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相關文章

監委查司法個案,於法有據

監委查司法個案,於法有據

近日司法官界罕見地激憤提出「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質疑監察院一再立案調查彈劾審判個案是否違法,並且侵犯「審判核心」、侵犯司法獨立。「審判核心」霎時成為司法皇后貞操帶。 但從憲法的民主法治價值,及權力分立監督制衡的角度,行政及司法權機關須依據立法權機關制訂的法律行使國家公權力,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審判,都是在「法律優位法則」所架構的法律體系下進行,這就是「法治國法則」。因此,經釋字七十六號認證為立法權分支的監察權,基於法治國法則,監委監督司法官執行偵審職務上有無違法,本是憲法第九十九條賦予的權責,司法官們怎能公然違反憲法誡命,抗拒監院的調查彈劾呢? 再者,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是必須依循法律所定程序、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解釋法令、適用法令於個案及裁量其行政處罰方式,這些行政事務性質和所謂的審判核心都相同,難不成行政官員也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審判核心?既然不是,問題就不在審判核心這假命題,而在監察院依憲法調查司法個案時,不侵犯審判獨立的理據何在? 答案就是法律。憲法第八十條已明文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即法官獨立審判個案仍受法律約束、不可違法。因此,法官審理的訴訟程序、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解釋法令、適用法令於個案及裁量處罰方式,這些所謂的審判核心有無違法,監察院都能介入調查,除了少數違法情節重大而必須例外在審判中及時介入外,通常是在審判完成後,監察權才可調查司法個案,但若要彈劾司法官,則要違法情節較重大。這都有規定在法官法第三十條以下的法官評鑑,並經大法官第三二五、五三○號解釋在案,司法官們怎會齊喊審判核心不可侵犯呢? 總之,這次司法官界提出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恰反映出司法官們欠缺憲法法治國素養。我們須慎重考慮引進西德接收東德時那樣的司法轉型正義改革,或改由陪審團行使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權力,進而落實改革,這是七成多不信任司法的國人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 2019-06-07
這樣子的法官…

這樣子的法官…

上月廿六日新聞報導一則勞工因超時加班引發中風而請求損害賠償的判決(桃園地方法院一○六重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閱讀後覺得怪異,進一步查閱判決書全文後,令筆者相當驚訝。 其中,判決不採信被告所提出有原告簽名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理由說:「該同意書…上面又有多達廿八位勞工簽名,實難相信以被告員工大約一三○人規模,竟會同時至少有廿八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這邏輯不通!試想,一三○名員工中只有廿八名簽該同意書,換算結果超過四分之三勞工選擇不簽,這樣判決怎能說「多達」廿八名同意超時加班是不尋常、因此不採信是自願簽的? 更令人訝異的,是該判決欠缺法律上的專業理由,判決理由只寫情理事理,完全未依法論說該同意書究竟是法律上不生效力、或是無效,或已被合法撤銷或解除?這在法律專業上是重大疏失,如何能服人? 再者,該判決也忽略了未就勞工如此嚴重的連上廿二天班、每天約十一小時工作加班的事實,討論勞工自己是否也應負擔部分責任。如此缺失連連的判決,不就逼得當事人只能繼續上訴,難怪法院的案件永遠辦不完。 最令人矚目、也最引發記者報導興趣的,當然是這段:「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是自願加班而免責。」 法官就涉及案件法律爭點之勞動政策表達必要見解,筆者相當認同,但總不宜輕率地就非政策之「政治性語言」予以諷刺。尤其,在本件判決顯有邏輯不通、欠缺專業理由的重大缺失下,竟還敢大剌剌地以吃豆腐式的文字批評政務官員,恰顯現出法官的有恃無恐! 這有恃無恐的傲慢,正是司法制度長期給予法官特權─有權無責的自由心證特權(當事人縱使不服也只能累死人的上訴)─所累蓄出來的司法恐龍文化,怎不令人憂心忡忡? 至此,筆者再度大聲疾呼,此次司改,絕不能再忽略建構足以制衡大小恐龍司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務使司法官權責相符! (作者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律師)
李震華 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