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替國民黨洗黨產?查得到嗎?

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裁罰一案爆發之後,已成為近日以來台灣最重大的新聞。兆豐集團一路以來,始終和馬政府與國民黨關係匪淺;而且歷年以來,兆豐的海外各分行遭裁罰的案例,不止一樁。

以下分享的網頁有幾天以來相關報導的完整脈絡,讀者可先過目,再來看本文,會比較容易理解:〈誰在洗錢? 謝金河指兆豐銀遭罰背後不單純/兆豐紐約分行違洗錢法 美重罰57億台幣/巴拿馬文件大金庫 美重炮轟兆豐金〉

必須思考的是,假如兆豐協助洗錢,則最有可能的金錢來源為何?

1. 黨產(最可能):假如兆豐確實協助洗錢,則洗錢金額必然極為龐大。(否則怎可能為了隱瞞受益人資訊而甘心被重罰達到七年獲利的水準?)台灣很少有團體或個人會有這麼龐大的金額要用這種方式洗錢,龐大的黨產是最有可能需要這樣洗的。

兆豐與國民黨關係淵源極深,因此若想幫國民黨隱藏黨產,會是有可能協助洗錢的動機。詳見:〈兆豐的前世今生!洪秀柱忘記列的黨產〉

2. 政治獻金(次可能):因金額大,極可能不只有黨產,而是也包含有大額政治獻金在內。

3. 貪汙所得與犯罪所得:如果是貪汙所得,因涉及龐大金額,不太可能只有一位貪汙者,而必然是一整個集團,甚至是多個集團。也不能排除兆豐內部是否有人黑白通吃,對各方政治勢力與黑白兩道的錢通通協助洗錢的可能性。

4. 秘密外交或特殊任務資金:要看看是否真有特殊任務需求。台灣早年經常以此種方式收買拉美國家政府高層,甚至中共高幹;但近年來國際反洗錢盯得緊,此種方式極危險,不容易成功。此外,若真有此種資金,到底該不該留下證據,也很難明智決策。

5. 海外跨國犯罪集團或中共高幹所得:若發生,表示兆豐內部完全遭到犯罪集團滲透收買,才可能使重要職位竟然協助如此龐大的犯罪集團洗錢。而最可能利用此漏洞的,也將是中共內部高幹的貪污所得。為什麼這樣說?因為兆豐集團和中國資金的關係匪淺,而且極不透明。舉例而言,兆豐金控第一大股東竟然是中國大陸地區的股東!詳見:〈兆豐金最大股東 是陸幽靈人口〉

然而,目前台灣政府以及檢調想要追查真相,並不容易。主因是:

一、台美間司法互助與洗錢防制方面的合作有侷限性,並無引渡條款。目前是台灣查台灣的,美國查美國的,兩者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除除非經過特別請求,否則無法直接交換重大資訊。合作範圍僅及於犯罪證據之取得及犯罪所得之沒收、凍結等事項;而無逮捕引渡條款;假若實際犯罪地點在台灣,則美國並不會逕行逮捕引渡回台。如此必然影響偵辦效率、速度、以及偵辦準確度。

二、兆豐拒不向美國政府申報可疑帳戶資訊,表示美國尚未掌握這些疑似洗錢帳戶的真實受益人是誰。如果有掌握,反而不會在這麼短的時間之內直接裁罰兆豐金,以免打草驚蛇。就是因為沒有掌握,才需要用重大裁罰案,「逼迫」兆豐進行內控改革,並藉由此機會,想要逼出可能的遭隱瞞證據。

三、台灣檢調大規模調查兆豐台灣總部;然而,兆豐高層如果真的有鬼,「膽敢」曲解美國法規,讓美國重罰,在媒體曝光,則必然早就湮滅幾乎所有重大跡證。除非檢調能有超乎以往的偵辦毅力與創新的細膩手法,否則面對此等極高明的洗錢手法,不太可能找到突破口。

四、此案件必然成為台灣內部政治角力的重大戰場:各方政治力必然要介入關切、解讀、引導輿論,試圖在此重大案件中導向對己方有利的觀點。而各政治力量越是輕率介入解讀,就越容易引起反對力量的集結抵抗,因此,各方的口水戰與各種陰謀揣測,將免不了;而真相也因此更加撲朔迷離,即使到最後調查有初步結論,也不容易服眾,而形成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情況,這對於發現真相的努力,也是士氣上的挫折因素。

五、無論國民黨是否涉案,相關涉案人等不可能主動進行良好配合,更可能遠遁海外,尤其可能藏匿在中國。而檢調除非掌握足夠證據,否則極難發佈通緝令。而中共要利用國民黨干擾台灣政局,因此也不可能乖該配合台灣檢調的要求而偵辦此案,反而中共內部高幹有可能黑吃黑,直接和國民黨就黨產進行分贓,甚至勒索。

蔡英文政府該怎麼做才對?

根據前述分析,既然調查洗錢真相有相當高的難度,那麼就應該採取下列原則去進行:

a. 應該趕快安排新董座入主兆豐:讓董座迅速上任,才能把握時間火速進行清查,進行內部控管,減低滅證機率。同時,現任總經理若需撤換,也應該火速進行。

b. 應該趁機透過台美談判,協商出共同打擊金融犯罪的強化機制:最好能趁此案件,要求美方與台灣洽簽相關協定的補充條款,強化防止洗錢與金融犯罪功能。即使這一波洗錢案未必能查出重大發現,但這些條款只要簽訂,洗錢犯未來的動向就將受到更強大的監控力度,也更難以遁形。

c. 應該趁機設法釐清「秘密外交與特殊任務」的相關執行要點,並直接立法規範:例如該有的證據必須留下,並根據國安保密原則設定機密等級,禁止滅證,否則任何辯稱因執行秘密任務而導致的異常資金流向,都在法律上形成逃避查緝的藉口。而防止此一漏洞的唯一方式,就是立法強制規範。

d. 檢調應該要有耐性,拉長偵辦時間:就算短期內查不到有意義的資訊,仍不可草率簽結。因為隨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及馬政府相關弊案的調查進度,將來可能會有些不法所得逐漸浮出檯面。到時候,這些都可能成為重大事證。

e. 不要進行無謂的政治宣傳操作:蔡政府應該謹記柯文哲大巨蛋案的教訓,在本案尚無明顯跡象顯示洗錢者與國民黨有關之前,政府官員應該謹言慎行,避免揣測。否則一旦民眾將案視同轉型正義,拉高期待感,而又不能滿足期待時,將反映在民調的下跌與不滿上。如此可能導致企圖尋求國民黨黨國威權復辟的政治勢力死灰復燃,重新取得發言權與發球權,進而可能導致對台灣民主價值的傷害。

f.台灣應該謹慎檢討現有金融監理、內控與防止洗錢的機制:立法院這時該做的事是積極檢討現有機制,發現漏洞,立法彌補漏洞。

g. 不必妄想透過中共來協助調查國民黨黨產:雖然兩岸有簽定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但這並不包過金融犯罪。且中共不可能協助民進黨打擊國民黨、鞏固本土政權。因此,任何意圖透過民共交流管道,甚至透過親民黨等中間人士穿梭,要求中共協助調查國民黨黨產的努力,都會是徒勞無功的。中共不配合就算了,萬一給了虛假或誤導的資訊,反而更壞事。

h. 不要預設洗錢者一定是國民黨,應該保有任何其他可能性的調查挖掘空間:如前所述,有很多可能性。假如與中共貪汙所得有關時,就更應該謹慎低調,尤其應該避免打草驚蛇,意外捲入中國內鬥。應該等到檢調調查出完整資訊時,再考慮政治上該如何處理。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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