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時宜法律何時「清」

公民教師:不合時宜法律何時「清」

 

去年3月10日綠委管碧玲(圖)在立法院質詢時指出,台灣進行轉型正義過程中,應盤點過時法規命令,惟一年後執行成效不彰。資料照片

李兆坤/台北市立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去(2017)年3月10日立委管碧玲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前院長林全時,提出政府應成立一個小組,來全面盤點在民主轉型時代應修、應廢的法律。林全也認為「確有必要」,據此行政院頒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通盤檢討不合時宜法令實施計畫」,而內政部等部會還大張旗鼓發布新聞稿,鼓勵民眾利用「提點子」平台,提出相關不合時宜的廢止法規建言。在那次質詢後的1年,我們可以來檢視行政院這個計畫到底執行成果如何,是否法律也有計畫地跟著轉型了?

首先一些本來應在中國大陸成立的機關(構),在政府遷台之後,已不可能再恢復設置,如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各區行署、各省考銓處、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川滇、湘桂與川黔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這些機關的組織條例,雖然部分立委曾提案廢止,但在當時準總統蔡英文一句要「讓外界看到(民進黨)黨團整體問政的節奏感。」讓所有此類的法律廢止案全部被晾在一旁。甚至連已經被台銀合併的《中央信託局條例》,也因為條文中有承辦軍公教保險、政府集中採購業務的規定,至今仍被保留。

其次,有44個大陸時期公債法律(其中35個被暫停適用)及《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目前因為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第2項「國家統一前,下列債務不予處理」的護身符規定,而沒有被檢討廢止。可是如果查閱1953、1962年的立法院公報,在當時財政部早就陸續提案廢止56個大陸時期公債條例;其中這44個公債條例有的資深立委主張,許多資料早已不可考,加上物價等因素,政府應另定償還辦法,應一併廢止。

由於資深立委有人另主張,如果廢止會讓「共匪藉機統戰……對於大陸人民的向心力一定有其影響」,而被保留下來。國民黨之前要拿的政府美金公債,就是尚未廢止的《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所發行。我們既然不可能以原來公債條例規定的條件來償債,而相關公債發行資料又被《檔案法》所永久保存,那這些條例的保留意義,只是徒增官民困擾。

最後,許多訓政時期立法的重要民生或行政法律,譬如《土地法》、《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管收條例》、《工廠法》、《職工福利金條例》、《警察獎章條例》、《人事管理條例》、《訓政結束程序法》等,整體架構仍然是訓政時期的思維,距今80餘年仍沒有全面修法,甚至像《土地法》被新的法律(如《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稅法》等)所架空,在去年的整理計畫中完全被忽略,這樣的修法成果,似乎很難看到法律的「民主轉型」有被落實。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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