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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標」切莫亂用

「草標」切莫亂用

電視劇《還珠格格》有個橋段,是女子在頭上插著一根草,以示賣身葬父。在頭上插一根草具有深意,不可隨便亂插!古代因教育不普及,識字的人不多,且各操方言未便溝通,因此在商品旁擺放一根草,表示它是要賣的商品,成了約定俗成的標記。《水滸傳》中的楊志賣刀,《儒林外史》中的范進賣雞,《隋唐演義》中的秦瓊賣馬,都是在要出售的商品插上「草標」,表示自己要賣掉這個東西。 在中國古代,人們出售的不僅是物品,窮人家為求溫飽,甚至不惜「出賣兒女」,就在孩子的頭上插根「草標」,表示要賣孩子,有錢人家即可買下為奴。中國古代也偶有「賣身葬父」的現象,大都是跪在父親的遺體旁,祈求好心人將自己買下為奴,以獲取亡安葬費用。無論是「出賣兒女」或「賣身葬父」均僅見於中國古代,現在的法律早不容許。 民眾黨日前所發起的「萬眾一心,全台小草站出來」活動,挺柯文哲的「小草」們高聲疾呼「把柯P送入總統府」!其立意固然無可厚非,但看到一群年輕人(即所謂的小草)自製牌面、標語或道具帶上街頭之外,竟將小草頭飾掛在頭上,似有未妥!筆者雖非食古不化之人,但觀諸前述中國古代歷史上的案例,在參加活動的年輕人(小草)的頭上插上「草標」,畢竟有不好的意諭,能免則免。 (作者是公會法律顧問)
莊宇森 2024-01-20
不管是何物 回填農地就大錯特錯

不管是何物 回填農地就大錯特錯

  依內政部民國八五年五月二日發布,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年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二規定:「本方案所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也就是說,所謂「營建剩餘土石方」,必須是經「暫屯、堆置」後,「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之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方屬之。 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所持分的農地被爆違規鋪水泥做停車場,經柯文哲於12月22日僱工進場開挖刨除,挖到磚頭、水泥、鋼筋等雜物。然新竹市環保局表示,有關外界反映於本市隆恩段一三二○地號土地有疑似回填廢棄物一事,經派員至現場稽查,該處水泥地坪開挖後,下方為泥、土、砂及石頭等混合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並參雜有少量鋼筋與少量混凝土塊,初步未見所謂事業廢棄物或營建廢棄物等棄置之情形。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則稱,經環保局專業判斷,認為是可回收的營建剩餘物,不屬於營建廢棄物。 柯文哲的農地開挖,內含磚塊、石頭等廢棄物。(資料照)   承前所述,該處的確挖出泥、土、砂、石、鋼筋及混凝土塊,應無疑義。重點在於:該處所挖出的泥、土、砂、石、鋼筋及混凝土塊(以上為新竹市環保局所列舉者)究竟屬「營建剩餘物」?抑或屬「營建廢棄物」?證諸實際,並非所有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鋼筋及混凝土塊均「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唯有「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之剩餘泥、土、砂、石、鋼筋及混凝土塊,方可稱為「營建剩餘物」;否則,即屬「營建廢棄物」。 再者,「營建剩餘土石方」在進行「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前,尚須經「暫屯、堆置」之「前置程序」,不得不經「暫屯、堆置」之「前置程序」即逕行「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況「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暫屯、堆置」之「前置程序」後,雖得進行「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但萬不得將其「直接埋入農地」!基此,無論該等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是否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將之「直接埋入農地」必屬違法(違規)之行為無訛。 (作者是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莊宇森 2023-12-28
矯枉過正的「誠信」

矯枉過正的「誠信」

  觀諸張善政之前曾針對林智堅論文涉嫌抄襲案指出「誠信破產時,就該退選」等語,昨天卻爆出張善政自己任職宏碁副總期間,向農委會申請「農業電子化發展策略分析與規劃」的研究計畫案,在二○○七年到二○○九年間領取五千多萬元經費,並涉嫌製作一篇「佛跳牆式的大雜燴報告」。全案重點在於,研究計畫案是否為學術論文?是否應以學術論文的標準來要求?如果不以學術論文的標準來要求,是否即得不註明所引用資料的出處?況且,對一個具有博士學位的大學教授而言,是否應比常人更嚴格標準來要求? 根據《越絕書》記載,春秋時,伍氏一家本在楚國當官,但因伍子胥的父親和哥哥得罪楚平王而被殺,只有伍子胥一人逃到吳國,受到吳王闔閭賞識而重用,幫助吳國走向富強。後來楚國攻伐蔡國,伍子胥便藉著救援蔡國名義,發動吳兵攻打楚國,攻下楚國的都城郢。然而此時楚平王已死去多年,伍子胥竟命令兵士們挖開楚平王的墳墓,鞭笞屍骨。後人乃稱「子之復仇,臣之討賊,至誠感天,矯枉過直」,也就是伍子胥的做法超出常理,不合乎中庸之道。此即「矯枉過正」的由來! 回顧張善政回應林智堅論文抄襲疑雲時,張善政曾秀出自己四十一年前在美國康乃爾大學的博士論文,並自詡:「讓大家感覺一下我的這個博士論文,是如假包換」、「桃園市民已經不能再接受另一個沒有誠信的參選人」、「重點是誠信,誠信沒有了,民調差多少都沒有用」等語。但如今,這番話聽起來格外諷刺,猶如迴力鏢重重地打到自己,恰恰印證「矯枉過正」一語。縱認「佛跳牆式的大雜燴報告」不構成抄襲,但以「佛跳牆式的大雜燴報告」就可向農委會領得五千多萬元,難道就稱得上是誠信?那誠信也太過廉價了吧! (作者是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莊宇森 2022-08-31
林明溱務必弄清楚 「b1與b2」的差別

林明溱務必弄清楚 「b1與b2」的差別

根據中央通訊社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國藥企獨家購得德國BioNTech疫苗一億劑 股價大漲》之報導,稱:「上海復星醫藥集團今天公告,已經與德國生技公司BioNTech簽訂協議,若獲得批准上市,BioNTech將於明年向中國供應至少一億劑的二○一九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武漢肺炎)疫苗」,還提到「復星醫藥購得的BioNTech疫苗,其中BNT 162 b1在中國仍處於一期臨床試驗階段;BNT 162 b2還在二期臨床試驗階段。後者就是全球首獲批准的『輝瑞疫苗』」等語。 若中央通訊社之該篇報導屬實,則上海復星向德國BioNTech公司所購得者,乃在中國仍處於第一期臨床試驗階段之BNT 162 b1疫苗!而BNT 162 b1疫苗並非全球首獲批准之「輝瑞疫苗」,BNT 162 b2方係全球首獲批准之「輝瑞疫苗」。 質言之,BNT 162 b1疫苗極可能是尚「未獲批准」,BNT 162 b2疫苗則是「已獲批准」!自不得率將「未獲批准」之BNT 162 b1疫苗與「已獲批准」之BNT 162 b2疫苗混為一談,竟指鹿(非輝瑞疫苗)為馬(輝瑞疫苗)。 近日新聞報導,南投縣林明溱縣長於五月廿五日向衛生福利部喊話,要求開放南投縣向上海復星購買疫苗。 南投縣長林明溱表示縣府想購買的是德國BNT輝瑞疫苗。(記者張協昇攝)     惟據前引報導,上海復星手上所持有之疫苗,極可能是處於第一期臨床試驗階段,尚「未獲批准」之BNT 162 b1疫苗(非輝瑞疫苗),並非「已獲批准」之BNT 162 b2疫苗(輝瑞疫苗)。是以,如欲向上海復星購買處於第一期臨床試驗階段之BNT 162 b1疫苗(非輝瑞疫苗),倒不如等待臺灣高端疫苗及聯亞生技處於第二臨床試驗階段之國產疫苗,反而更有保障。 (作者為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莊宇森 2021-05-29
「非女警」即可推打施暴?

「非女警」即可推打施暴?

國民黨立法委員六日上午到外交部抗議,警政署於晚間指控立法委員陳宜民對便衣女警動手,依妨害公務罪嫌將陳宜民函送法辦。陳宜民駁斥稱:這位女士從頭到尾不表明身分,也不出示證件及所屬單位,甚至一句話不說(但據警政署指出,該名便衣女警有向陳宜民表明身分),就連頭上戴的帽子也沒有任何警察標幟,因此質問他究竟妨害了什麼「公務」? 多位國民黨立委昨天到外交部陳抗,立委陳宜民(左)質疑保六總隊現場執勤的陳姓便衣女警身分,且有拍掉陳員帽子、強推女警身體致差點跌倒等舉動。保六總隊昨晚表示,將依妨害公務罪嫌將陳宜民函送法辦。(記者簡榮豐攝)     所稱「言論免責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號》及《釋字第四三五號》,僅止於立委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至多擴張及於行使立法委員職權之「直接相關附隨行為」而已,諸如在「立法院內」之黨團協商中之「言論」及「表決」,或公聽會中之「言論」及「表決」。如逾越上述範圍及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即非憲法所保障者。 證諸實際,陳宜民立委係在「立法院外」之外交部,推(推下樓梯)打(打落帽子)便衣女警,當然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倘其係因該便衣女警未表明其身分而予推打施暴,豈非推打不具警察身分之一般「女性」?更屬不該。 若陳宜民「知悉」該便衣女警身分而推打施暴,所涉係刑法第一三五條之妨害公務罪;倘其「不知悉」女警身分而推打施暴,所涉犯者則為刑法第三○四條之強制罪。無論如何,建議陳立委應「確實」公開表達歉意,對於國民黨立委的形象與風評,或許較有正面幫助。 (作者為公會法律顧問,台北市民)
莊宇森 2019-12-10
借住? 借名登記?

借住? 借名登記?

  韓國瑜夫婦究係購買幸安名廈房地而「借名登記」?抑或單純「借住」李佩芬所購買之幸安名廈房地?尚非全然無疑。 我國民法雖無「借名登記」之明文規定,但依「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判決所載:「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且依「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判決所載:「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 關於韓國瑜夫婦是否購買幸安名廈?依前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判決意旨,有可能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李佳芬)將自己之財產(即幸安名廈)以他方(出名人:李佩芬)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由韓國瑜夫婦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以李佩芬之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即李佳芬)為真正所有權人。 承前所述,幸安名廈雖非登記於韓國瑜夫婦名下,但韓國瑜夫婦若未給付任何對價而長年「無償」管理、使用幸安名廈房地,客觀上已足使人產生幸安名廈房地是否為「借名登記」於李佩芬名下之「合理懷疑」。就此幸安名廈房地是否為「借名登記」之疑義,實應由韓國瑜夫婦進一步提出說明,方為正辦!倘僅對蔡陣營發言人阮昭雄提告而欲「以訟止謗」,恐無濟於事! (作者為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莊宇森 2019-11-22
李佳芬告名嘴,真告?假告?

李佳芬告名嘴,真告?假告?

報載高雄市長韓國瑜之妻李佳芬於昨(十七)日,委託郭羿廷律師向雲林地方法院對洪耀南提出自訴,另向雲林地方檢察署對吳佩蓉及鄭佩芬提出加重誹謗之告訴。姑且不論洪耀南、吳佩蓉及鄭佩芬等人之言論是否具有真正惡意?是否妨害韓國瑜夫婦之名譽?單純觀察其提告之手段,就可以看出其目的只是在製造寒蟬效應而已。 李佳芬委託律師郭羿廷控告洪耀南、鄭佩芬及吳佩蓉3名嘴加重誹謗。(記者黃淑莉攝)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即「土地管轄」之規定。而雲林地方法院之轄區為: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台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鎮、水林鄉、口湖鄉、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至明。 被告洪耀南、吳佩蓉及鄭佩芬縱有加重誹謗之行為,其行為地(犯罪地)應非在前開雲林地方法院之轄區範圍內;此外,衡情被告洪耀南、吳佩蓉及鄭佩芬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亦非在雲林地方法院之轄區範圍內,則李佳芬委託郭羿廷律師向雲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或向雲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當屬「管轄錯誤」之情形。 郭羿廷身為執業律師,自不可能不知前述「管轄錯誤」之情形,亦不可能不告知李佳芬「管轄錯誤」可能會延宕訴訟之進行。然而,為何竟仍執意向雲林地方法院及雲林地方檢察署提告?無疑係在韓國瑜競選總統期間,藉由提告刑事案件之手段製造「以訟止謗」之寒蟬效應,減少對於韓國瑜競選總統不利之訊息及言論。 (作者為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莊宇森 2019-09-18