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轉型正義成敗的關鍵

 

五月底,促轉會結束四年來的任務,其相關業務則分散到各部會,由行政院統籌辦理。問題是:促轉條例所謂「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目標,已經達成了嗎?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妨回頭來檢視一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本原理為何。近代西方民主政治三權分立的原理,乃是透過權力的互相監督、制衡,以避免權力的濫用。只不過,在選舉制度下,行政權、立法權皆憑藉政治實力,依選票多寡取得權力;唯獨司法權,倚靠的是說理,亦即根據證據法則與論理法則,來監督並規範政治人物的行為,使其遵循國家法治的常軌。

反觀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則是將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機構,全部掌握在手中,用以監控並統治人民。隨著臺灣的民主化,行政、立法在歷次選舉的角逐與運作下,經過新陳代謝,已建立一定的遊戲規則;但司法顯然沒有經過相應的改變,也就依然故我,延續威權統治時期的型態。

許多人時常批評司法「辦綠不辦藍」、「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以此詬病司法不公。但卻忽略了:如果法官意圖入人於罪或出人於罪,則在進行審判時,必定會歪曲證據與違背論理;其顛倒是非黑白如此,卻美其名為「自由心證」。由此顯見:不受理性拘束、缺乏近代知識基礎的司法判決,才是問題所在。

這樣的判決品質,在威權統治時期,乃是常態,其流毒以迄於今。只是轉型正義的焦點,總放在政治性冤案的救濟;而許許多多的非政治性冤案,至今依舊沉冤莫雪。

司法判決,法官得以恣意為之,而不必受到訴究,這是威權統治的遺緒,實與獎善懲惡的原則相違;因此,淘汰不良法官,重新建立司法公信,才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況且,終身職的法官,其所做出的枉法裁判,尤應終身不受請求權時效、法律追訴期限的限制,方符合權責相符的機制。

質言之,如果司法無法真正獲得改革,則追逐權力的行政、立法,加上恣意濫權的司法,終將讓台灣的民主,淪為叢林法則的權力競技場,完全違反權力制衡的原理,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又如何獲得落實?更遑論「促進轉型正義」了!

(作者是北社理事,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北社評論)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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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君愷

陳君愷
輔仁大學歷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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