘部不服上訴,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郭冠英勝訴定讞,即銓敘部要追溯准郭冠英退休,按月爽領六萬元,至死方休(遺眷尚可領半數)。

郭冠英何許人也,過往辱罵台灣為鬼島丶台灣人為台巴子丶雜種……自稱為高級外省人……,車載斗量,罄竹難書,不堪再細數重述,以免我台人傷口上再撒鹽,雖無殺半人,但語言強暴殺戮台人,為中國人流亡竊據台灣以來第一人,是冠軍、非冠英也。

郭以新聞局駐加拿大多倫多代表處新聞組長,化名發表一連串嚴重侮辱台灣及台人之文章言論,被立委揭發,經馬政府記三大過撤職並移送懲戒,停止任用三年,三年後他可申請復職,至屆齡才退休。問題是這樣一個把台灣辱罵為鬼島,台人為雜種賤畜之人,有那個公務機關敢再用他?但他偏偏有的是辦法!

四丶五年前,早已凍省且人事凍結的台灣省政府,突然以還有外國姐妺省州聯誼為由,招募「外事祕書」乙名,共約六人報名,郭冠英也在其內,甄選過程,單位主管給郭冠英最低評分,遴選委員也評之末端,眼看一定名落孫山,但到了握有遴選評分50%的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任滿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專門兼任台灣省主席之閒缺),則給郭冠英接近滿分的評分,於是郭由排尾直跳到排頭,省府報中央一丶二日內即核備,立即發佈命令聘任,此時距郭冠英可屆齡退休只剩六十天。

林政則將郭冠英由排尾拉昇到排頭,形式上雖合法,其實擺明是「作弊」,誰奈我何!更嚴重的是,省府所訂遴選辦法,須再經「囗試」以定排序勝負,但省政府護郭心切,居然把自訂的法定程序跳過,沒有舉行口試,就逕自發布錄取聘用郭冠英,此即台諺所謂「偷吃不會擦嘴」。後來該案經人檢舉,監委錢林慧君申請調查,她屆滿尚未有結果,次屆再接力調查,由監察院會通過致函考試院,謂省府遴聘有諸多違失,銓敘部調查亦認為任用有違失,無效,郭不服,向考試院保訓會申覆,亦得到相同結果,即郭冠英省府外事祕書之任用無效,自無屆齡退休之結果,亦不能申領退休俸。

郭冠英因此少了每月六丶七萬元月退俸,假設以餘命85歲估計,無法領到一千多萬元的月退俸,供他「英英美代子」,整天以罵台灣台人為樂,他當然繼續提出行政訴訟(此段期間,他還未具名的參與台灣統報第一名的旺旺《中國時報》,擔任言論部「社論丶短評丶專欄丶論壇丶投書……」的幕後總主筆,難怪中時社論專欄論壇一片紅,不比《人民日報》遜色)。

事有轉機,後來一審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理由很簡單,台灣省政府遴選過程或許有瑕疵,此應由省政府負責,不應剝奪郭冠英屆齡退休權利,而遴選辦法雖訂有「口試」項目,但此可由省政府自行斟酌裁定,不能因此影響郭任用及退休權益,而省政府過去亦有訂口試程序而未口試之例,循例無法以之歸責於郭,而使遴選任命無效,故判郭冠英勝訴,銓敘部不服上訴,日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郭冠英終可爽領每月約六萬元的月退俸繼續辱罵台灣台人,死而後已。

從此案(省府任用郭至申領退休金)歷經四丶五年之纏訟,「高級外省人」郭冠英贏了,「雜種台巴子」輸了!一千多萬元事小,法治綱常毀敗,再度撕裂族群才是大事,司法威信和信任度又要大大跌分,唯一增分的是現在的蔡政府「手伸不進司法體系」,是可以勉強自我安慰的優點吧!但《憲法》保障「獨立審判」卻常常或永遠拿來做為某些闇黑司法案件的護身符,「法官即是天王」丶「老子說了算」,在目前司法改革喊得震天價響之際,毫無救濟餘地,監察院的事後彈劾,只是紙老虎而已,不是武松。

而近日傳出轉型正義委員會,將對違法判決有罪定讞之案件,可逕行撤銷之,但相同的對違法判決無罪(或勝訴)的案件,能否比照撤銷之?須知司法違法濫權有兩面,「無錢判死」的冤錯假案固是可惡,「有錢判生」的縱放案也是同等罪孽啊!

郭冠英案和台大管中閔案,有許多地方雷同,也都有「橫柴入灶」斧鑿之痕,如未來有進行行政訴訟時,一句「台大遴選委員會有缺失,但不能歸咎於管某負責」,豈不是就此撥雲霧見天日?在此建議挺管學閥們,好好利用郭冠英勝訴的判決(最好想方設法將之列為更有拘束力的判例更佳),和教育部打行政官司,反正葉俊榮部長,是連被訴願都不提答辯的「軟腳蝦」,內外情勢如此有利,管某當上台大校長勝券在握,趕快進行吧!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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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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