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候,可以聲押禁見了!

北檢聲押禁見對何韻詩潑紅漆的統促黨胡嫌、梁嫌...(圖1)

以往這樣的行為,不管是在桃園機場攻擊黃之鋒的白狼兒子,在西門町吐口水的愛國同心會、在自由廣場攻擊警察和獨派的藍天,多數的只能依照其行為,依照妨害名譽、傷害、妨礙公務等刑法去處理「行為人」,無法處理這樣的組織和幕後的操縱首腦,而且處罰過輕而且未達聲押的標準,無法對這些「行為人」產生任何嚇阻,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樣的法律,難怪基層員警常常感嘆,捉了送進地檢署,這些人一下就回來派出所嗆聲了。(圖2)

因為在2017年12月完成了「組織犯罪條例」的修法,修法的重點在於「將難以查證的『牟利性』,從必要條件改成非必要條件」,還一併修改證人保護的相關條文,有了這個「組織犯罪條例」修正後,現在前述的這些行為,將會面對下列的法律制裁... (圖3)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時候,可以聲押禁見了!
這時候,可以重懲行為人了!
這時候,可以追查幕後主事者了!

要盯著查辦的進度,落實法律的執行!

未提供相片說明。

未提供相片說明。

< 資料來源:王定宇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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