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子的法官…

上月廿六日新聞報導一則勞工因超時加班引發中風而請求損害賠償的判決(桃園地方法院一○六重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閱讀後覺得怪異,進一步查閱判決書全文後,令筆者相當驚訝。

其中,判決不採信被告所提出有原告簽名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理由說:「該同意書…上面又有多達廿八位勞工簽名,實難相信以被告員工大約一三○人規模,竟會同時至少有廿八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這邏輯不通!試想,一三○名員工中只有廿八名簽該同意書,換算結果超過四分之三勞工選擇不簽,這樣判決怎能說「多達」廿八名同意超時加班是不尋常、因此不採信是自願簽的?

更令人訝異的,是該判決欠缺法律上的專業理由,判決理由只寫情理事理,完全未依法論說該同意書究竟是法律上不生效力、或是無效,或已被合法撤銷或解除?這在法律專業上是重大疏失,如何能服人?

再者,該判決也忽略了未就勞工如此嚴重的連上廿二天班、每天約十一小時工作加班的事實,討論勞工自己是否也應負擔部分責任。如此缺失連連的判決,不就逼得當事人只能繼續上訴,難怪法院的案件永遠辦不完。

最令人矚目、也最引發記者報導興趣的,當然是這段:「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是自願加班而免責。」

法官就涉及案件法律爭點之勞動政策表達必要見解,筆者相當認同,但總不宜輕率地就非政策之「政治性語言」予以諷刺。尤其,在本件判決顯有邏輯不通、欠缺專業理由的重大缺失下,竟還敢大剌剌地以吃豆腐式的文字批評政務官員,恰顯現出法官的有恃無恐!

這有恃無恐的傲慢,正是司法制度長期給予法官特權─有權無責的自由心證特權(當事人縱使不服也只能累死人的上訴)─所累蓄出來的司法恐龍文化,怎不令人憂心忡忡?

至此,筆者再度大聲疾呼,此次司改,絕不能再忽略建構足以制衡大小恐龍司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務使司法官權責相符!

(作者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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