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禮讓」觀念,讓交通回歸「法律」層次

近月為擺脫國際媒體稱「行人地獄」惡名,政府祭出許多法規措施,如提高車輛在路口「不禮讓行人」罰款。一兩個月來,在有紅綠燈、較大路口,確實已見到有部分成效;相信社會大眾會對交通部門的決心執法,有所肯定,也欣慰很多駕駛人終於願意守法。

然則在絕大多數沒有交通號誌的路口,仍然繼續有行人傷亡事件。近有人在「自由開講」主張所有「無號誌路口」,都應裝設按鈕式紅綠燈控制

其實,歷年來類似的交通問題不能解決,還是在於法律很少被嚴格執行。最糟糕是,政府一直以「禮讓」或「交通的愛」、而不是「依照法律」來宣導交通觀念。我們立法、執行單位似乎天真的相信,台灣人會主動有愛心、守法、有公共道德,政府似不想得罪違規者,也怕引起反彈、或使狹窄的道路更堵塞,故盡量採取勸導、自律、輕罰、禮讓的鄉愿方式。然既是「禮讓」,主動權就在駕駛人?我既是禮貌上「讓」你,也可以不讓(如果我要趕時間)。是這樣的概念嗎?

民眾一方面開罵交通紊亂,一方面自己又用更多偷機取巧的小動作因應,久而久之,幾乎每個人都會偶然違規,而且確實也都能逃過開罰單,在先進國家,不遵守交通規則,是文明人的恥辱。但在台灣,變成已是生活之日常。

我們的路人穿越道、斑馬線,法律是要求汽機車「禮讓行人」。然則,開車經過班馬線或行人穿越道時,駕駛人是沒有權利的,絕對是行人優先。在先進國家,除非快速道路或一般劃分良好、或有紅綠燈管制的馬路,開車者若看到馬路出現有行人,都緊張萬分而立即放慢速度,以留意行人動向,深怕有無法預料的事情發生,最後逃不掉鉅額罰款(可能工作一生都賠不完)或入獄。尤其校區附近,規定更嚴。

行人是馬路上的弱勢,法律上本就該受到最大保護,汽車駕駛人是要「讓」路人先通過──但這不是基於「尊重行人」、更不是「禮讓」,而是法律規定。使用「禮讓」這字眼,使人有錯覺以為是駕駛人對路人的善意、恩惠。所以有人向「禮讓」的司機揮手致意。最近也流傳有小學生向司機鞠躬的某日本影音檔。他們錯了,路人根本無須感謝駕駛人的,就像我們沒遭偷竊,無須感謝小偷(沒下手)一樣,因為法律本就規定不能偷。

行人是馬路上的弱勢,法律上本就該受到最大保護,汽車駕駛人是要「讓」路人先通過──但這不是基於「尊重行人」、更不是「禮讓」,而是法律規定。(資料照)

 

參加駕照考試都知道,在碰到路口的「停止線」,除非有燈號控制,否則必需暫停、看、聽,安全了再踏油門前進,違反者就會扣分。但後來拿到駕照,在真實道路上,百分之一百無人照規定做此動作,事實上大家根本忘了此線在哪裡。主要在於幾乎未有人因為「停止線不停止」而受罰,且覺得若突然停下,反會使後來車來不及煞車而撞上。

回想當年騎機車戴安全帽新規定,只因全力取締處罰,不到一年已完成任務,從此不再是問題。為何「在路口暫停,等斑馬線清空,才繼續前行」,對駕駛人(汽機車貨車)有這麼困難?

如果用半年時間,盡量把交通警力全力投入取締「停止線不暫停」的駕駛人,加上科技攝影,甚至立法由義交合法加入拍照存證,每次罰600元,一天經過五個「人行穿越道」不暫停,一禮拜的罰款就是兩萬一,您看會不會很快大家就習慣在停止線暫停?習慣養成了、就跟騎士戴安全帽一樣,理所當然後,警力、攝影機可以歸建原來的工作,不需投資如前述的,裝按鈕式紅綠燈。

問題在於執法單位是否肯下決心做這種事?台灣的交通事故傷亡比例之高,已在世界名列前茅,不知道為什麼許多警力會放在「指揮交通」這種落後國家才看得到的事情?

任何駕駛人隨時都會轉換身份,成為行人。路口交通改善,受益者是全民,而非只有駕駛人。把人行道的沉痾先治好,而且「一定會治好」,此事將在台灣交通歷史被記上一筆。不知交通部能否聽進此建言?

(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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