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查司法個案,於法有據

近日司法官界罕見地激憤提出「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質疑監察院一再立案調查彈劾審判個案是否違法,並且侵犯「審判核心」、侵犯司法獨立。「審判核心」霎時成為司法皇后貞操帶。

但從憲法的民主法治價值,及權力分立監督制衡的角度,行政及司法權機關須依據立法權機關制訂的法律行使國家公權力,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審判,都是在「法律優位法則」所架構的法律體系下進行,這就是「法治國法則」。因此,經釋字七十六號認證為立法權分支的監察權,基於法治國法則,監委監督司法官執行偵審職務上有無違法,本是憲法第九十九條賦予的權責,司法官們怎能公然違反憲法誡命,抗拒監院的調查彈劾呢?

再者,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是必須依循法律所定程序、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解釋法令、適用法令於個案及裁量其行政處罰方式,這些行政事務性質和所謂的審判核心都相同,難不成行政官員也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審判核心?既然不是,問題就不在審判核心這假命題,而在監察院依憲法調查司法個案時,不侵犯審判獨立的理據何在?

答案就是法律。憲法第八十條已明文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即法官獨立審判個案仍受法律約束、不可違法。因此,法官審理的訴訟程序、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解釋法令、適用法令於個案及裁量處罰方式,這些所謂的審判核心有無違法,監察院都能介入調查,除了少數違法情節重大而必須例外在審判中及時介入外,通常是在審判完成後,監察權才可調查司法個案,但若要彈劾司法官,則要違法情節較重大。這都有規定在法官法第三十條以下的法官評鑑,並經大法官第三二五、五三○號解釋在案,司法官們怎會齊喊審判核心不可侵犯呢?

總之,這次司法官界提出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恰反映出司法官們欠缺憲法法治國素養。我們須慎重考慮引進西德接收東德時那樣的司法轉型正義改革,或改由陪審團行使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權力,進而落實改革,這是七成多不信任司法的國人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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