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無上限?


天安門廣場(AP)

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自由,有沒有限制?該不該設限?

隨便翻翻國中公民道德教材,答案是:人民有各種自由,國家不得非法加以干涉或侵犯,含人身、居住遷徙、意見、祕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結社等自由。但是,舉凡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等基本人權,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原因下,於必要時,國家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可見,從法的觀點看,自由是有限制的,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

另一方面,法律當然可以改。於是要問:要不要、該不該把限制自由的法律條文廢除?法國羅蘭夫人在1793年11月8日上斷頭台時說的:「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應該對「自由到底該不該設限」的問題給出答案!

回到立法院臨時會7月3日三讀通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有多次赴中「前科」的退役中將吳斯懷批評「此法案(禁止約2,700名退將、高官赴中參與政治活動)恐違反憲法的人民言論與遷徙自由」,其然乎?其否乎?

反年改時,退將們自認為當年為國出生入死,與坊間販夫走卒身分不可同日而語。若然,非等閒之將,自掌有非等閒的國安情資,退役後競相奔赴中國,跟昔日誓不兩立的敵人把酒言歡,這沒有危害國安的問題嗎?台灣退將現身中國天安門廣場參與閱兵大典,是退將遷徙自由的範疇嗎?遷徙自由是愛到那,就可以到那,誰也管不著?那擅闖總統府、總統官邸、軍用機場,沒有國安與飛安的問題?員警出入色情場所、公務員接受邀宴,都應受遷徙自由保障?

在紅軍面前連肉麻的「今後不要分什麼國軍、共軍,我們都是中國軍」都侃侃而談,有這樣的退將,台灣還需要敵人嗎?現役軍人不會有為誰而戰、為何而戰的困惑嗎?這樣敵我不分的言論,是退將的言論自由?赴中退將如果有胡言亂語的言論自由,那公務員、現役軍人的洩密罪有言論自由當擋箭牌了?

民眾對執法人員大肆咆哮,罵「三字經」、「五字經」,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了?當共諜的,受憲法祕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了?還有,憲法不是說人民有「愛怎麼說就可以怎麼說」的言論自由嗎?在法庭之上,再無誹謗罪那回事了!?

一言蔽之:言論自由,不是愛說啥就可以說啥!遷徙自由,不是愛到哪就可以到哪!

< 資料來源:台灣英文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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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國財

張國財
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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