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該關注的「學術倫理」修法方向

「學術倫理」這個冷門名詞在陳建仁院士就任行政院長之後,又被拿出來炒作一番,但其事實為何,翁達瑞教授在其臉書有詳細說明。在此筆者想提醒立法委員的是,若關注「學術倫理」議題,可以朝哪個方向努力?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中)近日指控行政院長陳建仁掛名的論文涉嫌抄襲。陳建仁則表示,這確實是抄錄疏失的論文,後來也被期刊審查者同意刊登,因此沒有抄襲問題,這是篇很好論文。(資料照)

 

 

先提醒立法委員:「學術倫理」只是學術圈內的多數同儕之共識,除非違倫行為也同時觸犯刑法或民法,不然司法機關之公權力並沒有介入的空間。因此學倫案件在調查上會有蒐證、訊問、查扣上的困難,這從當年的台大論文造假案到今日的學位論文爭議,都可以看到學倫案件的調查與判決無法昭公信的困境。

將調查與審理的過程公開,讓學倫案件不至於淪為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會是短期內立法委員就可以責成行政機關做到的事情。公開的內容,可以參考法院的判決書:需詳述事件為何、證據為何(包含答辯過程)、引用法條為何;人名可以保密,但如何論斷不能保密。

因為目前教育部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其中的第11、12條規定:

十一、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學校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關鍵字在第11條的「應予保密」,亦即學倫事件審理時的所有相關資料,都在保密的範圍之內;即便第12條加了「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但可以公開多少,仍是審理機關的自由心證,可受非公正因素的影響。

請立法委員督促教育部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允許所有無關個人隱私的調查與審理過程全部公開。如此才能以充分揭露的資訊將學倫案件拉回事實審理的角度討論,而不是只在名詞上做政治攻防。

(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教授,科學月刊社理事長)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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