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顯然違憲

在野黨認為選舉方式落伍,正積極推動不在籍投票,除了移轉投票(在戶籍地以外的其他投票所投票)外,尚有電子投票、通訊投票(郵遞投票),在我國境外敵對勢力的中國設投票所投票等。

憲法第一二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無記名投票及返國行使選舉權,均為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的事項。

我國統治的範圍,只限台澎金馬自由地區,也只有自由地區的人民才有選舉權,返國行使選舉權,就是要返回我國統治的自由地區,才能行使選舉權。

九四年修正憲法增修條文,之所以要明文規定「返國」行使選舉權,就是要確保居在自由地區人民的選舉權,防範境外敵對勢力,藉人口優勢,介入我國選舉,進而影響結果,最終達到其統一的目的。

無記名投票,不只是投票,還包括開票。投票,要保障在自由意志下,不受任何外力干擾,不讓任何人窺知其投票情形。開票,更要保障所開出的每一張選票,都不能讓人知道,這張票是誰投的。

電子投票、郵遞投票,若在我國境外敵對勢力的中國設投票所投票等,而不在我國選舉委員會所開設的投票所,如此投票不僅違背憲法增修條文應「返國」行使選舉權的規定,也難以確保投票者的自由意志不受干擾,傳輸及開票的過程,不會被入侵,或被窺知其投票的情形,尤其在我國境外敵對勢力的中國,所進行的各種投票,均有違憲法應返國及無記名投票的明文規定。

(作者是台灣高檢署臺中分署主任檢察官)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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