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李全教不開心

有位法官認為,賴清德被彈劾不冤枉,理由是賴清德不願接受市民的監督,只因為他認為議長涉及賄選,玷汙議會民主,卻看不見自己的決定帶給民主的傷害。他引用監察院引用《公政公約》所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保障每位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都應該被視為清白,更重要的,只有法院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定罪的決定,才是合法的「判決」。

按照正常的民主政治倫理,即使沒有判決,涉嫌賄選的李全教也應該辭職,至少是暫時不主持議會,並重新改選,否則當議長已經失去正當性,還要叫市長去聽他指揮,並向他鞠躬敬禮才能上台報告,像話嗎?若是這位法官是市長,他會這麼做嗎?

李全教經議員提案通過,第四度裁示移送市長賴清德與一級主管送監察院調查,並要求市長休職派代。(記者洪瑞琴攝)

再看現在的監察院,有秉公辦案嗎?劉政鴻在大埔案的惡劣行為與濫用公帑以致縣府債台高築,比賴清德嚴重百倍,居然沒事;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去警局施壓關說,拍桌侮辱基層員警,結果也沒事;八仙塵爆,造成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死傷,新北市官員涉嫌收賄放水,其長官居然也無一人被彈劾。如今李全教涉嫌買票賄選,司法卻遲遲沒結果,監察院怎麼沒去查法院偵辦效率為何這麼慢?

賴清德的施政品質獲得民眾極高的肯定,即使沒進議會,民眾依然可以直接向市長陳情求助,市長上下都服務周到,市政效率極高。反觀以前議會許多議員,拿補助工程款,多半圖利自己或自家人,有這樣的議會不如沒有好。

總之,操守有問題就要先停職查辦,等判刑確定後再決定怎麼辦,豈可和稀泥?以往不是有許多國民黨官員或民代,涉嫌賄選或擁有雙重國籍,等官司判決確定有罪,其任職已結束,領走的薪水等公帑也不用吐出來,試問,合理嗎?

(大學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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