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與林益世

◎ 黃帝穎

頂新劣油案一審宣判,曾任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的主嫌魏應充獲判無罪,但該案衍生的案外案,頂新製油管理課專員江淑端,將總經理陳茂嘉等人赴越南大幸福公司查訪的資料和簽呈放在其車子後座,被彰化地院以觸犯「湮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演變成主嫌無罪,但員工協助滅證卻遭判刑的荒謬現象。

這樣的大咖主嫌無罪,但共犯的小人物卻被判刑的詭異判決,在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也有相同情形。林益世貪瀆案因行賄者陳啟祥自首,並提出「一刀斃命」錄音帶,特偵組認定陳啟祥拿六千三百萬元行賄林益世,將陳啟祥轉由高雄地檢署依「行賄罪」作緩起訴處分,並命行賄者繳納兩百萬元。但荒謬的是,台北地院卻判決林益世只有恐嚇,沒有違背職務收賄,因此「貪污部分無罪」,使得整起案件演變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的司法笑話。

魏應充是馬總統的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販賣黑心油獲判無罪,但協助滅證的職員卻被判刑;林益世是馬總統的親信,也坦承在擔任國民黨立法院大黨鞭時拿了六千三百萬元,但法院判林貪污收賄無罪,送錢者卻被依「行賄罪」處罰,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就在林益世與魏應充的判決中,被毀壞殆盡!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法官?

◎ 呂蓬仁

頂新案離譜之外添一章,竟又發生「離奇靈異事件」─找替死鬼,這位被「抓交替」的冤鬼正是該公司管理課江姓女專員,她遭判刑四個月的罪狀係隱匿犯罪證據。既然魏老大清白無罪,即可推論檢察官所蒐舉證詞證物之效力皆屬無可採認,則基於毒樹毒果理論,本案那來之「犯罪」證據?出自同一彰化地方法院的自相矛盾兩判決,請問如何自圓其說?真了個「強姦無罪(頂新高層),手淫判四個月(基層員工)」!

再看日前案例,桃園葉姓員警追捕竊盜通緝犯,已先對空鳴槍再朝嫌犯腿部開槍(非要害),造成嫌犯失血過多死亡,最高法院認竊嫌僅想倒車逃逸,無衝撞動作,執勤警察無立即危險,可避開或射破輪胎阻止,因而認定用槍逾越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定讞。這個判決非常缺乏同理心,不設身處地為站第一線衝鋒陷陣執法人員著想,光曉得一味苛責警察執法技巧,法官最好親自上場嘗試打靶及上陣抓逃犯,才能體會警方疾苦。

法訓所培養出腦筋僵化的一群法匠,不管恐龍批評如何風起雲湧,他們不計毀譽仍我行我素「裝清高」,笑罵由人依然故我,終身職好官我自為之。判官光靠一張任意見解變化嘴定生死,硃筆一揮冤案滿天飛,試問誰來牽制不受干預的濫權審判?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彰化縣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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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帝穎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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