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名譽罪,不是說謊罪

給昌粉上一門法律課。

黃國昌沒教好,我來教。

刑法妨害名譽罪,不是說謊罪,重點是妨害名譽。

如果說的與事實不符就成立犯罪,那一堆人都犯罪啦!

比如:有人說太陽從西邊出來,

這個很明顯跟事實不符,很明顯在說謊,但不構成妨害名譽罪,

因為沒人名譽受到損害。

黃國昌有沒有出席那次飯局,是事實問題,

他說沒有,有人說有,

洪三雄出了一個這麼模糊的聲明書,人家也可以做不同解讀。

問題是,就算是黃國昌實際沒去,人家講錯了,

請問一下,黃國昌名譽有因此受損嗎?

你跟貪污犯徐永明這麼熟整天混在一起,一堆合照,

都沒人說你成立共犯了,

說你出席了那個飯局,你的名譽受損在哪裡?

洪三雄雙清文教基金會的飯局有那麼不堪嗎?

主人邀來的客人,客人可以過濾或選擇嗎?

誰規定出席客人一定有彼此認識的?

會讓黃國昌自以為名譽受損的,

是他自己影射別人的神邏輯(合照、吃飯,就是有鬼!)啦!

#釋字509號麻煩看一下欸

 

< 資料來源:林智群律師(klaw)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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