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力拚台鐵公司化

立院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記者田裕華攝)

立院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台鐵公司化箭在弦上,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鐵路法」修正草案,規範鐵路監管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明確事故調查權責,並推動國營鐵路機構資產活化,鬆綁觀光列車彈性訂價。三讀條文也加重入侵、跨越軌道的處罰,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台鐵3年內接連發生2起重大事故,安全管理飽受質疑,公司化經營的聲浪不斷。因應台鐵公司化進程,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強化鐵路安全監理,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鐵路監督管理由鐵道局辦理,包括鐵路興建與營運狀況備查、列車駕駛檢定、發照,重大事故通報等進行負責。

三讀條文增訂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檢查事務,受委託者的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本次修法也推動國營鐵路資產活化,規範國營鐵路經營業務(本業及附屬事業)所需公有不動產,得有償撥用;而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經報核准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的限制。國營鐵路的資產收入,得由該機構循環運用。

三讀條文並鬆綁觀光列車彈性自訂票價,鐵路機構經營之一部或全部路線,若可串聯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得依提供的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

另,針對行人、車輛、牲畜等入侵或跨越軌道情形,原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三讀條文新增,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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