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的「良心」?

 

日前某候選人被檢舉她的學位論文涉嫌抄襲,其母校表示該案已進入學術倫理審查機制,將論文送校外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中;並修正其《學位論文管理辦法》,取消論文電子檔「永不公開」選項。

國民黨高雄市長補選參選人李眉蓁,取得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時稱大陸所)95級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今遭檢舉涉嫌抄襲。(記者張忠義攝)

國民黨高雄市長補選參選人李眉蓁,取得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時稱大陸所)95級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今遭檢舉涉嫌抄襲。(記者張忠義攝)

 

 

這不是國內第一起名人論文涉嫌抄襲事件,但此類事件向來僅聚焦於論文作者,殊不知學位論文未經其指導教授首肯,是不能進行口試程序,遑論取得學位。

儘管二○一○年教育部高教司已然揚言,一旦發現論文抄襲,不但立即追回學位,並擬連帶重罰審核論文的指導教授,列入教師評鑑升等、續聘或不續聘重要參考依據。然而,十年過去了,現行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仍只見「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等語而已,似乎一切依舊各憑學校與教授之「良心」行事,也難怪這點最起碼的學術道德不斷被踐踏!

學術論文抄襲者之指導教授難道不該有更明確且具體的明文規範,以落實其連坐處罰嗎?否則不免敗壞學術風氣與水準,以致劣幣逐良幣。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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