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跟立院職權行使有關嗎?

其實核心問題在於:這個跟立院職權行使有關嗎?

對,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此外大法官也說有國會調查權。問題是國會調查權或文件調閱權,都是為了輔助立法權行使的輔助性權力,必須與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著為限(釋字第585號參照)。

那麼,立法院職權是什麼?主要規定在憲法第63條,就是審議法律、預算、條約案等議案,其他散見的有人事同意權、聲請彈劾總統或修憲等等,但不包含調查具體個案有無涉及違法失職,那是司法權及監察權的權限,立法權不能越俎代庖。

所以問題在立法院成立這個調閱委員會,是要輔助哪一項立法權的行使?顯然不是法律案,現在也沒在審議預算案?

NCC的人事同意案還沒開始,且與鏡電視個案無關,那到底是這個調閱小組是跟什麼議案有關?比較有可能是質詢權的行使啦,但釋字第729號也明確說明立院不能調閱進行中司法案件的卷證了。

釋字第633號清楚說明,國會調查權不是司法調查權,立法院有調查權跟文件調閱權沒錯,但不是想成立就成立,想調閱就調閱。立法院現在把自己當成辦案機關,本身就是角色定位的錯亂。如果立委認為事涉違法,那就告發移送檢調;認為有失職就向監院檢舉,而不是把自己當檢察官,破壞權力分立。


 

 

< 資料來源:taiwandreamer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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